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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人有出遇童溺者,观其没焉而弗拯。人诘之曰:“见孺子溺而不救沉,非人也,而无恻隐之心乎?赴水而拯之,毋乃不可乎?”对曰:“彼为溺鬼,焉能罪予?吾为彼父也与哉?”而遂归。觅其子弗得,复趋之塘,其巷人入水出溺童,吴人伏尸而哭之。已而讼之法庭:“塘溺吾子,有塘者之罪也。”法官曰:“汝见死而不救,亦自溺斯子者耳,其谁溺之哉?此尔之罪也,而罪有塘者,汝之颜厚矣。”悲夫,见善弗为,祸必加己,斯人之谓也。可不悲哉,可不戒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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