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北斗六星!·百事通·查看新帖·设为首页·手机版

北斗六星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北斗六星网 情感休闲 抗战军魂 [档案]民政文件:民[1983]优46号
查看: 318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档案]民政文件:民[1983]优46号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主楼
发表于 2015-10-21 21:2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
搜索本主题
本帖最后由 失败的匈奴 于 2015-10-21 21:26 编辑


《关于对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通知》

  民[1983]优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追认为烈士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有利于开展对台工作,有利于团结各方面人士,对参加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确因对敌作战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其遗属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民政部批准,可以追认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的待遇。此精神不登报、不作公开宣传,只供个别审批时掌握。

  二、上述人员追认为烈士以后,政府不为其修建墓碑,也不对其遗属发一次抚恤金。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烈士家属给予优待补助,所需费用在地方掌握的优抚事业项下开支,中央不再增拨预算。

  三、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民政部 (印)

  一九八三年五月三十日

  抄送:中央政法委员会

  抄送: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办公厅、总政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北斗六星文学网所有文字仅代表作者个人言论,本站不对其内容承负任何责任。

Copyright ©2011 bdlxbbs.cn All Right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本站信息均由会员发表,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如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发帖投诉   

平平安安
TO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