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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通知》
民[1983]优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追认为烈士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有利于开展对台工作,有利于团结各方面人士,对参加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确因对敌作战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其遗属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民政部批准,可以追认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的待遇。此精神不登报、不作公开宣传,只供个别审批时掌握。
二、上述人员追认为烈士以后,政府不为其修建墓碑,也不对其遗属发一次抚恤金。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烈士家属给予优待补助,所需费用在地方掌握的优抚事业项下开支,中央不再增拨预算。
三、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民政部 (印)
一九八三年五月三十日
抄送:中央政法委员会
抄送: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办公厅、总政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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