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2-9-17 18:04 编辑
网传,上海闵行区一位野味餐馆的老板,向宝山区法院状告杨浦区某派出所民警夏某等人五年前在其店里吃野味、喝茅台没付钱,法院经调查,派出所证实民警夏某等当时是刑事案件侦查行为,法院遂以此案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目前,上海市公安局已经发出通告,表示要对此事予以调查处理。
目前,调查结果尚未出来,大家所能知道的情况仅仅是店主葛某的一面之词和法院对葛某售卖野生动物一案的判决书等内容,其中有很多值得推敲之处。
据葛某所述:民警夏某,是2017年5月25号到的餐馆预订包房,自称姓吴,要请领导吃饭,并留下手机号,次日(26号)夏某等4人在包房消费了一瓶飞天茅台在内的野味大餐,共计5688元,但夏某仅支付了让店主帮忙买烟的300元,餐费一直未付。葛某还向记者提供了餐馆厨师李某、服务员程某某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说明显示,2017年5月25日下午,店里来了四个男人,称查消防,从服务员处拿了四包香烟后又说要请领导吃饭,在讨要了三条眼镜蛇、一条王锦蛇之后,预定了次日的包房。次日,四人在包房内消费了一瓶飞天茅台在内的野味大餐。程某某在情况说明里还提到,自己上菜的时候,听到坐在葛某旁边的一个警察说“蛇餐馆是灰色行业,这三条眼镜蛇的事,可大可小,你准备三万块罚款就没事了”,后来,老板葛某就被抓走了。
据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书所述,葛某于2017年9月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处拘役四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千元。其间,葛某曾提出上诉,2018年4月24日,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葛某还曾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显示,经审查认为葛某的申诉理由没有相关的事实和证据证明,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做一些推敲。
首先,我们可以确定,葛某售卖野生保护动物的行为,确实是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理判决的刑事犯罪,那么,民警夏某等人去餐馆就餐,就应该是一次化装搜集证据的刑事侦查行为,属于职务活动。宝山区法院据此裁定不予作为民事诉讼受理,是对的,如果葛某对此次侦查活动有异议,应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办案的公安机关,而非夏某个人。
其次,是时间问题,夏某等人是25日下午去的餐馆,应该是根据举报线索,遂以消防检查为由,到了后厨,观察发现了确实有蛇存在,为了确认是否属于保护种类和掌握售买证据,很可能就假以预订消费为由,提取了订餐菜品单据(凉拌蛇皮、椒盐蛇段、蛇骨煲汤等)拍摄了各种蛇的活体照片或视频,回去后送检确认为保护种类后,于次日再去进一步侦查。26日到场后,葛某因深信夏某等就是消防检查人员,可能是因为餐馆存在消防隐患,害怕处罚,遂急忙赶回作陪或做东,结果自投罗网。因此,这桌酒菜可能并非夏某等人所点,而是葛某为了讨好“消防人员”主动请客的,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这桌酒菜肯定是已经被夏某等人消费了。25日侦查获取部分证据,即设计在26日将案犯人赃俱获,干的漂亮,没什么猫腻。
其三,民警夏某等人是去侦办售卖野生保护动物案件的,断然不会糊涂到去吃野生保护动物,他连香烟都是自掏腰包买的,更不会去吃了野生动物还赖账!就算真有酒菜上桌了,那也是做戏做全套,否则,葛某怎么会到场?
其四,什么25日侦查,26日抓人,27日又去吃喝,明眼人一看就是不良媒体的故意炒作!26日人赃俱获后,案犯肯定会被刑事拘留,进了看守所,怎么可能27日还在餐馆作陪?我们应该相信法院判决书上的时间认定,还是应该相信那些只顾抢眼球的媒体?同时,不要忘记葛某是曾经受到司法机关打击处理过的,五年来,他一直在申诉,都被驳回,7月起诉民警,8月被宝山法院裁定驳回,他现在突然炒作起索要饭钱之事,不能不怀疑是有深谙舆论之道的歪人在指点,其所提供的事情细节的真实性,也应存疑。什么索要了4盒香烟、四条蛇,说准备三万元可以了事等,都有煽动读者情绪之嫌。除了闲大喷之流,明白人都不会一看就蹦起来狂喷!
其五,目前,还没有这桌酒菜就是被夏某等人吃喝了的事实认定。犯罪所得或所付出的费用,法律不予保护。
其六,关于管辖问题,公安机关有首接警情应该先行处理的规定,即无论何地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不得推诿,应该根据案情,先行处理:初查、移交。本案虽然涉案餐馆在闵行区,但最终判决却是在铁路运输法院,这就说明案件是根据管辖移送了的。贩卖野生保护动物,整个作案过程包括捕猎、贩运和销售,涉及地域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因此,杨浦区的警察去闵行区查办案件,并不奇怪,因为整个作案环节可能就有一环发生在杨浦区,杨浦区的警察在获取线索后,循线追踪过来,没什么不妥,初查案件成立后,移交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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