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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我对上海警察办案时吃野味喝茅台一事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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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上海警察办案时吃野味喝茅台一事的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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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发表于 2022-9-17 13: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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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2-9-17 18:04 编辑

      网传,上海闵行区一位野味餐馆的老板,向宝山区法院状告杨浦区某派出所民警夏某等人五年前在其店里吃野味、喝茅台没付钱,法院经调查,派出所证实民警夏某等当时是刑事案件侦查行为,法院遂以此案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目前,上海市公安局已经发出通告,表示要对此事予以调查处理。


      目前,调查结果尚未出来,大家所能知道的情况仅仅是店主葛某的一面之词和法院对葛某售卖野生动物一案的判决书等内容,其中有很多值得推敲之处。


      据葛某所述:民警夏某,是2017年5月25号到的餐馆预订包房,自称姓吴,要请领导吃饭,并留下手机号,次日(26号)夏某等4人在包房消费了一瓶飞天茅台在内的野味大餐,共计5688元,但夏某仅支付了让店主帮忙买烟的300元,餐费一直未付。葛某还向记者提供了餐馆厨师李某、服务员程某某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说明显示,2017年5月25日下午,店里来了四个男人,称查消防,从服务员处拿了四包香烟后又说要请领导吃饭,在讨要了三条眼镜蛇、一条王锦蛇之后,预定了次日的包房。次日,四人在包房内消费了一瓶飞天茅台在内的野味大餐。程某某在情况说明里还提到,自己上菜的时候,听到坐在葛某旁边的一个警察说“蛇餐馆是灰色行业,这三条眼镜蛇的事,可大可小,你准备三万块罚款就没事了”,后来,老板葛某就被抓走了。


     据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书所述,葛某于2017年9月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处拘役四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千元。其间,葛某曾提出上诉,2018年4月24日,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葛某还曾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显示,经审查认为葛某的申诉理由没有相关的事实和证据证明,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做一些推敲。

    首先,我们可以确定,葛某售卖野生保护动物的行为,确实是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理判决的刑事犯罪,那么,民警夏某等人去餐馆就餐,就应该是一次化装搜集证据的刑事侦查行为,属于职务活动。宝山区法院据此裁定不予作为民事诉讼受理,是对的,如果葛某对此次侦查活动有异议,应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办案的公安机关,而非夏某个人。


   其次,是时间问题,夏某等人是25日下午去的餐馆,应该是根据举报线索,遂以消防检查为由,到了后厨,观察发现了确实有蛇存在,为了确认是否属于保护种类和掌握售买证据,很可能就假以预订消费为由,提取了订餐菜品单据(凉拌蛇皮、椒盐蛇段、蛇骨煲汤等)拍摄了各种蛇的活体照片或视频,回去后送检确认为保护种类后,于次日再去进一步侦查。26日到场后,葛某因深信夏某等就是消防检查人员,可能是因为餐馆存在消防隐患,害怕处罚,遂急忙赶回作陪或做东,结果自投罗网。因此,这桌酒菜可能并非夏某等人所点,而是葛某为了讨好“消防人员”主动请客的,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这桌酒菜肯定是已经被夏某等人消费了。25日侦查获取部分证据,即设计在26日将案犯人赃俱获,干的漂亮,没什么猫腻。



  其三,民警夏某等人是去侦办售卖野生保护动物案件的,断然不会糊涂到去吃野生保护动物,他连香烟都是自掏腰包买的,更不会去吃了野生动物还赖账!就算真有酒菜上桌了,那也是做戏做全套,否则,葛某怎么会到场?


  其四,什么25日侦查,26日抓人,27日又去吃喝,明眼人一看就是不良媒体的故意炒作!26日人赃俱获后,案犯肯定会被刑事拘留,进了看守所,怎么可能27日还在餐馆作陪?我们应该相信法院判决书上的时间认定,还是应该相信那些只顾抢眼球的媒体?同时,不要忘记葛某是曾经受到司法机关打击处理过的,五年来,他一直在申诉,都被驳回,7月起诉民警,8月被宝山法院裁定驳回,他现在突然炒作起索要饭钱之事,不能不怀疑是有深谙舆论之道的歪人在指点,其所提供的事情细节的真实性,也应存疑。什么索要了4盒香烟、四条蛇,说准备三万元可以了事等,都有煽动读者情绪之嫌。除了闲大喷之流,明白人都不会一看就蹦起来狂喷!


  其五,目前,还没有这桌酒菜就是被夏某等人吃喝了的事实认定。犯罪所得或所付出的费用,法律不予保护。

  其六,关于管辖问题,公安机关有首接警情应该先行处理的规定,即无论何地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不得推诿,应该根据案情,先行处理:初查、移交。本案虽然涉案餐馆在闵行区,但最终判决却是在铁路运输法院,这就说明案件是根据管辖移送了的。贩卖野生保护动物,整个作案过程包括捕猎、贩运和销售,涉及地域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因此,杨浦区的警察去闵行区查办案件,并不奇怪,因为整个作案环节可能就有一环发生在杨浦区,杨浦区的警察在获取线索后,循线追踪过来,没什么不妥,初查案件成立后,移交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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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2-9-17 13:55 |只看该作者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以“葛某说”为依据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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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2-9-17 13:57 |只看该作者
刘庄主 发表于 2022-9-17 13:55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以“葛某说”为依据为准绳。

对,我就不信公检法的调查审理不如葛某所述更接近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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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2-9-17 14:00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2-9-17 13:57
对,我就不信公检法的调查审理不如葛某所述更接近事实。

明月人挺好,但是经常容易被蛊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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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2-9-17 14:00 |只看该作者
十几年前,老家有个某地区公安局副局被撸

原因是,副局的小舅子开警车贩毒

金三角一路飙下来,过路费都免了,打的旗帜就是跨省办案

事件当时闹挺大的

陈水扁的海角七亿,当初也是报机要费的单,包括他家宠物美容

水至清则无鱼,小打小闹的贪墨,只是说约定俗成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已

美化贪墨或者合理化,完全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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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2-9-17 14:03 |只看该作者
有一瓶茅台,在蛇餐馆几个人吃了一顿,还来个“大餐”,显然是刮“舆情风”。葛某给这主笔润笔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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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2-9-17 14:04 |只看该作者
同时,不要忘记葛某是曾经受到司法机关打击处理过的,五年来,他一直在申诉,都被驳回,7月起诉民警,8月被宝山法院裁定驳回,他现在突然炒作起索要饭钱之事,不能不怀疑是有深谙舆论之道的歪人在指点,其所提供的事情细节的真实性,也应存疑。什么索要了4盒香烟、四条蛇,说准备三万元可以了事等,都有煽动读者情绪之嫌。除了闲大喷之流,明白人都不会一看就蹦起来狂喷!


———一码归一码
不能因为某某某曾经被司法过就剥夺他司法别人的权益
包括现在一人违法拖累子孙三代的审,说白了都不人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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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2-9-17 14:1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2-9-17 14:16 编辑
小炸毛 发表于 2022-9-17 14:04
同时,不要忘记葛某是曾经受到司法机关打击处理过的,五年来,他一直在申诉,都被驳回,7月起诉民警,8月被 ...

两码事儿。株连肯定不对,但对案件当事人的投诉事实,就是应该谨慎看待。例如兰州那个农民工讨薪被警察打死的案子,最后查明根本就不是讨薪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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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2-9-17 14:18 |只看该作者
你这种答辩真他娘的笑死人,我就问你的几个问题,你那一个说到点子上了?你们办案是不是可以办什么案子就干什么事儿?你的逻辑是侦办需要,查野味需要吃,还要茅台,查毒品是不是也要亲自体验毒品,查嫖娼你们需要提上裤子验明真身是吗?公安部允许这么办案?
多大的案子需要跨区侦办,上海没有森林公安?是他的职责范围?
吃饭不给钱是民事还是行政行为?抓违法没问题,前提是你不能违法执法这个你知道吧?
另外这老板言称的眼镜蛇是养殖的,是否真实需要落实,而且如果是养殖的可否食用?
还是那句话,对就是对,错就是错。吃饭不给钱,你他娘的就是混蛋,还讲,讲个屁。
本来就是有瑕疵的事情,非要拿着不是当理说,二啊,你觉得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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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2-9-17 14:19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2-9-17 14:15
两码事儿。株连肯定不对,但对案件当事人的投诉事实,就是应该谨慎看待。例如兰州那个农民工讨 ...

法院经调查,派出所证实民警夏某等当时是刑事案件侦查行为,法院遂以此案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


刑侦需要,正确打开方式是,谁吃的先付钱,拿发票去财务科报账


违法野味是刑侦需要,好么,茅台也算,不拿老百姓一针一线可是还没建国到现在的座右铭


违法卖野味的,要处理。刑侦需要吃吃喝喝的,要买单


哪怕左手扫码付款,右手手铐抓人


如果一句刑侦需要就能霸王餐,下回刑侦到现钞珠宝手表就能揣口袋带走


葛某告的是吃野味喝茅台没付款,法院调查的是啥呢?


应该是有没有所谓的吃喝,如果没有,此处应该反告葛某毁谤污蔑


对吧?


而不是一句刑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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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2-9-17 14:21 |只看该作者
最要追问的是,你一个警员办案期间吃野味喝飞天,你们什么待遇允许这么办案?吃了喝了还不给钱,说是办案需要,这是败坏警察形象,这是抹黑这支队伍。这个认知你没有?公安部的禁令是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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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2-9-17 14:21 |只看该作者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22-9-17 14:18
你这种答辩真他娘的笑死人,我就问你的几个问题,你那一个说到点子上了?你们办案是不是可以办什么案子就干 ...

你俩掐,我看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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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2-9-17 14:22 |只看该作者
小炸毛 发表于 2022-9-17 14:19
法院经调查,派出所证实民警夏某等当时是刑事案件侦查行为,法院遂以此案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畴为由,裁定 ...

说的透亮,就是这么个话题,很简单的事情,他违法你抓人没错,但是你吃饭不买单这行为还打着侦办需要简直笑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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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2-9-17 14:26 |只看该作者
我也问一句明月,现在你掌握了夏某一方的“供词”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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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22-9-17 14:28 |只看该作者
明月,我再给你个料,打死人了,没偿命;你来愤怒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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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22-9-17 14:31 |只看该作者
刘庄主 发表于 2022-9-17 14:26
我也问一句明月,现在你掌握了夏某一方的“供词”了没有?

明月的意思是

不管葛某有没有违法,身为执法人员不能违法去抓违法

重点不是谁的供词,而是:霸王餐有没有存在?

存在即违法

身为执法人员更应该知法守法去抓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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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22-9-17 14:32 |只看该作者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22-9-17 14:22
说的透亮,就是这么个话题,很简单的事情,他违法你抓人没错,但是你吃饭不买单这行为还打着侦办需要简直 ...

唉,你挺难的

这么多年,得被误解多少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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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22-9-17 14:33 |只看该作者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22-9-17 14:21
最要追问的是,你一个警员办案期间吃野味喝飞天,你们什么待遇允许这么办案?吃了喝了还不给钱,说是办案需 ...

你说的这些,根据的是事实还是葛某所述?现在还都是一面之词吧?炒作嘛,肯定要放胡椒味精的,这些你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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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22-9-17 14:33 |只看该作者
小炸毛 发表于 2022-9-17 14:31
明月的意思是

不管葛某有没有违法,身为执法人员不能违法去抓违法

现在没付钱尚属一方之言,远不能说“霸王餐”成立。得等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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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22-9-17 14:36 |只看该作者
什么索要了4盒香烟、四条蛇,说准备三万元可以了事等,你好好看我之前所有的文字,我说过这些话题吗?老柳,你有点水准,我说的有这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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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22-9-17 14:36 |只看该作者
柳警这回怕是要被调查结果打脸,警察的形象需要树立,但不是用这种狡辩的方法,而是应该知错就改,完善纪律,只有这样才能扭转警察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以前形象是如何败坏的?恐怕就是因为办案过程中飞天茅台喝的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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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22-9-17 14:38 |只看该作者
刘庄主 发表于 2022-9-17 14:28
明月,我再给你个料,打死人了,没偿命;你来愤怒愤怒。

自己去看,夏警员对此事的很清楚,承认吃饭了喝酒了,只是说刑侦需要,派出所也说了是刑侦需要。你纠缠什么,自己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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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22-9-17 14:40 |只看该作者


这是法院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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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22-9-17 14:41 |只看该作者
场景复原:
葛某上菜上茅台,敬着夏某等吃喝,然后夏某等,


1.没付钱溜了
2.葛某恭送“朋友”,压根儿就没有餐费的事儿。今天仓促简单了,您随时光临,蓬荜生辉,蓬壁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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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22-9-17 14:41 |只看该作者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22-9-17 14:22
说的透亮,就是这么个话题,很简单的事情,他违法你抓人没错,但是你吃饭不买单这行为还打着侦办需要简直 ...

只能说明你理解能力有问题,唉,爱喷害了你。
    先给你个法盲普一下法: 人家法院是根据诉讼法的规定,认为这个案件不是民警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其性质不属于民事诉讼,应该属于行政诉讼,因此才予以驳回的,并没说民警可以吃饭不给钱。就好比你要吃饭却去了厕所,人家只是告诉你,吃饭应该去餐厅,没有说你该不该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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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22-9-17 14:42 |只看该作者
老柳你认真看看这个裁定再接着圆,看看我胡说还是你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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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22-9-17 14:43 |只看该作者
天干物燥 发表于 2022-9-17 14:36
柳警这回怕是要被调查结果打脸,警察的形象需要树立,但不是用这种狡辩的方法,而是应该知错就改,完善纪律 ...

你就直接说你心目中的警察形象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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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22-9-17 14:4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闲散之人 于 2022-9-17 14:48 编辑



这是饭店人员的证词




这是当时消费的菜单

     两个“大王”(注:即大王蛇),分别注明:带皮和去皮,以及各自重3.5斤和3.8斤,另外还有:牛肉、拌蛇皮、卤蛇段、龙凤锅(为眼镜蛇炖土鸡煲)、花生米、时蔬,还有一瓶飞天茅台和果粒橙。上面的时间是17年5月26日,桌号: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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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22-9-17 14:47 |只看该作者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22-9-17 14:38
自己去看,夏警员对此事的很清楚,承认吃饭了喝酒了,只是说刑侦需要,派出所也说了是刑侦需要。你纠缠什 ...

说是去就餐确为刑事需要,就是承认吃喝了吗?这只能理解为确定那次去餐馆并非民警夏某的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因此,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畴。对职务行为的起诉,应该走行政诉讼程序,告行政机关的法人代表杨浦分局局长,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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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22-9-17 14:47 |只看该作者
屁大的事儿,死鸭子嘴巴硬,还职务行为,职务行为允许你们这么做?谁允许的,什么法律条款,或者是你们公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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