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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天涯学术中国这篇旧文,观点是打不主流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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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学术中国这篇旧文,观点是打不主流脸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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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 19:4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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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勇:从“道德绑架”到道德虚无主义(转)


      一个共同体里如何界定公民彼此之间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个问题搞不清楚,我们注定要承受侵犯自由的伪道德主义与戕害公民社会建设的道德虚无主义的轮回。

  道德义务一:自然义务

  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有这样的道德直觉:当一个人看到有个乞丐倒在地上快饿死时,他手上如果有一块面包而不丢下去,他将受到道德的谴责;而只要他不是个道德上的白痴,他也会有道德愧疚。这就意味着,我们实际上对这个乞丐负有救助他的道德义务。反过来说,乞丐有要求每一个手里有一块面包并且恰巧路过的人救助的道德权利。

  罗尔斯将这种道德义务称之为“自然义务”。他认为这是一种普遍的约束,无须自愿作为前提。也就是说,不管一个人愿意不愿意,如果他手里有一块面包,从道德上他就必须救助这位乞丐。那么他为什么必须这样做,或者说乞丐要求他必须这样做的道德权利从哪儿来?原因很简单:人是个有人性的人,而不是畜生。

  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这一自然义务,罗尔斯有一个界定,那就是行为者牺牲或冒险。我们还可以补充,当一个人履行这一自然义务超出了他的能力时,他就可以免除这一义务。这并不是说他不可以这样做,而是说,当他这样做时,他的行为已经不是履行一种义务,而是一种令人景仰但不宜作要求的美德。

  道德义务二:契约伦理

  自然义务是一个人作为一个人时所具有的义务,它诉诸于有自由意志的人的自然天性,这是康德所讲的“心中的道德律令”。但是,人还有另一种道德义务,那就是他作为一个共同体成员时对其他成员所具有的义务(他同时也拥有相应的道德权利)。这是一种公民与公民之间无形的契约伦理。

  根据社会契约论,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家集中论述了公民与共同体(国家)之间政治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实际上,一大帮人根据契约组成一个共同体生活在一起,发生种种关系进行社会互动时,除了人与共同体(国家)的政治约定,公民与公民之间实际上也有无形的道德约定,那就是友好地生活在一起,当共同体中的其他人遭受巨大灾难时,另一人有援助的道德义务。

  一个罗尔斯意义上的“组织良好的社会”是一个互惠互利的合作体系,它并不是由一堆相互离散,彼此之间没有任何道德上的约定的原子构成。罗尔斯甚至认为,利己主义难以订立契约构成社会。如果说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逻辑上指向的是制度上的民主和自由,那么,共同体成员之间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逻辑上指向的是一个可以自我组织的公民社会。

  一个共同体的成员必须尽契约伦理意义上的道德义务的理据也非常简单:他受益于与所有其他成员的社会合作。从正义上讲,越是受益于这样的合作体系的人(比如富人强者),也越应该尽更多的道德义务。换一种说法就是承担着更多的责任。中国传统乡绅明白这一点,所以他们出钱搞修桥修路办学校这样的公益事业。

  地震捐款诉诸的是契约伦理产生的道德义务

  在这次可以称为国难的大地震中,政府倾尽力量救助灾民是其责任,这完全是个常识。它负有这样的政治义务。在这里,只有对它是否尽到了义务的考量,从道德上赞美是没有学术理据的,因为履行一种义务--何况是规范性要求很严厉的政治义务--并不就是美德。

  但是,公民是否有以捐款等形式救助灾民的义务?

  答案是:当然有。但它诉诸的并不是一个人的自然义务发出的道德命令,而是诉诸于契约伦理中的道德义务的规范性要求。

  一个人捐了丝毫不会影响到他的生活的10元钱给希望工程,这是他的美德,因为让孩子读书主要是政府的政治义务,不是他的自然义务(超出义务范畴的就是美德)。但是,在这次地震中,一个人捐了不影响到他的生活,没有超出他的能力的钱,并不就是一种爱心(那已是一种美德),而是他应尽的道德义务,只有类似于那个捐了105元的乞丐的行为才称得上是美德。

  而王石们的行为,很明显违背公众的道德直觉:具有某种不同于一般人的身份的他们并没有尽到他们的道德义务。

  有诸多辩手为王石们辩护:捐款多少是一个人的自由。在法律上,不要说已经捐了,就是他们不捐都是合法的,因为道德义务并非法律义务。然而,在法律上合法,不一定在道德上正当:在法律上有豁免权的行为在道德上并不一定有豁免权。把指责一个人不尽到道德义务说成是侵犯到他的自由,在逻辑上非常可笑。

  谁在进行道德绑架?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次事件中,很多指责王石们捐得少的声音已经流于谩骂,而有些文件或长官意志对捐款作硬性规定更是没有丝毫正当性,因为道德上的事情与政治义务无涉,不可以用权力意志加以强制。

  但是,不能忽略对富人捐得少的理性质疑声音。而那些为王石类富人辩护的人并不面对真正的问题,把所有的指责、质疑都称为是“道德绑架”。个别有文人似激动的人更是拿出了应对批评的一贯套路,宣称这会“通往奴役之路”,或以回到“文革”来恫吓。

  不客气地说,这些人从反感伪道德主义走向了道德虚无主义。这背后是逻辑的混乱与学理的无知。用某位所谓的杂文家的话,他们自己才是真正的“与风车作战”的“轻薄儿”。

  所谓的“道德绑架”,只可能是在用圣人的标准要求普通人,用美德来要求道德义务,或混淆政治义务和道德义务的情况下才成立。比如,要求一个人舍身救人,否则就要谴责,这就是道德绑架;要求一个人掏钱支持希望工程,这尽管是一件好事,但如果一个人不掏就要谴责,这也是道德绑架,因为这并非他的道德义务。“道德绑架”之所以发生,除去人的精神结构不谈,根源就是道德判断逻辑的混乱。

  但是,如果一个人连道德底线都没达到,连道德义务都没尽到,用道德底线的标准、尽道德义务的要求对他进行道德判断就不仅不是道德绑架,相反是在捍卫作为一种“公共善”的道德。那些把什么都称之为“道德绑架”的人,等于连这样的道德底线和道德义务都要取消。

  伪道德主义由于把政治义务与道德义务、不同的道德标准混在一起,难以在国家与社会间划出一条边界。而道德虚无主义则拒斥公民社会的道德基础。在当下中国,它们实际上可以推杯换盏,称兄道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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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发表于 2024-1-12 12:0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支持我偶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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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2024-1-12 10:04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4-1-12 10:00
王石有双重身份。--个人、以及、社会意见领袖。呵呵
============
这个我也说不好,矛盾

他那个言论,

就是现代、杨朱。----拔一毛利天下,亦不拔也。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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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2024-1-12 10:02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4-1-12 10:00
王石有双重身份。--个人、以及、社会意见领袖。呵呵
============
这个我也说不好,矛盾

问题的复杂性正在于此。这岂是某些人泛泛而谈神马法律道德的常识能弄明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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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发表于 2024-1-12 10:00 |只看该作者
投入 发表于 2024-1-12 09:54
那么王石捐款额度不够,为不违反契约伦理呢?我再想想……
---------------
王石有双重身份。--个人、 ...



王石有双重身份。--个人、以及、社会意见领袖。呵呵
============
这个我也说不好,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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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2024-1-12 09:54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4-1-12 08:47
后半部分举例王石的,保留意见,我认为捐款多少都无可职责,靠自觉。

那么王石捐款额度不够,为不违反 ...

那么王石捐款额度不够,为不违反契约伦理呢?我再想想……
---------------
王石有双重身份。--个人、以及、社会意见领袖。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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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2024-1-12 08:47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4-1-12 08:44
完全同意前半部分--理论部分
尤其是“道德义务二:契约伦理”,说的到位。

我也看完全文了,和你所见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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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2024-1-12 08:4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知音 于 2024-1-12 09:58 编辑

后半部分举例王石的,保留意见,我认为捐款多少都无可指责,靠自觉。

那么王石捐款额度不够,为不违反契约伦理呢?我再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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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24-1-12 08:44 |只看该作者

完全同意前半部分--理论部分
尤其是“道德义务二:契约伦理”,说的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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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24-1-12 08:18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1-11 20:52
毕竟这不是我自己写的帖子,我不负责人家的观点。我只对自己文章的观点负责。如果要找我辩论干架,可以找我 ...

那么,问题来了:你为嘛不自己写一篇来炸不主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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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24-1-12 08:11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1-11 19:46
观点不尽然同意。但这论述水平,不主流八辈子都赶不上。

是原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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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24-1-11 23:38 |只看该作者
石勇的水平还是相当可以的。千万不要轻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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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24-1-11 23:32 |只看该作者
问题的焦点在于:抗震救灾捐助够不够得上罗尔斯那种契约伦理的底线道德级别?我和石勇都认为yes,但是石勇的论证还是有点单薄。我暂时也没更好的论证策略。
回答no的也需要论证。花大妈提出的私产权论证是一条路子,但显然需要回答我以上两个问题。
关山同学则泛泛而谈了一些连主帖都已表述过的常识,连论证都算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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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24-1-11 23:25 |只看该作者
所以我前面跟你们说得没错吧?这些问题非常复杂且烧脑,真的需要反复研究思考,绝对不是你们一目十行就能摆平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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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24-1-11 23:23 |只看该作者
花大妈原本一直是比较正统的中国文人的道德素质,如今却一下变成平生一贯反对的极端利己主义者了。真有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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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24-1-11 23:20 |只看该作者
不是论坛人写的,没法交流,懒得费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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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24-1-11 23:1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战斗鸡 于 2024-1-11 23:19 编辑

全篇看完了。尽管石勇对抗震救灾捐助的道德义务的证明有点单薄,但基本观点和逻辑我表示赞同。
花大妈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底线作为反驳,实际上面临了两个问题:一个是我在关山那边提出的,价值往往是相互冲突的。即便自然义务,也要以个人风险承受能力为界限。一旦超出这个界限,就不成其为自然义务。
反过来同样道理,私有财产也要以应尽的自然义务和契约伦理为条件。这个时候,私有财产就需要经受底线道德拷问了。
第二个问题则是,按照私有财产可以超越自然义务和契约伦理、法律底线可以涵盖道德底线的逻辑,那么这时候花大妈又该如何看待“拔一毛以利天下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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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24-1-11 21:31 |只看该作者
花若叶 发表于 2024-1-11 21:19
极端情况就是那样,只要给私人财产充公“正当理由”,离美女充公就一步之遥了。

跟你说了你不仔细看帖深刻领会。光自然义务这个,主帖都明确提到过前置条件。
很多人的通病都你这样,一目十行,一知半解,然后自以为准备好了就提枪上阵。这些问题的复杂性和深刻性、广泛性,远超出你们想象的好哇。需要你长时间反复研究思考,还不定有绝对正确的把握。即便像罗尔斯这样的大师,巨著发表之后一样遭受诸多质疑攻击,然后在应接不暇的回应辩驳中不断完善自己。更何况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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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24-1-11 21:30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1-11 21:24
我这么起标题,那是我对不主流知根知底。不知你了解此人哇?

我只认为观点有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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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24-1-11 21:24 |只看该作者
残月关山 发表于 2024-1-11 21:18
那你是提出来讨论,但语气强了一点。
误会了。

我这么起标题,那是我对不主流知根知底。不知你了解此人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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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24-1-11 21:1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我看不动了,字儿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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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24-1-11 21:19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1-11 21:16
这个帖子当初在天涯是有些争议。所以我说我都没想好。但你那例子也太歪了。

极端情况就是那样,只要给私人财产充公“正当理由”,离美女充公就一步之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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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24-1-11 21:18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1-11 21:17
我暂时认同其中一部分观点,看到后觉得很打这里的不主流同学的脸,于是就发上来了呗。

那你是提出来讨论,但语气强了一点。
误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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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24-1-11 21:18 |只看该作者
残月关山 发表于 2024-1-11 21:16
没读完也没深刻理解吗?想起一个成语: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你好像摩拳擦掌要找我挑战的样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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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24-1-11 21:17 |只看该作者
残月关山 发表于 2024-1-11 21:15
你敢说你不是因为认同才发的主帖吗?你敢说你完全反对主帖的观点吗?

我暂时认同其中一部分观点,看到后觉得很打这里的不主流同学的脸,于是就发上来了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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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24-1-11 21:16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1-11 21:02
说实话,我本来就没打算要讨论这个帖子。即使要讨论,我都没认真读完这个帖子,这种话题太深刻也太累人了 ...

没读完也没深刻理解吗?想起一个成语: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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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24-1-11 21:16 |只看该作者
花若叶 发表于 2024-1-11 21:14
合法赚钱,就尽到基本的义务了,否则只要家有余钱,人人都得捐,干嘛找王石,你的酒钱我的烟钱都得交出去 ...

这个帖子当初在天涯是有些争议。所以我说我都没想好。但你那例子也太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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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24-1-11 21:15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1-11 21:04
没有人会传播自己反对的观点,
传播的都是自己赞同的观点
-----------------------

你敢说你不是因为认同才发的主帖吗?你敢说你完全反对主帖的观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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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24-1-11 21:14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1-11 20:59
你这个例子就歪到天边去了。说明你压根没仔细看人家原文,也没理解何谓自然义务和契约伦理。

合法赚钱,就尽到基本的义务了,否则只要家有余钱,人人都得捐,干嘛找王石,你的酒钱我的烟钱都得交出去,以后私人财产充公的理由就更冠冕堂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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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24-1-11 21:10 |只看该作者
按倒就亲 发表于 2024-1-11 20:22
道德其实局限性很大,而且变化多端。种族、民族、地域、姓氏都不一样。而法律,相对来说覆盖面要大得多 ...

道德,这里说的是底线意义上的道德,具有普遍的规范性和公共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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