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勇:从“道德绑架”到道德虚无主义(转)
一个共同体里如何界定公民彼此之间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个问题搞不清楚,我们注定要承受侵犯自由的伪道德主义与戕害公民社会建设的道德虚无主义的轮回。
道德义务一:自然义务
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有这样的道德直觉:当一个人看到有个乞丐倒在地上快饿死时,他手上如果有一块面包而不丢下去,他将受到道德的谴责;而只要他不是个道德上的白痴,他也会有道德愧疚。这就意味着,我们实际上对这个乞丐负有救助他的道德义务。反过来说,乞丐有要求每一个手里有一块面包并且恰巧路过的人救助的道德权利。
罗尔斯将这种道德义务称之为“自然义务”。他认为这是一种普遍的约束,无须自愿作为前提。也就是说,不管一个人愿意不愿意,如果他手里有一块面包,从道德上他就必须救助这位乞丐。那么他为什么必须这样做,或者说乞丐要求他必须这样做的道德权利从哪儿来?原因很简单:人是个有人性的人,而不是畜生。
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这一自然义务,罗尔斯有一个界定,那就是行为者牺牲或冒险。我们还可以补充,当一个人履行这一自然义务超出了他的能力时,他就可以免除这一义务。这并不是说他不可以这样做,而是说,当他这样做时,他的行为已经不是履行一种义务,而是一种令人景仰但不宜作要求的美德。
道德义务二:契约伦理
自然义务是一个人作为一个人时所具有的义务,它诉诸于有自由意志的人的自然天性,这是康德所讲的“心中的道德律令”。但是,人还有另一种道德义务,那就是他作为一个共同体成员时对其他成员所具有的义务(他同时也拥有相应的道德权利)。这是一种公民与公民之间无形的契约伦理。
根据社会契约论,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家集中论述了公民与共同体(国家)之间政治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实际上,一大帮人根据契约组成一个共同体生活在一起,发生种种关系进行社会互动时,除了人与共同体(国家)的政治约定,公民与公民之间实际上也有无形的道德约定,那就是友好地生活在一起,当共同体中的其他人遭受巨大灾难时,另一人有援助的道德义务。
一个罗尔斯意义上的“组织良好的社会”是一个互惠互利的合作体系,它并不是由一堆相互离散,彼此之间没有任何道德上的约定的原子构成。罗尔斯甚至认为,利己主义难以订立契约构成社会。如果说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逻辑上指向的是制度上的民主和自由,那么,共同体成员之间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逻辑上指向的是一个可以自我组织的公民社会。
一个共同体的成员必须尽契约伦理意义上的道德义务的理据也非常简单:他受益于与所有其他成员的社会合作。从正义上讲,越是受益于这样的合作体系的人(比如富人强者),也越应该尽更多的道德义务。换一种说法就是承担着更多的责任。中国传统乡绅明白这一点,所以他们出钱搞修桥修路办学校这样的公益事业。
地震捐款诉诸的是契约伦理产生的道德义务
在这次可以称为国难的大地震中,政府倾尽力量救助灾民是其责任,这完全是个常识。它负有这样的政治义务。在这里,只有对它是否尽到了义务的考量,从道德上赞美是没有学术理据的,因为履行一种义务--何况是规范性要求很严厉的政治义务--并不就是美德。
但是,公民是否有以捐款等形式救助灾民的义务?
答案是:当然有。但它诉诸的并不是一个人的自然义务发出的道德命令,而是诉诸于契约伦理中的道德义务的规范性要求。
一个人捐了丝毫不会影响到他的生活的10元钱给希望工程,这是他的美德,因为让孩子读书主要是政府的政治义务,不是他的自然义务(超出义务范畴的就是美德)。但是,在这次地震中,一个人捐了不影响到他的生活,没有超出他的能力的钱,并不就是一种爱心(那已是一种美德),而是他应尽的道德义务,只有类似于那个捐了105元的乞丐的行为才称得上是美德。
而王石们的行为,很明显违背公众的道德直觉:具有某种不同于一般人的身份的他们并没有尽到他们的道德义务。
有诸多辩手为王石们辩护:捐款多少是一个人的自由。在法律上,不要说已经捐了,就是他们不捐都是合法的,因为道德义务并非法律义务。然而,在法律上合法,不一定在道德上正当:在法律上有豁免权的行为在道德上并不一定有豁免权。把指责一个人不尽到道德义务说成是侵犯到他的自由,在逻辑上非常可笑。
谁在进行道德绑架?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次事件中,很多指责王石们捐得少的声音已经流于谩骂,而有些文件或长官意志对捐款作硬性规定更是没有丝毫正当性,因为道德上的事情与政治义务无涉,不可以用权力意志加以强制。
但是,不能忽略对富人捐得少的理性质疑声音。而那些为王石类富人辩护的人并不面对真正的问题,把所有的指责、质疑都称为是“道德绑架”。个别有文人似激动的人更是拿出了应对批评的一贯套路,宣称这会“通往奴役之路”,或以回到“文革”来恫吓。
不客气地说,这些人从反感伪道德主义走向了道德虚无主义。这背后是逻辑的混乱与学理的无知。用某位所谓的杂文家的话,他们自己才是真正的“与风车作战”的“轻薄儿”。
所谓的“道德绑架”,只可能是在用圣人的标准要求普通人,用美德来要求道德义务,或混淆政治义务和道德义务的情况下才成立。比如,要求一个人舍身救人,否则就要谴责,这就是道德绑架;要求一个人掏钱支持希望工程,这尽管是一件好事,但如果一个人不掏就要谴责,这也是道德绑架,因为这并非他的道德义务。“道德绑架”之所以发生,除去人的精神结构不谈,根源就是道德判断逻辑的混乱。
但是,如果一个人连道德底线都没达到,连道德义务都没尽到,用道德底线的标准、尽道德义务的要求对他进行道德判断就不仅不是道德绑架,相反是在捍卫作为一种“公共善”的道德。那些把什么都称之为“道德绑架”的人,等于连这样的道德底线和道德义务都要取消。
伪道德主义由于把政治义务与道德义务、不同的道德标准混在一起,难以在国家与社会间划出一条边界。而道德虚无主义则拒斥公民社会的道德基础。在当下中国,它们实际上可以推杯换盏,称兄道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