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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论坛事务 大理寺 不服大理寺花法官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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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不服大理寺花法官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关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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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发表于 2024-5-18 15:5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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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涉事帖子《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答东方安澜同学》,因开篇戏称东方安澜为小太监,遭对方大理寺投诉后,法官认为投诉成立,判本人全坛禁言三天。
  
  本人对此表示不服。理由如下:
  
  1、本人唯一涉案的词语,就“小太监”这三字。再结合帖全文语境,通篇都是在就事论事说道理,毫无任何额外的人身攻击,连攻击的动机都不存在。身为长期在线的花大法官应该跟很多其他网友一样,深知本人平时与东方安澜因观点冲突,语言上互相打斗后调侃,调侃后打斗,几乎是常态。延申到此次纠纷,“小太监”这一词的运用,首先从一个“小”字,一眼直观即可明显感受到跟以往无任何区别的调侃甚至昵称的意思,既谈不上恶意,更谈不上侮辱。因此投诉方单纯以“小太监”这一词语为由对本人进行投诉,是孤立地,有意割裂全文正常语境的故意夸大、无限上纲上线,甚至本身就是怀着整人的目的进行恶搞。而花若叶身为法官,对本案纠纷来龙去脉和具体细节,不作深察就草率定案。
  
  2、众所周知,“太监”历来有两种含义。一种是肉身的太监。这个在古代曾经是事实,而在现代社会的今天,早已不复存在。
  
  因此根据这一点,再对照版规第六条“对利用身体器官、性别优势及涉及家人恶骂、恶意诅咒(包话用汉字、谐音、英文、字母等),视情予以禁言”,很明显可以看出,既然肉身的太监早已绝迹,又何来如今利用身体器官对东方安澜进行恶骂和诅咒呢?如果当事的对方,确实有某种生理上的忌讳。这时候被告依然在明知实情的情况下,故意用身体器官去羞辱、刺激、恶骂对方,才真正够得上对版规的触犯。而就我当事帖子而言,法官完全无视其本身仅仅就事论事,毫无任何恶意侮辱攻击目的可作相关旁证的实际情况,单凭孤立的一个“太监”词语,就认定本人恶意辱骂诅咒原告,显然是牵强附会而难以成立的。
  
  太监的第二种含义是精神意义上的。这一点著名作家王朔以他著名的相关文字,早就明确告诉我们,那是专门指精神上自我阉割,缺乏现代公民自由独立的意识,蔑视民主政治,蔑视个人价值和权利的群体。
  
  因此这样意义上的太监指称,显然是一种文化人格意义的批判,跟人身攻击尤其生理上的侮辱诅咒,根本无关。结合本人当事原帖,更可引为佐证。作为熟悉六星生态的花大法官理应深知,在论坛上以“太监”或别的相关词语比如“奴才”、“公公”来戏称或批判对方,可以说司空见惯、俯拾皆是。同样,作为熟悉被告我的花大法官也理应知道,本人在论坛上几乎每天都在批判王朔意义上那种“精神的太监”。因此本人在当事帖中“太监”一词的批判用意,是再明显不过的事实。既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都没对王朔言论作出相应处理,那么作为一个论坛,我想理应不该凌驾于国法之上对本人类似言论作区别对待。
  
  3、案件审理过程中,身为大理寺法官的花若叶,对案发现场不作具体勘察分析,对版规与所诉行为不作具体比照,单凭自己主观想象,随意定性。审理过程中,花法官几次向本人表示,帖中出现“太监”不合适,却只字不提不符合坛规,随后据此草率判决。对此本人的质疑是:只有行为明确违规才是判罚依据;而行为即便不合适,仍不表示违规该罚。身为大理寺法官,处理具体案件时随性所至,缺乏一个法官对待案件本身应有的严肃态度和敬业精神。

    4、退一步讲,即便本人确实违规该罚,但是根据情节轻重,本人依然认为判罚过重。堂堂大法官,为什么不是一天而是三天的禁言期限,依照的是什么标准?完全不得而知。即使判个十天半月甚至更长,标准也完全不得而知。

    以上,本人作为一审被告方,表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特此申请管理组终审裁定。

补充内容 (2024-5-18 21:36):

单纯称呼太监尤其意指精神太监,而不是以身体障碍本身为攻击目的,我认为谈不上骂人侮辱这些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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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发表于 2024-5-19 07:2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大美丽 发表于 2024-5-18 23:43
辛苦爬了99层楼看完所有,我觉得金盾说的对,你申诉的方向不应该是对你“小太监”的百般解释上,你应该申诉 ...

大美丽的思路倒是对的。

虽然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但我已经把他这条路给堵死了!因为我又提出他"毁灭证据"和主观恶性大并且有为此多次作案演练的事实。

这是新证据,判决书中没写。管理组完全可以再次的加刑。所以维持原判三天都是轻的。

另外,看他这个上诉的几条理由,第1条,是在说法官认定事实错误。第2条,是说法官判罚适用《版规》错误。第3条,大意是说法官程序错误。

就这种上诉文本,其它别的不说,其本身就必败无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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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发表于 2024-5-18 23:43 |只看该作者
辛苦爬了99层楼看完所有,我觉得金盾说的对,你申诉的方向不应该是对你“小太监”的百般解释上,你应该申诉的是三天禁言量刑是否过重。

老高你诡辩了这么多,感觉还起了反作用,太勉强了,不说大家了,说实话你自己信吗?可真逗。

这下好了,闹腾半天,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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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发表于 2024-5-18 21:45 |只看该作者
管理组认为:

原诉所指被告全文虽然为说理,但用“小太监”直接艾特人有直指性。就算分开释义,肉体上侮辱性较强,精神上,在当前文化环境下也涉不当类比。
原判以触犯版规第六条禁言三天,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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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发表于 2024-5-18 21:4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5-18 21:32
多数人利益怎么保护?特朗普胜就认特朗普,拜登胜就认拜登呗。

你个文盲还是别聊民主话题了,满嘴跑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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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发表于 2024-5-18 21:32 |只看该作者
永远的金盾 发表于 2024-5-18 21:27
多数人的利益,又该如何保护呢?

多数人利益怎么保护?特朗普胜就认特朗普,拜登胜就认拜登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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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发表于 2024-5-18 21:31 |只看该作者
单纯称呼太监尤其意指精神太监,而不是以身体障碍本身为攻击目的,就谈不上骂人侮辱这些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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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发表于 2024-5-18 21:28 |只看该作者
举个例子讲讲为什么不合适不等于违规。
比如我讥笑某女人年纪大了,不是一般地说她老女人老阿姨,而是蔑称老菜皮。这就叫不合适,毕竟不尊重人尤其不尊重女性。但无论怎样,版规没有一条明确规定这是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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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发表于 2024-5-18 21:27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5-18 21:17
那不过是程序正义,多数决规则,不代表实质性正确或正义。
如果不能保护少数***益,就会演变为多数人暴 ...

多数人的利益,又该如何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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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发表于 2024-5-18 21:17 |只看该作者

那不过是程序正义,多数决规则,不代表实质性正确或正义。
如果不能保护少数***益,就会演变为多数人暴政。这时候的民主就蜕变为民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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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发表于 2024-5-18 21:14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5-18 21:12
普遍性是指法律精神的内在逻辑和理性,而不是数人头。

投票,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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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发表于 2024-5-18 21:13 |只看该作者
永远的金盾 发表于 2024-5-18 21:12
有时候,不一定认可,但也会接受的

时间快到了,等着管理者对你的最终裁决

不用刻意等待,顺其自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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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发表于 2024-5-18 21:12 |只看该作者
永远的金盾 发表于 2024-5-18 21:11
你看啊,

在大理寺对你是否禁言,发表看法的,应该是除了你之外,其他人都认为你违规,只是违规的程度 ...

普遍性是指法律精神的内在逻辑和理性,而不是数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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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发表于 2024-5-18 21:12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5-18 21:11
众人认可本身也要符合理性逻辑。连基本的逻辑理性都违背的大众意见,岂不荒谬?谈何合理合法?

有时候,不一定认可,但也会接受的

时间快到了,等着管理者对你的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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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发表于 2024-5-18 21:11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5-18 21:09
回驳要是站得住脚,即便个人之见,也内涵了普遍性的道理。个人之见不等于仅仅从个人嘴里说出来的意思。

你看啊,

在大理寺对你是否禁言,发表看法的,应该是除了你之外,其他人都认为你违规,只是违规的程度不同而已

然后你非要坚持自己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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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发表于 2024-5-18 21:11 |只看该作者
永远的金盾 发表于 2024-5-18 21:09
很多规则,比如法律的制定,并不仅仅是根据逻辑

而是众人认可,接受

众人认可本身也要符合理性逻辑。连基本的逻辑理性都违背的大众意见,岂不荒谬?谈何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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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发表于 2024-5-18 21:09 |只看该作者
永远的金盾 发表于 2024-5-18 21:05
你反驳我的时候,一样是你的个人之见

回驳要是站得住脚,即便个人之见,也内涵了普遍性的道理。个人之见不等于仅仅从个人嘴里说出来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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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发表于 2024-5-18 21:09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5-18 21:07
我这个不仅仅是个人之见,还连带事实本身的陈述。而你明显表现出假设你当版主绝不容许,以此来证明逻辑上 ...

很多规则,比如法律的制定,并不仅仅是根据逻辑

而是众人认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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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发表于 2024-5-18 21:07 |只看该作者
永远的金盾 发表于 2024-5-18 21:04
如果我能左右大多数人的想法,那就不是个人之见

准确的讲,你现在的答辩,恰恰是你,你企图以个人之见 ...

我这个不仅仅是个人之见,还连带事实本身的陈述。而你明显表现出假设你当版主绝不容许,以此来证明逻辑上也应该不允许的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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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发表于 2024-5-18 21:05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5-18 21:04
你可以表达个人之见,但我要回驳你,这个站不住脚。

你反驳我的时候,一样是你的个人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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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发表于 2024-5-18 21:04 |只看该作者
永远的金盾 发表于 2024-5-18 21:02
这个,你要找花若叶要
问一问,花若叶禁言你3天的规则依据在哪里?

你可以表达个人之见,但我要回驳你,这个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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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发表于 2024-5-18 21:04 |只看该作者

你看,至少在一些问题上,你和我,慢慢取得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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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发表于 2024-5-18 21:04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5-18 21:02
现在是你企图以个人之见为论据来证明太监一词违规。

如果我能左右大多数人的想法,那就不是个人之见

准确的讲,你现在的答辩,恰恰是你,你企图以个人之见为论据来证明太监一词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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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发表于 2024-5-18 21:03 |只看该作者
永远的金盾 发表于 2024-5-18 21:02
这个,你要找花若叶要
问一问,花若叶禁言你3天的规则依据在哪里?

这个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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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发表于 2024-5-18 21:02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5-18 21:01
还轻度重度违规呢?有具体版规条款或指导思想可供为依据吗?

这个,你要找花若叶要
问一问,花若叶禁言你3天的规则依据在哪里?

我作为板油,只是表达自己的个人认知

如果我做一个版面的管理,我就会明确一些规则的界限,而不是由管理者自行掌握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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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发表于 2024-5-18 21:02 |只看该作者
永远的金盾 发表于 2024-5-18 21:01
这不都是个人之见吗?

难道你表达的不是你个人之见?

现在是你企图以个人之见为论据来证明太监一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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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发表于 2024-5-18 21:01 |只看该作者
永远的金盾 发表于 2024-5-18 20:58
程度

不合适,算是轻度违规,

还轻度重度违规呢?有具体版规条款或指导思想可供为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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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发表于 2024-5-18 21:01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5-18 21:00
还有,你怎样认为,也只是你一己之见,根本不代表什么。所以别以你的态度为论据,想证明点什么。

这不都是个人之见吗?

难道你表达的不是你个人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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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发表于 2024-5-18 21:00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5-18 20:58
什么叫不合适?你压根没有明确定义,而是个筐,想怎么装就怎么装?

现在,你和大家辩论的,不就是你的“小太监”这个称呼,究竟违规不违规吗?

我认为,不合适,轻度违规,可以警告,不用禁言

花若叶认为你违规,禁言3天

你个人认为,根本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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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发表于 2024-5-18 21:00 |只看该作者
永远的金盾 发表于 2024-5-18 20:54
是对精神自我阉割的个体的称呼
————

还有,你怎样认为,也只是你一己之见,根本不代表什么。所以别以你的态度为论据,想证明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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