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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法治与法制的四个认知层面及翻译不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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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法制的四个认知层面及翻译不当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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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3 11:2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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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4 11:49 编辑

法治与法制的四个认知层面及翻译不当问题
文:公理力
  
  认知层面一:中文语境中的基本含义
  
  法制——法律制度的简称,表征法律体系本身,它更注重法律的存在。该体系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具体规定。  
  法治——法律治理的简称,意指依法治理过程,它更强调法律的执行。法治也是相对于人治概念而言的。
  
  这个初级层面,即两个基本概念的界定与分野,已经是一个很老的话题。如果没记错的话,大约在1980年代改开初期,在知识界就已经有过有深度的讨论。高隐们重复这两个概念的肤浅差异时,反而导致问题复杂化了。
  
  认知层面二:照搬英文翻译必然带来混乱
  
  Rule of Law被翻译为中文对应的概念“法治”,大致没问题,但仍会有对“法大于权的疑虑(后面会述及)。  
  而把Rule by Law对应翻译为中文概念“法制”,就隐含问题:导致国人对法治与法制两个概念的理解混乱。
  
  遗憾的是,高隐们无数次照搬照抄这两个翻译,却始终没整明白:英文中的Rule by Law本身没错,但他们囫囵吞枣成中文对应概念“法制”,就是令人遗憾的概念混淆了。
  
  无需太深厚的英文功底,既然两个短语中都有rule(治理),前一个是法治的意思,后一个就首先要明确,Rule by Law与中文“法制”的概念根本不是一回事,而是有重大差异,其基本含义是:(主体)用法律治理。这里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并且这个主体是大于法的——法只是其工具。中文语义中常说的“依法治国”,更接近于Rule by Law。
  
  认知层面三:可否把Rule by Law理解为“人治”?
  
  答案是:不可以,又可以。
  
  首先,为啥不可以?笼统地看其基本意涵,人治对应于英文中的Rule of Man。因此,无论中英文概念中,人治的字面含义都没有法律(law)什么事儿!而Rule by Law是离不开法律这个工具的。
  
  那为何又说可以呢?深入考察人治的历史,即使古代皇权极高程度的人治,也并非完全没有任何律法——只是律条简繁的区别而已。
  
  例如,诛九族,也是有一套说道的,诸如:犯了哪种罪行才能诛九族、如何定罪、九族的具体范围、也包括诛九族的方式等,所有这些说道就是律法意义。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中文的“人治”确实也包涵主体(如皇帝)用律法这个工具治国的一层含义,亦即具有英文Rule by Law的部分含义。当然,不否认皇帝颐指气使收拾不喜欢的人的纯人治层面的含义Rule of Man。
  
  认知层面四:在英文语境中,Rule of Law(法治)也只是一种理想或主张,就是在法治先进国家,也仍然存在某种程度的Rule by Law。如当下的美国川普政府,就是鲜活实例。
  
  理想状态下,Rule of Law(法治)要求法律独立于任何权力,且以公正和普适为核心。然而,在现实中,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往往反映当下社会的利益博弈和权力分配,难以完全摆脱人为因素。这就可能偏离Rule of Law的核心理念。即使在当今世界法治最先进的国家,尽管法律被宣称是独立于权力的,但在实践中,立法和修法往往受到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法律体系中仍存在“权力通过法律实现其意图”的现象,如修法的动机和过程更多服务于少数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从而带有Rule by Law的特性,或说法律沦为Rule by Law的工具。
  
  这一过程实际上折射出“法治(Rule of Law)”作为理想目标的局限性。换句话说,从现实角度看,完全脱离人为干预的“法治”是极难实现的,甚至可以说是一个乌托邦式概念。但作为人类一种理想追求,依然是社会正义与文明发展的重要抓手。

    最后,欲尽可能客观地看待事物,如果提避免非黑即白的简陋思维有点多余的话,请记住丘吉尔对民主制度的冷峻洞见:民主不过是最不坏的一种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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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表于 2025-3-26 02:0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6 02:19 编辑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5-3-25 21:05
这么纠结啊?

你别把中国的“依法治国”,说成“Rule by law”,那是美USAID的说法,USAID都死了,你 ...


依法治国前面还有主语,某主体——XX依法治国。无论该主体是一个人,一群体还是一个组织,本质上都是人治。法治,则是法律治国,法律是主语,是主体。法上无人。没谁能超越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国现实显然符合前者,这没啥可说的。不是自己改个词的问题,也不用谁宣传。只要有点判断力的成年人都清楚,中国从古至今,法律都是统治者进行人治,攫取权力和利益的工具。不服气的话,你可以按我前面说的判定办法,自己去法院亲自实践一下嘛。呵呵。

所以,国人有事一般也不会诉诸于法律。要么通过关系人情,要么上访找上级领导,要么拦路喊冤找包青天。现在多了一个渠道——还可以诉诸于网络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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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发表于 2025-3-25 21:0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3-25 15:06
无论是英美还是欧陆,都讲法治(rule of law),只是各自法理来源和解释不同。 法律即王,没人能超越于 ...

“依法治国”,对应的就是“rule of law”,不是“Rule by law”。别偷换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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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发表于 2025-3-25 21:0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3-25 15:06
无论是英美还是欧陆,都讲法治(rule of law),只是各自法理来源和解释不同。 法律即王,没人能超越于 ...

这么纠结啊?

你别把中国的“依法治国”,说成“Rule by law”,那是美USAID的说法,USAID都死了,你被USAID坑的太深了!


中国的“依法治国”,对应就是“rule of law”,这是事实。

第一.官方文件:

1.在《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英文翻译为“build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使用的“rule of law”。

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中的:“中国将加速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英文对应的是“accelerate the advance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building of a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使用的也是“rule of law”。


第二,国际组织,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机构在评估中国法治建设时,使用的都是“rule of law”这个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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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发表于 2025-3-25 15:52 |只看该作者
他们把生活中这些无处不在的基本诉求,说成是理想主义甚至空想主义乌托邦;把人类迄今为止才刚奠基成功的底线文明,说成是只归上帝掌管的神话,或者同样通往奴役之路的乌托邦幻想。
前者是大量精致的传统功利主义文人如小徐,以及自带干粮的五毛,如楼上理公公和安公公;后者则是绝对不主流这种难得一见的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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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发表于 2025-3-25 15:38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3-25 15:06
无论是英美还是欧陆,都讲法治(rule of law),只是各自法理来源和解释不同。 法律即王,没人能超越于 ...

不认正义,反民主反自由,反法治。
--------------------------------
其中不认正义,反民主这俩,不主流来认领下。
另,不主流,之所以没反法治,是因为昨天才刚认识法治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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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发表于 2025-3-25 15:0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5 15:36 编辑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5-3-25 12:21
哈!他们连理想主义者都算不上,顶多是空想主义者。

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同,对法律的理解差别巨大 ...


无论是英美还是欧陆,都讲法治(rule of law),只是各自法理来源和解释不同。 法律即王,没人能超越于法律之上,是西方文明自古以来的一种思想,可追溯到公元前几世纪,古印度也有,始终长盛不衰。

而XX依法治国(Rule by law)应该是中华法律特有,也是自古如此,就是法家那一套,后来儒家又插了一腿。中国古代不要说皇帝。就是一般官员士绅和普通百姓在法律面前都是不平等的。

社会地位不同,家庭伦理地位不同,血缘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的,全都同罪不同罚。当下本质依然。其实,直到今天中国都没完全摆脱奴隶制。不然哪有韭菜人矿?道德法治建设处于最落后国家之列。

不然,国人也不会普遍道德价值虚无,不认正义,反民主反自由,反法治。因为现实中没有,谁如果追求这些会被社会现实修理得头破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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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发表于 2025-3-25 12:2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东方安澜- 于 2025-3-25 12:22 编辑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5 10:48
螃蟹、高隐们之幼齿认知在于:
只要某国有一枚元首吃过官司,无需问官司结局——哪怕元首毛都没掉一根,无 ...


哈!他们连理想主义者都算不上,顶多是空想主义者。

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同,对法律的理解差别巨大。

螃蟹一直拿法条跟我说,而我一直向螃蟹要案例。

美国是海洋法系,案例就是依据。大陆法系是成文法,法条是依据。

美国现任总统在刑事案件具有豁免权,现在没有案例表明现任总统不具有豁免权。

就像你说的英文Rule by law或Rule of Law,是海洋法系的概念,而螃蟹战斗鸡却用大陆法系的概念去理解,本身就行不通。

他们又弄岔劈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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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发表于 2025-3-25 10:4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5 10:50 编辑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5-3-25 09:25
懂没?没懂再给你举个例子。在美国你和不主流同时犯间谍罪了,由于不主流犯罪前就被总统特赦了而你没有。 ...
螃蟹、高隐们之幼齿认知在于:
只要某国有一枚元首吃过官司,无需问官司结局——哪怕元首毛都没掉一根,无需问该国现状——哪怕宪法宗旨被偷换,那就确定不是权大于法之国(Rule by law),必定是法至高无上之理想国(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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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发表于 2025-3-25 09:2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3-24 21:54
也不知道你看了半天看啥,连赦免是由法官裁定都不知道。呵呵。还有,你贴的“1998年4月,阿肯色州东区法 ...

懂没?没懂再给你举个例子。在美国你和不主流同时犯间谍罪了,由于不主流犯罪前就被总统特赦了而你没有。

结果你被判了40年,活的生不如死。而不主流却逍遥自在。

最后你还高喊“美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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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发表于 2025-3-25 08:4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3-24 21:54
也不知道你看了半天看啥,连赦免是由法官裁定都不知道。呵呵。还有,你贴的“1998年4月,阿肯色州东区法 ...

哈哈!又转为民事案件了?但是,“美国总统有权特赦”,民事案件存在特赦么?你举的都是失败案例。

所以在这个案例之后,特朗普一上任,之前特朗普面临的四项起诉,两起州级和两起联邦级案件,联邦级的被检察官史密斯立马撤销了起诉。同时,两项州起诉暂停。这都充分说明美国现任总统具有豁免权,也有特赦权。

平民与总统在法律面前不平等。不平等肯定不法治国家吧?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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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发表于 2025-3-24 21:5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4 22:44 编辑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5-3-24 20:24
“总统赦免否要法官裁定,经司法系批准”?

这些都是谁告诉你的?

也不知道你看了半天看啥,连赦免是由法官裁定都不知道。呵呵。还有,你贴的“1998年4月,阿肯色州东区法官又驳回琼斯的指控”不知道是从啥地方看来的消息。

来,我给你再贴最高法克林顿诉琼斯520 US 681 (1997) 的案件后续……

最高法院对克林顿诉琼斯案的裁决,导致地方法院审理了琼斯诉克林顿案。1998年4月1日,美国地区法院法官苏珊·赖特在琼斯诉克林顿案中裁定克林顿没被性侵,因琼斯无法证明受到了人身或事业上的伤害。不是没起诉而是裁定没被性侵。

琼斯诉克林顿案中的证人之一莫妮卡·莱温斯基否认与克林顿发生过性关系。莱温斯基的朋友琳达·特里普录下了莱温斯基谈论她与克林顿的绯闻。特里普随后将录音带交给了调查克林顿任职期间不当行为的独立检察官肯尼斯·斯塔尔。这些录音带中披露的内容被称为莱温斯基丑闻。最后,克林顿出庭在联邦大陪审团面前宣誓,并被询问与莱温斯基的关系,这导致克林顿作伪证和妨碍司法公正的指控以及后来的总统弹劾。

1999年4月12日,美国地区法院法官苏珊·赖特裁定克林顿在琼斯诉克林顿案中因“故意作伪证”而藐视法庭妨碍司法公正,对他处以 90,000美元罚款。并向琼斯支付 850,000 美元的民事和解金。同时地区法院将此案提交阿肯色州最高法院职业行为委员会,因为克林顿在阿肯色州仍拥有律师执照。2001年1月19日,克林顿同意吊销律师执照五年并缴纳 25,000 美元罚款。2001年10月1日克林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律师执照被吊销。都已经被裁定伪证罪,妨碍司法公正并罚款吊销律师执照了,你说克林顿总统有没有被起诉?

克林顿被起诉了,出庭受审并且最终被民事法庭处罚了,是没以刑事罪名被检察官起诉。独立检察官罗伯特·雷在作出不以刑事罪名起诉克林顿时考虑了七项非刑事替代制裁:

1)承认在阿肯色州东区法院提供了故意误导、逃避和有损司法管理的虚假证词
2)承认自己的行为违反了阿肯色州最高法院的《职业行为准则》
3)阿肯色州普拉斯基县巡回法院吊销他的律师执照五年并处以 25,000 美元罚款
4)联邦法院因克林顿总统违反命令对其处以 90,000 美元的民事藐视法庭罚款
5)向琼斯支付 850,000 美元民事和解金
6)  联邦法院明确认定克林顿总统有藐视法庭行为
7)  克林顿总统因弹劾而受到公众强烈谴责

罗伯特·雷认为,这七项制裁“已经足够”,因此他没有在刑事诉讼中寻求对克林顿的进一步的制裁。
水门事件中的一系列司法指控和裁决自己去找判例吧。教育法盲真是浪费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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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发表于 2025-3-24 20:2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3-24 19:50
总之赦免否要法官裁定,经司法系批准。总统在法律之下。而赦免权的设定也是基于三权分立。还有,我们讨 ...

“总统赦免否要法官裁定,经司法系批准”?

这些都是谁告诉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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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发表于 2025-3-24 20:1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3-24 20:13
不论你是不是绝对不主流,再教你一个乖吧。“绝对”的含义是无条件,无条件指向的则是“存在”。所以“ ...

别呻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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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发表于 2025-3-24 20:1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4 22:11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4 17:19
我支持宪政,但我反对宪政主义,认为宪政就是宪政主义的脑残会不会懵逼?
我告诉你为什么,宪政主义隐含有 ...

不论你是不是绝对不主流,再教你一个乖吧。“绝对”的含义是无条件,无条件指向的是“存在”。所以“标准绝对否”说的是标准存在否。你和丽丽的问题一样,表面看是在否定极端,其实否定的是存在。

讲天命天道,要求人存天理灭人欲的“中庸”,才恰恰是一种比较极端的教条主义思想。不是你想象中的辩证捣糨糊。呵呵。你们这些人,西学不行,中学也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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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发表于 2025-3-24 19:5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4 19:54 编辑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5-3-24 19:06
1994年12月,阿肯色州东区法官裁定:现任总统不能被起诉。

1996年1月 第八巡回法院允许诉讼继续。


总之赦免否要法官裁定,经司法系批准。总统在法律之下。而赦免权的设定也是基于三权分立。还有,我们讨论的是现任总统能否被起诉。现在事实已经证明任何人都可以起诉总统,只是定罪并不容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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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发表于 2025-3-24 19:0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3-24 15:25
克林顿诉保拉·琼斯案 Clinton v. Jones, 520 U.S. 681 (1997)

1994年5月6日,前阿肯色州公务员保拉· ...

1994年12月,阿肯色州东区法官裁定:现任总统不能被起诉。

1996年1月 第八巡回法院允许诉讼继续。

结果在1998年4月,阿肯色州东区法官又驳回琼斯的指控。

哈哈!转了一圈,结果是被法院驳回。

即使上诉法院也没屌用。你都说了“当总统能证明私人民事诉讼会以某种方式干扰总统的宪法职责时,总统豁免权适用”,所以还得被驳回。

即使到最高法院更没有用。因为总统还能签署一张豁免令,在被定罪之前可以签署赦免。提前被赦免,就没有被告了。没有被告,你起诉不可能成立,还得被驳回。

总之,你螃蟹提供的起诉案例都被驳回了。而且从法律角度都,无论以前还是将来以后,也都不会有成功起诉案例。断了念想吧!

所以按你的逻辑就是:美国是“人治”的国家。

别做梦了,这就是现实与梦想的差别。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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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发表于 2025-3-24 17:2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4 17:15
死要面子。

你和螃蟹并没有思想,除了学舌别无所长
你们混关天混猫眼真的就是去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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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发表于 2025-3-24 17:1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我支持宪政,但我反对宪政主义,认为宪政就是宪政主义的脑残会不会懵逼?
我告诉你为什么,宪政主义隐含有宪法神圣不可侵犯语义,这种绝对化的脑残思维会给宪法修正案增加不必要的社会运行成本,人类社会行为追求的是恰到好处的中庸而不是绝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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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发表于 2025-3-24 17:15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4 17:06
你自己长脑子干嘛用的?你学舌一百遍也不知道自己正在重复谬论
法治,依法治理,这么简单的玩意,你非要 ...

死要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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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发表于 2025-3-24 17:0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4 16:52
硬撑啥呢?法治什么概念你不会抄一百遍去吗?说错话闭嘴才是最聪明的方式懂吗?你打滚到底就是在自证愚蠢 ...

你自己长脑子干嘛用的?你学舌一百遍也不知道自己正在重复谬论
法治,依法治理,这么简单的玩意,你非要整一大堆字面根本不包括的引申意义,奥卡姆剃刀就是收拾你们这种愚蠢而勤快的脑残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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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发表于 2025-3-24 16:52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4 16:50
划碟卡带一样的草包,你不用一遍遍惊诧莫名样
商殃根据法律砍你手脚和美国警察根据州法律枪杀拒不肯把双 ...

硬撑啥呢?法治什么概念你不会抄一百遍去吗?说错话闭嘴才是最聪明的方式懂吗?你打滚到底就是在自证愚蠢得无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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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发表于 2025-3-24 16:5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4 16:41
宪政,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政权,Constitutional state,不用再瞎拆字了
------------------------------ ...

划碟卡带一样的草包,你不用一遍遍惊诧莫名样
商殃根据法律砍你手脚和美国警察根据州法律枪杀拒不肯把双手放在方向盘上的司机一样,都叫依法律执法的法治,不是全凭他们个人好恶的人治
这是法治概念的正确用法
法治社会和法治,你分不清,观点就会似是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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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发表于 2025-3-24 16:42 |只看该作者
不过没关系,不主流是老阿Q,战无不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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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发表于 2025-3-24 16:41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4 15:10
宪政,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政权,Constitutional state,不用再瞎拆字了


宪政,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政权,Constitutional state,不用再瞎拆字了
--------------------------------------
继商鞅变法是法治这个超级大笑话后,绝对不主流又闹了个超级大笑话。
恭喜哈,不主流,丢人可真丢大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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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发表于 2025-3-24 16:4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3-24 15:47
原来你一直念叨的“宪政”是这个意思呀,哈哈。
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政权就是宪政,有宪法的国家就是宪政 ...

这就是宪政的定义,建立在宪法上的政权
但不是有宪法就是宪政,以宪法为根本法,下位法就不能违宪,要有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的解释更不能参见下位法

其实这些宪政基础知识你和高隐两个小民粹都没有,你们只有点口号以及主观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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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发表于 2025-3-24 16:07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3-24 16:06
不对,不主流不会连宪政是啥都不知道。
说什么宪政就是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政权。

从他能说出商鞅时代有法治这句话中,你觉得他真懂什么是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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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发表于 2025-3-24 16:06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4 15:55
呵呵,只能说不主流命好啊,到哪都能被大大地高估。


不对,不主流不会连宪政是啥都不知道。
说什么宪政就是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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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发表于 2025-3-24 16:03 |只看该作者
而我的命,就差多了,属龙的嘛,到哪都被大大地低估。
以前有某著名大佬私下说,本战鸡是六星红袖最被低估的,没有之一。
就看看每天围着我的,都一帮什么不入流的水平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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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发表于 2025-3-24 15:55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3-24 15:47
原来你一直念叨的“宪政”是这个意思呀,哈哈。
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政权就是宪政,有宪法的国家就是宪政 ...

呵呵,只能说不主流命好啊,到哪都能被大大地高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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