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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法治与法制的四个认知层面及翻译不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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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法制的四个认知层面及翻译不当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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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发表于 2025-3-23 11: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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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4 11:49 编辑

法治与法制的四个认知层面及翻译不当问题
文:公理力
  
  认知层面一:中文语境中的基本含义
  
  法制——法律制度的简称,表征法律体系本身,它更注重法律的存在。该体系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具体规定。  
  法治——法律治理的简称,意指依法治理过程,它更强调法律的执行。法治也是相对于人治概念而言的。
  
  这个初级层面,即两个基本概念的界定与分野,已经是一个很老的话题。如果没记错的话,大约在1980年代改开初期,在知识界就已经有过有深度的讨论。高隐们重复这两个概念的肤浅差异时,反而导致问题复杂化了。
  
  认知层面二:照搬英文翻译必然带来混乱
  
  Rule of Law被翻译为中文对应的概念“法治”,大致没问题,但仍会有对“法大于权的疑虑(后面会述及)。  
  而把Rule by Law对应翻译为中文概念“法制”,就隐含问题:导致国人对法治与法制两个概念的理解混乱。
  
  遗憾的是,高隐们无数次照搬照抄这两个翻译,却始终没整明白:英文中的Rule by Law本身没错,但他们囫囵吞枣成中文对应概念“法制”,就是令人遗憾的概念混淆了。
  
  无需太深厚的英文功底,既然两个短语中都有rule(治理),前一个是法治的意思,后一个就首先要明确,Rule by Law与中文“法制”的概念根本不是一回事,而是有重大差异,其基本含义是:(主体)用法律治理。这里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并且这个主体是大于法的——法只是其工具。中文语义中常说的“依法治国”,更接近于Rule by Law。
  
  认知层面三:可否把Rule by Law理解为“人治”?
  
  答案是:不可以,又可以。
  
  首先,为啥不可以?笼统地看其基本意涵,人治对应于英文中的Rule of Man。因此,无论中英文概念中,人治的字面含义都没有法律(law)什么事儿!而Rule by Law是离不开法律这个工具的。
  
  那为何又说可以呢?深入考察人治的历史,即使古代皇权极高程度的人治,也并非完全没有任何律法——只是律条简繁的区别而已。
  
  例如,诛九族,也是有一套说道的,诸如:犯了哪种罪行才能诛九族、如何定罪、九族的具体范围、也包括诛九族的方式等,所有这些说道就是律法意义。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中文的“人治”确实也包涵主体(如皇帝)用律法这个工具治国的一层含义,亦即具有英文Rule by Law的部分含义。当然,不否认皇帝颐指气使收拾不喜欢的人的纯人治层面的含义Rule of Man。
  
  认知层面四:在英文语境中,Rule of Law(法治)也只是一种理想或主张,就是在法治先进国家,也仍然存在某种程度的Rule by Law。如当下的美国川普政府,就是鲜活实例。
  
  理想状态下,Rule of Law(法治)要求法律独立于任何权力,且以公正和普适为核心。然而,在现实中,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往往反映当下社会的利益博弈和权力分配,难以完全摆脱人为因素。这就可能偏离Rule of Law的核心理念。即使在当今世界法治最先进的国家,尽管法律被宣称是独立于权力的,但在实践中,立法和修法往往受到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法律体系中仍存在“权力通过法律实现其意图”的现象,如修法的动机和过程更多服务于少数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从而带有Rule by Law的特性,或说法律沦为Rule by Law的工具。
  
  这一过程实际上折射出“法治(Rule of Law)”作为理想目标的局限性。换句话说,从现实角度看,完全脱离人为干预的“法治”是极难实现的,甚至可以说是一个乌托邦式概念。但作为人类一种理想追求,依然是社会正义与文明发展的重要抓手。

    最后,欲尽可能客观地看待事物,如果提避免非黑即白的简陋思维有点多余的话,请记住丘吉尔对民主制度的冷峻洞见:民主不过是最不坏的一种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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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5-3-23 11:31 |只看该作者
一堆垃圾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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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5-3-23 11:4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3 11:51 编辑
公某评析你的文字,从来都是首先引述你一段原文,然后分析其谬误之处何在,如认知错误、逻辑错误、自相矛盾……等。

你高隐拿不出一个字的理据,开口就是这种街头小混混的臭嘴喷粪,这是你高隐本真面目的准确写照。

真不是看不起你高隐,往高了说,你捉襟见肘的认知顶多曾达到过本文的第二层。

我把话搁这儿:就凭你高隐可怜的牙口,你啃不动文中任何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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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5-3-23 11:52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3 11:49
公某评析你的文字,从来都是首先引述你一段原文,然后分析其谬误之处何在,如认知错误、逻辑错误、自相矛盾 ...

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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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5-3-23 11:55 |只看该作者
Rule of Law 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旨在保护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
Rule by Law 则是法律工具化的表现,法律被用来服务于政府的目标,而非约束政府权力。
再看看你主帖那些垃圾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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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5-3-23 12:01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3 11:55
Rule of Law 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旨在保护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
Rule by La ...

你这才是没有任何新意的重复他人的口水,知道不?

你要证明你高隐不是幼齿到啃不动主帖任何一点,引出原文,使出吃奶的力气反驳呗!

重复5岁黄口小儿的臭嘴,恰恰意味着你对本帖的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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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5-3-23 12:03 |只看该作者

法制和法治在英语里都是Rule by Law,还是另有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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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5-3-23 12:10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3 11:55
Rule of Law 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旨在保护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
Rule by La ...



他主贴说的跟你说的这两条是一个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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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5-3-23 12:12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5-3-23 12:10
他主贴说的跟你说的这两条是一个意思吧

不是一回事吧。他是在为统治者工具化的法制辩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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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5-3-23 12:1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3 20:19 编辑
河海森林 发表于 2025-3-23 12:03
法制和法治在英语里都是Rule by Law,还是另有翻译?
中文“法制”的含义,并不能对应英文的Rule by Law;
英文Rule of Law 翻译成中文“法治是大致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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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5-3-23 12:20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5-3-23 12:10
他主贴说的跟你说的这两条是一个意思吧

我是在提出更深层思考(部分属新观点)的时候,给出其准确含义

而高隐只是简单的重复,完全没有任何新意,这就是有人说的正确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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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5-3-23 12:22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3 12:12
不是一回事吧。他是在为统治者工具化的法制辩护呢。



我认为从学术角度(不涉及立场)看,这是一篇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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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5-3-23 12:25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3 12:12
不是一回事吧。他是在为统治者工具化的法制辩护呢。

一开口就暴露你高隐的认知可悲:文中哪一条是在为统治者工具化的法制辩护”?你这空口泼污的臭毛病就没有改正的希望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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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5-3-23 12:32 |只看该作者

哈哈~,“不解释”,这不就是耍赖的烂借口吗?

对了,一旦理屈了,你高隐的借口还包括:没空儿、懒得理会、我得睡午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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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25-3-23 12:34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5-3-23 12:22
我认为从学术角度(不涉及立场)看,这是一篇好文章
你放心,他高隐拼凑不出哪怕一条能服人的反驳理据,公某就是这么高看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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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25-3-23 12:40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3 12:25
一开口就暴露你高隐的认知可悲:文中哪一条“是在为统治者工具化的法制辩护”?你这空口泼污的臭毛病就没 ...

把法治污名化为乌托邦理想,不就为统治者工具化的法制留下辩护空间吗?
真方子说你五毛,并没冤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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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25-3-23 13:1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3 20:22 编辑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3 12:40
把法治污名化为乌托邦理想,不就为统治者工具化的法制留下辩护空间吗?
真方子说你五毛,并没冤枉你。
我去,Rule of Law(法治)是一个类似乌托邦的概念,这是一个客观表述。
你高隐就剩下文革红卫兵的口号思维啦?
已经不知道有理有据的论证是何物啦?

至于那个傻子随口造谣他人是“五毛”,按他自抽的话,也是违法行径!
你高隐也没少给版友造“五毛”这个谣,莫非你也不清楚,这意味着给版友的现实生活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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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25-3-23 13:23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3 13:11
我去,Rule of Law(法治)是一个类似乌托邦的概念,这是一个客观表述。
你高隐就剩下文革红 ...

我去,Rule of Law(法治)是一个类似乌托邦的概念,这是一个客观表述。
----------------------------------
这明明就是你自己空喊出来的一句口号,仅凭自己想当然,根本无任何理据,还客观表示呢?
看看下面,机器人都要扒你皮:
“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法治是一种基于法律的社会治理理念和模式,它在现实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可操作性,并非类似乌托邦的概念。以下是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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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25-3-23 13:25 |只看该作者
宫丽丽,现代文明运行了好几百年了,现代法治实践也施行了好几百年了。你当西方国家那些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都是假的?当程序正义假的?当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假的?
还乌托邦理想呢。也不照照自己一副多可笑的猴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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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25-3-23 13:29 |只看该作者
一边认为概念之前有事物,连两千多年前商鞅那个时代,都可以说成早已有法治之实存在。一边信口开河法治又仅仅是一个类乌托邦概念,永远都只是理想。
赫赫,宫丽丽,不消本公鸡出手,你自己就早已把自己抽成个猪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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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25-3-23 13:4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3 13:42 编辑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3 13:23
我去,Rule of Law(法治)是一个类似乌托邦的概念,这是一个客观表述。
----------------------------- ...
哈哈哈哈~,现在机器人成你高隐的救命稻草啦?

把它的理据都列出来!回头看看我如何驳斥它。

你这货自己一直在喊口号,现在开始胡搅蛮缠,反口咬人啦!
主帖第四层面,主要就是论证这个结论的,包括举出川普政府的新鲜实例,你是有眼无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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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25-3-23 13:44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3 13:25
宫丽丽,现代文明运行了好几百年了,现代法治实践也施行了好几百年了。你当西方国家那些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 ...

这些梦话,主帖最后部分已经有具体表述,都不需要我再补充,你能睁眼看看吗?或者是真看不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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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25-3-23 13:4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3 13:50 编辑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3 13:29
一边认为概念之前有事物,连两千多年前商鞅那个时代,都可以说成早已有法治之实存在。一边信口开河法治又仅 ...
我去,到现在都弄不明白概念发展这个浅显道理?
按你可怜的认知,难道商鞅时代的变法必须具有现代法治概念才算有法治??
按你这荒谬的逻辑,古希腊时代的民主也不能叫民主啦???
继续展览你丢人现眼的认知和逻辑,千万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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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25-3-23 13:52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3 13:48
我去,到现在都弄不明白概念发展这个浅显道理?
按你可怜的认知,难道商鞅时代的变法必须具有现代法治概念 ...

瞧这概念逻辑混乱得。。。
商鞅变法你觉得能叫古代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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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25-3-23 13:53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3 13:44
这些梦话,主帖最后部分已经有具体表述,都不需要我再补充,你能睁眼看看吗?或者是真看不懂吗?

你主帖最后部分都是空话口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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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25-3-23 13:56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3 13:52
瞧这概念逻辑混乱得。。。
商鞅变法你觉得能叫古代法治??

你至今没弄明白:法治的中文和英文概念都在于法治的实践过程,而商鞅变法就是这样的过程。


这一句话,你就翻不了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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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25-3-23 14:00 |只看该作者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3 13:56
你至今没弄明白:法治的中文和英文概念都在于法治的实践过程,而商鞅变法就是这样的过程。
...

你是在逗我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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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25-3-23 14:00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3 13:53
你主帖最后部分都是空话口号吧。
提喊口号,你高隐就是在自抽
最后部分除了事实论证,还包括举出川普政府的新鲜实例,你都可以指鹿为马为口号?

要点脸,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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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25-3-23 14:0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把法制翻译成rule by law,名词翻译成了动词,是显而易见的错误
rule by law 是“用法律治理”,也是法治的意思,和rule of law并没有区别,人为生硬进行意义引申和区分导致的歧义混乱比译者想要达到的宣传法治思想的目的还更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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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25-3-23 19:06 |只看该作者
法制 (Legal System) 强调法律的形式与制度,而 法治(Rule of Law or Rule by law)  强调法律的原则和实践,特别是它是否能够保障公正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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