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4 11:49 编辑
法治与法制的四个认知层面及翻译不当问题 文:公理力
认知层面一:中文语境中的基本含义
法制——法律制度的简称,表征法律体系本身,它更注重法律的存在。该体系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具体规定。
法治——法律治理的简称,意指依法治理过程,它更强调法律的执行。法治也是相对于人治概念而言的。
这个初级层面,即两个基本概念的界定与分野,已经是一个很老的话题。如果没记错的话,大约在1980年代改开初期,在知识界就已经有过有深度的讨论。高隐们重复这两个概念的肤浅差异时,反而导致问题复杂化了。
认知层面二:照搬英文翻译必然带来混乱
Rule of Law被翻译为中文对应的概念“法治”,大致没问题,但仍会有对“法大于权”的疑虑(后面会述及)。
而把Rule by Law对应翻译为中文概念“法制”,就隐含问题:导致国人对法治与法制两个概念的理解混乱。
遗憾的是,高隐们无数次照搬照抄这两个翻译,却始终没整明白:英文中的Rule by Law本身没错,但他们囫囵吞枣成中文对应概念“法制”,就是令人遗憾的概念混淆了。
无需太深厚的英文功底,既然两个短语中都有rule(治理),前一个是法治的意思,后一个就首先要明确,Rule by Law与中文“法制”的概念根本不是一回事,而是有重大差异,其基本含义是:(主体)用法律治理。这里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并且这个主体是大于法的——法只是其工具。中文语义中常说的“依法治国”,更接近于Rule by Law。
认知层面三:可否把Rule by Law理解为“人治”?
答案是:不可以,又可以。
首先,为啥不可以?笼统地看其基本意涵,人治对应于英文中的Rule of Man。因此,无论中英文概念中,人治的字面含义都没有法律(law)什么事儿!而Rule by Law是离不开法律这个工具的。
那为何又说可以呢?深入考察人治的历史,即使古代皇权极高程度的人治,也并非完全没有任何律法——只是律条简繁的区别而已。
例如,诛九族,也是有一套说道的,诸如:犯了哪种罪行才能诛九族、如何定罪、九族的具体范围、也包括诛九族的方式等,所有这些说道就是律法意义。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中文的“人治”确实也包涵主体(如皇帝)用律法这个工具治国的一层含义,亦即具有英文Rule by Law的部分含义。当然,不否认皇帝颐指气使收拾不喜欢的人的纯人治层面的含义Rule of Man。
认知层面四:在英文语境中,Rule of Law(法治)也只是一种理想或主张,就是在法治先进国家,也仍然存在某种程度的Rule by Law。如当下的美国川普政府,就是鲜活实例。
理想状态下,Rule of Law(法治)要求法律独立于任何权力,且以公正和普适为核心。然而,在现实中,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往往反映当下社会的利益博弈和权力分配,难以完全摆脱人为因素。这就可能偏离Rule of Law的核心理念。即使在当今世界法治最先进的国家,尽管法律被宣称是独立于权力的,但在实践中,立法和修法往往受到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法律体系中仍存在“权力通过法律实现其意图”的现象,如修法的动机和过程更多服务于少数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从而带有Rule by Law的特性,或说法律沦为Rule by Law的工具。
这一过程实际上折射出“法治(Rule of Law)”作为理想目标的局限性。换句话说,从现实角度看,完全脱离人为干预的“法治”是极难实现的,甚至可以说是一个乌托邦式概念。但作为人类一种理想追求,依然是社会正义与文明发展的重要抓手。
最后,欲尽可能客观地看待事物,如果提避免非黑即白的简陋思维有点多余的话,请记住丘吉尔对民主制度的冷峻洞见:民主不过是最不坏的一种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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