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东方安澜- 于 2023-1-15 08:42 编辑
早晨一看,柳二又整了一堆,还带蓝了!这是真有病。还得接着扎。谁让我是好心肠呢!
昨晚柳二几块狗肉下肚,吐一大滩连天的屁话。没太细看。不过,帖子粉饰的五颜六色,倒也漂亮,漂亮的跟个伪娘似的。
以下正题,
这第四针,叫调解。
首先,调解不是法定程序,双方都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因此调解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不仅调解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而且,就一般治安案件而言,通常都是以调解优先的原则,只要有调解可能的,优先调解。
所以,因此,第一,如果和解,完全可以不做伤情鉴定,不需要。
第二,双方都不能确认是轻微伤还是轻伤时,选择和解,受害人也可以不要求做伤情鉴定,因为没规定。
就是说,如果不能有把握看出是轻微伤还是轻伤情况下,双方选择和解,选择不做伤情鉴定,自己就是坚决不去做,即使去做能被鉴定为轻伤,你不去做谁都没有办法。
因为这种情况下的和解,不需要也不要求以做伤情鉴定判别为前提。
而且,如果定刑事伤害案件,是要根据伤情鉴定结果决定,你伤情鉴定都没做,哪来的结果?轻伤鉴定的结果都没有,根本就不存在刑事案件一说。
几句话就整明白的事,还整了那么一大滩!
我观点至始至终是:只要有调解可能的,优先调解。一定要调解。
就连小炸毛这样无逻无辑的都看得明白,都能甩二柳子十条街!
还一口一个"固定"我的话当证据? 你那叫"固定"么?是我说的么?有效力么?六星大理寺还必须提供截屏或链接呢!
你"固定"了个毛了?唬人啊?卖弄个小词就装,有屁用!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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