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7-11 18:29 编辑
正常人类都知道,一个人对“危险”的判断,一定是主观的。等事情真的发生,已经遇险造成后果,那就不叫危险,而是叫“事故”了。
比如,红七糊涂觉得自己有生命危险。这时,危险降临否,红七糊涂死了没?显然没死。红七糊涂如果已遇险噶屁。一条腿上栓一个烧饼,两条野狗拖出去就行了,还谈啥危险不危险?
遇险或事故之后,涉及的是如何善后,处理后事,谈危险不危险还有什么意义呢?
所以说,当你“感觉到自己有危险”的时候,这个危险一定是还没发生。危险只存在于的你的脑袋里,意识里,而非现实中。危险还没发生,才存在“感觉到自己有危险”的可能。而你感觉到的这个可能,100%是主观范畴的,谁都没办法客观。
就算一整车的人都已经在密闭高温的车厢内死亡,就剩下你一个,若没医疗机构出具你的濒死体检报告,也无法讲你的死亡危险具有客观性。留在该车厢的危险,依然只是你的主观判断。按红七糊涂的说法,显然这时仍无破窗之必要。呵呵。可见荒谬愚蠢到何等程度。
当然,主观判断,不意味着该判断全是想象,毫无客观依据。在本例中,事故停车,滞留3小时,高温密闭的车厢,就是显而易见的事实,就是乘客进行主观危险性判断的客观依据……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总科技〔2014〕172号)第415条明确要求:列车运行中发生供电中断或空调故障,乘务组应立即启动紧急预案,在15分钟内开启应急通风系统或者组织旅客疏散。确保空气流通,防止旅客因高温缺氧引发健康危险。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规范》(铁运〔2014〕178号)第9.3.7条明确规定:空调列车突发故障,应在15分钟内启动备用通风装置。若无法恢复,须组织乘客转移至其他车厢或疏散至安全地区。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第24条也明确规定:列车滞留期间,乘务组要优先保障乘客生命安全。
《民法典》第182条规定了紧急避险制度,紧急避险需满足现实危险,迫不得已,权益权衡,限度合理四个条件。7月2日K1373次列车乘客砸窗事件已经达到了紧急避险的条件:
1. 事故停车,持续高温和封闭环境可能的热射病,缺氧甚至二次事故,构成了乘客的现实危险;
2. 乘务员拒绝开门且没有提供其他可行方案,乘客除破窗自救外别无选择,满足不迫不得已条件;
3. 单扇车窗损失,无论如何都远远小于一车厢几十名乘客的生命和健康价值,符合权益权衡;
4. 乘客只破坏了车厢内一扇窗户,没有扩大公共财务的损害,对损害限度的控制也比较合理。
显然,此时破窗,也完全符合当生命权与财产权发生冲突时,为保障生命权,可在合理范围内损害较小财产权益,优先保护生命权的法理精神……
以上,则提供了乘客破窗行为的规范性依据,规范性依据也是客观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