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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带头违反的《广告法》—中国法律批判(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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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天马唯一 于 2011-10-12 09:17 编辑
现在大家常常感慨于国人有法不依的问题,各级政府更是为此头疼不已,动不动就喊两句要依法治国,要提高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中央领导们可能做梦都盼着自己的国民一个个都成为奉公守法的好公民。各种努力做的不可谓不多,但收效却不大,究竟原因何在?对此,也有不少专家们洋洋洒洒引经据典地做过大量的所谓研究论述。其实在老马看来,用不着专家们费这么大劲(专家大都比较傻),领导们也不要总跟老百姓着急(领导大都比较精),这问题很简单:上梁不正下梁歪。一个国家就像一个大家庭,如果家长总是给孩子们立规距,而自己却可以无规无距,那这孩子恐怕也只能当面给你做做样子而已,背后照样无规无距。就像一个笑话讲的,一个人违章闯了红灯,警察问他:你没看见红灯吗?那人回答:红灯是看见了,但是没看见警察。 多年以来,我们一些政府部门朝令夕改、出尔反尔、甚至有法不依的行为给中国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使法律的权威性在老百姓的心目中大打折扣。以广告法为例: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对照这几条款规定,到街上看看,不用太费神,我们就会发现明目张胆违反此条法律规定的现象比比皆是,而且大多与政府的有关,交警的遮阳伞已经成了广告载体,名胜风景点更是广告的最佳场所(这些地方应当是国家所有的吧),在笔者所在城市原市政府的大楼上就曾有一面外资企业的巨幅广告高高挺立,似乎在以不屑一顾的神态渺视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存在。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政府带头守法,老百姓的法律素质也许将会不提自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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