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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大约三年级的时候,曾经偷偷地从我的钱包里拿走五十元钱,请他的小哥们吃了烤串。得知了事情的真相,我是急火攻心:幸亏是从我的包里拿钱,否则,那不成了“小偷”了么?我越想越怕,待儿子回得家来,我不分青红皂白,一个大耳光呼了上去。到现在我还记得儿子那天那含泪的眼神,仿佛知道自己犯了不可饶恕的错误。
快到年关了,所在的科室又一如既往地收到了一些基层的“小礼物”,电话卡,购物卡,数额虽不太大,却也偷偷欢喜。我突然若有所思:这些东西,算不算自己该得的?如果不算,拿自己不该得的东西,跟“小偷”又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呢?
不同还是有的。小偷,是“偷偷摸摸”地拿,而我们,拿得是“约定俗成”。我当然没有把东西退回科室,否则,大家不是说你太矫情,就得说你精神病了。
一个下午,我就纠结在这个问题里:一件错的事情,大家都干,怎么就不一样了呢?
不该得的东西,可以拿。我们最在乎的,是拿到它的方式是否体面。想到这些,我惊出一身冷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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