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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让我感动到震颤的一篇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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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感动到震颤的一篇专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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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1 12: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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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死刑更可怕的是不宽容
  
  2011年04月07日09:13凤凰网评论专稿
  
  作者:熊培云
  
  就在昨天,编辑邀我写一篇关于药家鑫的文字。实话实说,对于这件事情我并没有太多关注,只知道微博上有不少人在讨论,零零散散看过几眼。一个印象是,场面宏大,群情激愤,大凡反对判处死刑的,都被骂得狗血淋头。
  
  我承认,我是一个死刑废除论者。具体写作方面,通常只做观念上的陈述,而不涉及具体的案情。若干年前我还写过一篇《杀人不偿命,欠债要还钱》的文章,表明自己因何反对死刑。就在昨晚,为了解药家鑫案,我在微博上简略谈到五点,以求抛砖引玉:
  
  1.铡刀落在自己的脖子上最重,落在别人的脖子上最轻。2.你可能不只在表达一个观点,而且在杀一个人。3.废除死刑不等于废除刑罚。死刑之外,刑罚之威慑仍在。4.比死刑更可怕的是此社会无宽恕、无对生命之敬畏。5.若我被杀,宽恕杀我者,善待他,他的生命里有我余生。
  
  “引玉”不成,引来一堆砖头,接下来的事情完全出乎我的意料。短短半小时,有近500条回复,多半是针对我的人身攻击,“我先杀了你……”云云。更让惊奇的是,几位看似温良的女子,也嚷着要提刀索取公正了。记得在上篇专栏里我特别谈到近百年来的中国社会充满暴力——“无知的军队在黑暗中混战”,虽然我不曾因言论受到直接的人身伤害,但是生活在这个国家,暴戾之气却是随处可见的。
  
  不想纠缠于这种暴戾气氛,随后我删除了相关微博。我喜欢安静,若无讨论的气氛,不如“见坏就收”。而现在,夜深人静,借着这篇文章,有必要对我的上述观点做一个简单的说明:
  
  第一,“铡刀落在自己的脖子上最重,落在别人的脖子上最轻”,这大概算是一句西方谚语了。我引用它的意思是,对于一个人是不是要被判处死刑,应该由法官来定,作为民众,虽然可以自由发表意见,但是不能过于轻率,毕竟,生命只有一次,无论自己还是他人生命的重量都是一样的。
  
  由此,才有了第二点——“你可能不只是在表达一个观点,而且是在杀一个人”。先不论药家鑫的结局如何,在中国,审判经常受到来自官方(上级部门的干预)或者民间意见(所谓“民愤极大”)的影响,也不是什么秘密。如今虽已告别了群众运动的年代,但因为“民愤极大”导致犯案者被判死刑的事情亦时有发生。在我印象中,2000年天津曾经发生一起泼硫酸的案件,那位叫刘金凤的女子便是在媒体密集声讨下最后走上法场的。民意一旦主导法庭,代表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就不再是法庭,而是分贝最高的那一部分民意。
  
  第三,“废除死刑不等于废除刑罚。死刑之外,刑罚之威慑仍在”。这句话是想纠正一个错误,即现在很多人倾向于认为杀人犯若不偿命就等于逍遥法外。事实并非如此,对于罪犯而言,终身监禁的活刑,其惩戒作用并不一定比死刑差。至于有人担心有门路的杀人犯两三年就可能出来。若真如此,从逻辑上说最需要改变的当是堵住相关司法漏洞,而非让原本可以不死的人继续去死。
  
  第四,“比死刑更可怕的是此社会无宽恕、无对生命之敬畏。”这个判断来自我多年所得的经验与判断,相信这也是许多人的共识。举例说,2005年11月9日,艾绪强在王府井开车撞人致多人死亡,此为社会之大不幸;而在庭审过程中,部分受害者家属希望分割艾绪强可卖的器官以求赔偿,又何尝不是一种不幸?
  
  第五,“若我被杀,请宽恕杀我者,善待他,他的生命里有我余生。”我承认,我很犹豫是不是要写下这段话,它是一份简单的个人告白,但并不止于此。我有一个朴素的愿望,希望这个社会不要永远生活在“我要报仇”的回声里。而我能有此觉悟,其一自然是因为了解宽恕的意义与价值;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十年前听说了那个震惊中国社会的德国故事:
  
  2000年4月1日深夜,来自江苏北部沭阳县的四个失业青年潜入南京一栋别墅行窃,被发现后,他们持刀杀害了屋主德国人普方(时任中德合资扬州亚星——奔驰公司外方副总经理)及其妻子、儿子和女儿。据查,盗窃的行动被普方一家查觉,因为言语不通,惊惧之中,他们选择了杀人灭口,即所谓“激情杀人”。四人随即被捕并被法院判处死刑。
  
  让许多中国人意想不到的是,案发后普方的母亲专程从德国赶到南京,在了解了相关案情后,老人竟然写信给地方法院,表示不希望判四位年轻人死刑。不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还是驳回了4名被告的上诉,拒绝了受害者家属的求情,维持死刑的判决。故事并未因此结束,同年11月,在南京居住的一些德国人及其他外国侨民设立了纪念普方一家的协会,自此致力于改变江苏贫困地区儿童的生活状况。
  
  为什么要在一具尸体上寻求不可能完成的公正?读到这样的故事,您也许渐渐能理解我所说的“他的生命里有我余生”了。宽恕可以在仇人的身上拓展你的生命,而同态复仇却可能终结一切。有罪者如果能够真诚地悔过他对另一个人的杀害,他会尽量去弥补他的过失,去帮助受害者完成生前未完成的事情。一个人被杀,国家再杀杀人犯,实际上连续做了两次减法。死者及其家人除了捍卫“杀人偿命”的古训,满足了大众“嗜血的正义”,究竟又得到了什么?
  
  以上是我大致的一点想法。只是简单地表达了一下自己的观点,竟然被许多网友喊打喊杀,“先扎你8刀”,让我再次看到“民愤极大”的内涵。谢天谢地,好在只是在网络上。如果是在一个广场上,面对这群人,我是不是要成为“人民公敌”了呢?
  
  这个社会会好吗?此时,我最想说的是,比死刑更可怕的是无所不在的戾气与不宽容。它们随时可能暴雨成灾。
  
  没有谁不惋惜张妙的惨死,没有人不痛恨药家鑫的残忍。在此,我更无意为药家鑫的恶行辩护。然而,面对这个社会随时可见的“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我首先想到的是图图大主教的“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如果你了解当年的南非是如何终于走向和解,如何避免冤冤相报,就知道对于一个身处转型期的国家而言,在面向一个可期的未来时,在日常的辩论中培育宽恕与和解的精神将是何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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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2-12 17:36 |只看该作者
非常支持天晴独立、理智的思想!

看看张妙家人最近的表演,真让人恶心!包括那个小人嘴脸的律师张显!

突然想到药家鑫杀人的动机,怕张妙一家将来难缠!不幸真被言中了!这家人的确难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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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2-12 17:49 |只看该作者
药家鑫情节太恶劣了,不像七十码事件多少是无心之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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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2-12 20:18 |只看该作者
死者及其家人除了捍卫“杀人偿命”的古训,满足了大众“嗜血的正义”,究竟又得到了什么?
我想,做了这两次减法之后,国家失去了两个人,但社会得到了公正。这样的行为得到宽容,那善良的人们只能感动于自己的善举,恶人们(这里不指药家鑫)反而加持了行恶的动力。

比死刑更可怕的是无所不在的戾气与不宽容
我想,戾气与不宽容是需一个社会整体努力,而且是在法制的环境下去消除的,在一个不公平的框架内,要靠某一个体“点”上的宽容与善举去改观,确有些“违民意”。

我的观点,惩恶与扬善并不矛盾,扬善,是为了减少戾气,但也仅止于减少戾气的努力和直至达成社会的和谐。这过程中,如果戾气已经产生恶果,我们还再去扬善,反而是拯救了恶,那其结果,只会是恶者益恶,善者匿形。至于说“你可能不只是在表达一个观点,而且是在杀一个人”,这句话很吓人,但如果把这个“人”想成行恶的种子,那杀它有什么不对呢?我们讨论了一个大众都认可的观点后,有人再故意去违背,那其导致的后果,也必须由始做俑者去背。

大同社会可能没有戾气和不宽容,但建立大同社会的路途需要的是扬善预防恶,而不是对恶果亡羊补牢式的宽恕,否则,那和助纣为虐也不远了。

至于张妙家人近期表现,因是情绪使然,属个例道德范畴,不应做为前案定性依据,也不在本案讨论之列。

以上个人观点,并不影响本人对生命的敬畏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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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2-12 20:28 |只看该作者
我只能说这是一种大善和大爱,它涉及到人性,人伦和人之高渺空灵的高瞻远瞩。。
我等草民目前不具备这种以德报怨滴大人性,子尚且曰过,以德报怨,何以报德?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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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2-12 21:31 |只看该作者
我最想说的是,比死刑更可怕的是无所不在的戾气与不宽容。它们随时可能暴雨成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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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2-12 21:31 |只看该作者
比死刑更可怕的是此社会无宽恕、无对生命之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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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2-12 21:32 |只看该作者
阿弥陀佛
善哉善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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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2-12 21:49 |只看该作者
这篇专稿最感动我的地方是普方案。

为什么普方的母亲在知道详情以后要求公安机关不要判处那四个青年的死刑?

为什么德国人和一些外国人成立普方协会,专门资助江苏贫困地区的儿童生活?

为什么又是理性的德国人教育了我们?

善心本来也在这些罪犯心中,这是孟子两千多年前就告诉过我们的,为什么不利用·一个机会去激发那些罪犯做人的善心。

我对我们的祖训“杀人偿命”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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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2-12 21:50 |只看该作者
惩恶我不反对,死刑可能不必要。作者说服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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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2-12 22:31 |只看该作者
诗意天涯 发表于 2012-2-12 20:18
死者及其家人除了捍卫“杀人偿命”的古训,满足了大众“嗜血的正义”,究竟又得到了什么?
我想,做了这两 ...

我认为,在当下的中国,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适用于死刑还是必要的。这不仅是法律量刑是否适度的问题,也不是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契约式行为准则如何制定的问题,而是大众对于此类道德底线被突破后的承受力问题。其实,从云南高院对于李昌奎案的反复宣判,已经发酵了对于此类案件的司法诉讼结果的争论,其中被提及最多的其他案件要数药家鑫案为最。最为突出的就是要不要废黜死刑的问题,“倡废”者依据最多的似乎是若废黜死刑即可提升文明的标尺;而“反废”者则更多的考虑大众所担心的犯罪成本问题。因此说,天晴的这篇文字并不是新鲜的理论。我同意诗意天涯的观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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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2-13 07:53 |只看该作者
归隐宋朝 发表于 2012-2-12 22:31
我认为,在当下的中国,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适用于死刑还是必要的。这不仅是法律量刑是否适度的问题,也不 ...

同样一种观点,宋朝说得比我更清晰,逻辑性更强,用词更准确,也更有说服力,我就是这个意思!支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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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2-13 16:26 |只看该作者
我知道具有普世情怀的人真的善良,很多年了,我一直想从这个方面去思考和理解所有的人。天晴喜欢这篇,我也i喜欢。我有时候会去思考为什么宗教故事里总有些威吓恐吓呢?也许就是我们的人性必须如此对待,当善良不被理解反而成为一种傻和弱时,当大爱的人生成为对恶的一种纵容,这样一想,就觉得充满了前所未有的困惑和悲观,我其实一直都是迷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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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2-13 16:48 |只看该作者
知母 发表于 2012-2-13 16:26
我知道具有普世情怀的人真的善良,很多年了,我一直想从这个方面去思考和理解所有的人。天晴喜欢这篇,我也 ...

我是这样理解,有些人确实可恶该杀,但是其中也有很多人是有逻辑关系而犯罪的,比如杀死普方一家几口的那四个青年,文中没有说,但是我还是猜想,普方的母亲和那些成立基金的德国人还是看到了四个青年因为贫穷和事发灭口才起歹心,如果留下他们一条命,而且是死者家属想留下他们,他们一定会选择重新做人,尽管他们很可能终生不能出狱。我觉得,应当给予他们机会!德国人更进一步,成立基金帮助江苏困难儿童,是想从根子上解决问题,这就更加可贵、更加感人。

至于真正的恶人,放出来依然会危害社会的那些人,给予他们无期徒刑,够了。图图说的好:“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无论如何,这个社会,应当给予罪犯悔过的机会。

说实在,你宽恕他了,他自己不一定就能宽恕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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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2-2-13 16:54 |只看该作者
天晴 发表于 2012-2-13 16:48
我是这样理解,有些人确实可恶该杀,但是其中也有很多人是有逻辑关系而犯罪的,比如杀死普方一家几口的那 ...

说实在,你宽恕他了,他自己不一定就能宽恕自己~~
{:soso_e179:}是的,当一个人经常反省,他真的不能随便宽恕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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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2-2-13 19:56 |只看该作者
比死刑更可怕的是无所不在的戾气与不宽容
问好天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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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2-2-14 11:47 |只看该作者
感动点可能因人而异。我的感动点是:

1.铡刀落在自己的脖子上最重,落在别人的脖子上最轻。
2.你可能不只在表达一个观点,而是在杀一个人。
5.若我被杀,宽恕杀我者,善待他,他的生命里有我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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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2-2-14 18:31 |只看该作者
比死刑更可怕的是无所不在的戾气与不宽容。它们随时可能暴雨成灾。
{: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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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2-2-14 18:32 |只看该作者
张家现在变成无赖,恶心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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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2-2-14 20:45 |只看该作者
张家人是否难缠和判处药家鑫死刑,没有必然的联系吧。
即便难缠,药家鑫的死,也是必须的。
西方社会的人权尊重里面,开车者致人死,无论过失在于谁,开车者都是需要承担绝大多数的责任的,因为开车者具备了比行人或者其他人,更强的杀伤能力,你管不好自己的设备,就不能上路。
更无需说,撞人之后的恶劣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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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2-2-15 13:33 |只看该作者
      要维持一个社会的稳定,总得有一定的制度。哪怕这个制度再不合理,因为众人已经提前被告知,所以如果有行为能力还不遵守,就应该得到相应的惩罚。不能因为宽容和可怜而放开口子,也不能因为民愤而收紧口子。只要执行贯彻一致就可以了。
    所以,这种问题,讨论的目的也只是对于制度的是否应重新建设问题,而不应涉及到当事人的死或者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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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2-2-15 18:37 |只看该作者
马樱花 发表于 2012-2-12 20:28
我只能说这是一种大善和大爱,它涉及到人性,人伦和人之高渺空灵的高瞻远瞩。。
我等草民目前不具备这种以 ...

以德报怨,何以报德.

该杀的就得杀,不然如何慰藉那些枉死惨死的冤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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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2-2-15 18:42 |只看该作者
如果留下他们一条命,而且是死者家属想留下他们,他们一定会选择重新做人,尽管他们很可能终生不能出狱。我觉得,应当给予他们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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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晴,这个逻辑太简单了。站不住脚的。

法律不是基督教义,只要你肯忏悔就可以被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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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2-2-15 19:03 |只看该作者
醉笑陪君三千场 发表于 2012-2-15 18:42
如果留下他们一条命,而且是死者家属想留下他们,他们一定会选择重新做人,尽管他们很可能终生不能出狱。我 ...

我不能同意你。

是谁说的来着:法律是经验的产物,而非逻辑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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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2-2-15 19:56 |只看该作者
醉笑陪君三千场 发表于 2012-2-15 18:37
以德报怨,何以报德.

该杀的就得杀,不然如何慰藉那些枉死惨死的冤魂?

如果看大历史,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

看甘地,看拉宾。如果不宽恕过去,我们就不会有稍微好一点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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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2-2-15 20:04 |只看该作者
天晴 发表于 2012-2-15 19:56
如果看大历史,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

看甘地,看拉宾。如果不宽恕过去,我们就不会有稍微好一点的未来 ...

那是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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