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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文学 国学堂 股东要和股霸讲法律 股霸却跟股东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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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要和股霸讲法律 股霸却跟股东耍流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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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30 12: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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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南南 于 2012-12-30 16:21 编辑

     提要:最近看到凤凰网新闻报道了解到,著名的“剑南春”由于拟上市,权贵集团的贪婪的黑手伸向职工通过国有体制改革所得原始股,引起了该公司员工集体停工抗议两个多月,真不幸给了国家和人民利益有所损害。
           权贵集团以生俱来就是贪婪无厌,假借国有体制改革之名,国有改民营,强迫员工投资入股,把经营风险滩向员工,如果企业效益差倒闭,员工投资血本无归;企业一旦效益好转并拟上市,便就处心积虑钻法律的空缺漏遗,以各种名义强把员工股份回购,上市后搏取更多的利润终饱私囊,所以凤凰网财经新闻报道惊讶2.3万名职工持股上市前遭清理313亿财富易人为那般?
     我的小姑妈所在企业的股票,同样被贪婪的权贵集团鼻子嗅觉到了,以下是我去年帮我的小姑妈所写的抗辩文章,剑指所在企业的贪官那些黑心污肠,谢谢你斧正。
以此事情为背景而写的讽刺微小说http://www.bdlxbbs.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80258&page=1&extra=#pid2125596


对《股权规范问题》《股权委托书》及《股权确认及授权委托书》的质疑
文/楠楠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证券部:
     在20117月初,本人作为股东,接到公司董事会开会通知,聆听并收到《股权规范问题》《股权委托书》及《股权确认及授权委托书》三份文本。就上述文本内容,本人浅谈、分析和质疑以下问题。
一:《股权规范问题》的疑点 【关键词 公司诚信
         1:宣传资料《股权规范问题》文本第1条内容,“发起人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如果我公司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超过法定人数,其主体存在的合法性就有问题,”本人质疑董事会在偷换、混淆了“发起人”和“股东”两者字义概念。我们从《新公司法》司法解释里了解到,“发起人”和“股东”不是同一概念,它既有共性又有区别;
      发起人是指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的股东,或者是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股东。发起人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股东的义务,同时还须承担发起人的义务。即,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发起人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它直至公司成立工商登记合法后,发起人的作用和使命也就此终结和消亡。
     股东又与发起人区别在于:自然人在公司成立后,任何在公司设立阶段和公司成立后认购或受让公司出资或股份的人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它不参与公司创立的组织及活动过程,只是具有投资人身份。公司的股东却是并不以发起人为限。而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受发起人协议约束,所以股东不是发起人。
     另外,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发行股票之条件中第五项: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此项公开确切表示了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法定比例额。
      小结:本人认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区工商局合法注册已十多年,这就证明了“发起人”和“股东”数量合法性。因为,验资合格成功注册是奠定和标志公司成立合法存在的基础。怎么能说“如果我公司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超过法定人数,其主体存在的合法性就有问题,”呢?本人可以指出,宣传资料里采取鱼目混珠的手法掩盖股东的本质,设圈套愚弄股东,粗糙的定义自相矛盾,足于考问公司董事会的诚信
2:宣传资料《股权规范问题》文本第2条内容,“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本人质疑其内容在断章取义,以偏概全。本人从《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了解到真实的内容是: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就此项,本人先从《新公司法》论资本范畴及本质展开说起——注册资本之单位,“出资额”是对股份责任公司而言,受公司注册总资本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受公司注册总股份限制。每一股的金额相等,价格可等于或大于面额,股票并具有平等性,表现为权力和义务相等。发行股份可分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两种方式。
      一说无记名股票,它不需要记载持股者实名,实际上就是通常所说的“隐名股东”, 而法律的定义确指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见《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项)。如果按宣传资料《股权规范问题》的文本论述,法律会不保护这所谓“隐名股东”无记名股票权利吗?
      二说记名股票,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所说,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又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所说,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人通过国有体制改革,工龄置换股票,又出资购买配置股成为***公司的一名普通股东,按《新公司法》本来应该拥有合法的股权证,但至今没有得到手(10年前,我拿到1小时后又被***股份有限公司以托管名义收回),而今本人有权依据《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依据股权证向持股职工签发“股权证持有卡”作为持股身份的证明。股权证持有卡应加盖股权证托管机构的登记专用章,依法提出诉求要回“股权证持有卡”。但至今,***股份有限公司仍然拒绝提供给予我们,造成了我们没有“股权证持有卡”凭证,无法到***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核对自己拥有的股份真实有效,查实自己股权的信息披露或股权变更,董事会事实上不合理不合法故意侵害股东的知情权、处置权、所有权,这足于考问公司董事会正违法欺诈股东权利。
      本人是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国有体制改革改策,通过工龄置换成股票,又被强迫滩派购买配置股成为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成一名普通股东,董事会说本人的股份是隐名就是隐名,他人是显名就是显名。请问,确认真实有效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是什么?按《新公司法》里条文,董事会职能只是公司职能部门,且必须依法经营,无权超越国家司法权力判定股东的股票是与非,董事会一切判定股份的性质是无效违法判定!!另:据本人到区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咨询了解过,内部职工股由工会组织代表办理,属于集体登记由权证托管机构来托管,根本不存在显名或隐名说法。
       如果退一步地说,本人投资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真实的”被动地做了“隐名股东”,难道就不被法律保护吗?请教被董事会故意遗漏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人”释义是什么呢?
      按《新公司法》司法解释知识解读,“第三人”这个概念,涵盖股权多样性,其中就有实际出资人权利,如果“第三人”与记名股东签订有关股权转让合同或受让协议,只要符合法律规范及要求,“第三人”的《合同法》的权利及投资收益地位是合法存在的。正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216日出台的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的信息,“如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总之,董事会散发的资料《股权规范问题》文本里前两大项概念存在人为虚造、定义误导、错位解释、故意遗漏,其他后面的3~15条内容论点、论据、论证都是伪命题,不一条一条质疑了。

二:《股权委托书》的疑点 【关键词 公司欺诈】
          1《股权委托书》所述的代理人身份不明确。本人认为既然主体授权人须填写身份号码做识别,为什么委托代理人无须填写身份号码做识别?须知境内同名同姓的行为人居多,如果产生利益纠纷,代理人的真实性无法查实,那无身份号码做识别的委托书严格地说无法律效力的。
     2:《股权委托书》第3“股权转款自代理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日起半年内支付完毕。”本人认为这些内容并不完善,从而给授权人带来不确定的风险。请问,如果受让人就股权转款没有准时履行完毕,违约责任主体是那方面行为人,是受让人?还是代理人?违约责任内容有那些方面?权益索赔依据是什么都没有表述清晰,这样的无书面法律凭据,更无“股权转让协议”附件提供給股东立据,造成授权人的权益以后申诉难追诉难。
          3:《股权委托书》第4“因本次股份转让而产生的应由本人承担纳税义务的税款,本人同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缴纳并由受让人代扣代缴。”本人认为这内容明显缺漏了纳税凭证归属性质。该凭证如果没有以书面确认方式归授权人所有,将为授权人设置了财产不明、偷税漏税的隐患,就像消费大宗商品无发票开据给消费人这毫无道理可言。
      小结:由公司董事会主写印制《股权委托书》文本,精巧策划以授权人为主体,貌似授权人自愿意向,如此枉费心机逃避法律责任,足于证明董事会的人品恶劣性,股权管理欺骗性。
三:《股权确认及授权委托书》的疑点 【关键词 股权欺诈】
          1:《股权确认及授权委托书》第一至第二条的内容,阐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登记记载持股人***股份,代持人***股份,其中授权人有***部分股份为代持人代持。”本人认为按《新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力,持股人必须提供股权证证书作为伸张,股东才能按其持有股份的类别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请问董事会:本人并没有跟任何人签订过合法的股份代持协议,有谁能提供真实的证据证明本人的股份被他人代持?目前,任何人如果就是签下了此《股权确认及授权委托书》文本,无论持股人、代持人、授权人都没有出据法律规范认可的证书,仅凭董事会打印股东列表里的几个数据罗列作为凭据都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它既违反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第八条里股权证是公司发行的,表示其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也明显侵害了在册的所有股东合法的权力。
         2:《股权确认及授权委托书》第二条第二项的内容,阐述“代持股份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的情形。”本人认为强迫股东否认第三方权利事实是不合法的。请问董事会,如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五项:其他的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份权益不也划归于“第三方情形”吗?所以,让授权人强迫表述“代持股份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的情形”的字面保证与法律相关条文相冲突,无疑具有流氓股霸性质的条款。
          3:《股权确认及授权委托书》第二条第三项的内容,阐述“同意***股份有限公司历次股东会(大会)决议;”本人反思了一下,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普通股东,从过去到现在,从没听过阅过董事会任何股权的报告、决议公示及查阅通知,也就不知“股东会上各项决议”内容真实性和落实情况,本人凭什么观点正确分析、理解认可同意?既然不知情,本人为什么要违背自己的良心认可同意?如,这次所谓“规范非法隐名股权转让”的实施,有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吗?有公示查阅吗?反之,如果我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隐名股东,“同意***股份有限公司历次股东会(大会)决议;”这不就违反《新公司法》所规定,利用所谓“隐名股东”不应该有的权力去侵害了记名股东的权力和义务?请问董事会,签订这份《股权确认及授权委托书》不是属非法文本吗?而用上述条款正反推理,很清楚看到公司董事会对股东股权欺诈中自打耳光,露出丑态让人怡笑大方。公司董事会应该找所谓我的“显名代持人” 商讨转让事宜,因为本人不是公司“合法股东”。
         4:《股权确认及授权委托书》第二条第四项的内容,阐述“本人与***人之间就委托持股事宜及代持股份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未决事项。”本人认为,这是一条虚假的伪条文。众所周知,“公平公正、自愿平等、诚实信用”是《新公司法》《证劵法》的原则。我公司从没有向股东提供真实的股权证或股权证托管协议,以及托管单位回执,即股权证持有卡。没有提供真实的股权变更登记情况查阅,更没有签定符合法律规范的“股份代持协议”而文本里确切强迫授权人保证“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未决事项”这一条款能说人道吗?这不是叫股东做“袁世凯二代”吗?
       甚至值得一提以前2007年曾强迫股东签订的所谓“转让协议”和“代持协议”表里不一明暗不同的两个版本,本该一式两份的文本,甲乙双方应各执一份。但“转让和代持协议”至今不提供、不解释给股东,这一种违约是公司董事会促成?还是所谓“代持人”故意?这个举措已经违背了合同契约“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而这原则在《合同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所规定且必须执行的。严格地从《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的法律意义解读判断,所谓的2007年“转让协议”和“代持协议”的两个版本是份无效的协议,从而证明了2011年《股权确认及授权委托书》版本的授权人授于代持人行使股权也不合理、不合法;而2011年《股权确认及授权委托书》版本的内容,董事会又自我推翻了2007年曾强迫股东签订的所谓“转让协议”和“代持协议”的两个版本签订效力,因此,这次又强迫公司股东签订《股权确认及授权委托书》实施股权转协议方案真的欲盖弥彰,荒唐无稽。
四:人格自我综述  【关键词 道德法律】
      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一名普通股东,本人十分敬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每个人须懂法、尊法、学法、知法、守法、说法和用法,每这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道德和义务,因此,本人不鼓动、不串连他人、不滥宣扬自己观点并动摇和威胁***公司或他人股权权益。本人更清楚,公司和个人都不能凌驾法律之上,逼迫他人做损人利己的违法事情。就此,本人提出对《股权规范问题》《股权委托书》及《股权确认及授权委托书》的质疑,这符合《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人格的要求。
      言之上述原因,我心存着相互沟通、交流、学习、切磋、进步的善意和愿望,所以向公司董事会证券部提出一些意见,也希望领导能够认真倾听草根股东们真诚的心声,因为,我们共同的目标和利益是一致的。只有我们发扬“********”企业精神,格守“*******”诚信的思想品德,大家才能齐心协力再努力,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发展,生产兴旺,业绩辉煌奉献出坚强的力量。

分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1  
分送:***股份有限公司工会1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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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2-30 13:3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好多国有企业转制都是占共产党的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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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2-30 16:27 |只看该作者
蝶儿 发表于 2012-12-30 13:39
好多国有企业转制都是占共产党的便宜。

这句话有点问题哦,应改为好多贪官利用国有企业转制都是占共产党的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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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2-30 16:31 |只看该作者
南南是证券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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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12-30 17:21 |只看该作者
对于股票我没接触过~祝妹妹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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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12-30 22:00 |只看该作者
开心草原 发表于 2012-12-30 16:31
南南是证券师吗?

不是,但我有过学习及培训,做业务要俱备这知识的一部分。{:soso_e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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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12-31 06:18 |只看该作者
南南 发表于 2012-12-30 20:00
不是,但我有过学习及培训,做业务要俱备这知识的一部分。

证券培训。早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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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12-31 08:59 |只看该作者
不要提股票,我正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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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12-31 09:07 |只看该作者
老乡你好厉害!{: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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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12-31 11:28 |只看该作者
开心草原 发表于 2012-12-31 06:18
证券培训。早上好!

祝愿草原元旦开心和快乐哈{:soso_e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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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12-31 11:36 |只看该作者
黄山云雾 发表于 2012-12-31 08:59
不要提股票,我正烦呢

黄山炒股票吗?我建议你关注有色重金属版块,如铜、银、锡、锌,明年将是领头羊领涨。我们产品价格研究办有一个明年期货调研报告分析过。{:soso_e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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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12-31 11:39 |只看该作者
因为爱所以爱 发表于 2012-12-31 09:07
老乡你好厉害!

我的分析能力是职业锻炼出来喔。{: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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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12-31 11:42 |只看该作者
流星划过 发表于 2012-12-30 17:21
对于股票我没接触过~祝妹妹周末愉快~

买房买保险等等也有圈套,不长个心眼,不小心也会给别人忽悠哦。{:soso_e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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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12-31 14:00 |只看该作者
南南 发表于 2012-12-31 09:28
祝愿草原元旦开心和快乐哈

同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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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3-6-3 12:1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黄山云雾 发表于 2012-12-31 08:59
不要提股票,我正烦呢

被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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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3-6-3 12:19 |只看该作者
我已经麻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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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3-6-3 13:08 |只看该作者
股票不明白~问好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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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3-6-3 13:17 |只看该作者
提起股票就比较烦比较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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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3-6-3 13:36 |只看该作者
提起股票我就生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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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3-6-5 20:18 |只看该作者
黄山云雾 发表于 2013-6-3 13:36
提起股票我就生大气

近期加入抢金e族了吗?{: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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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3-6-5 20:21 |只看该作者
碧天 发表于 2013-6-3 13:17
提起股票就比较烦比较烦!

大鱼吃虾米,大鳄潜后头,你懂就开心哈{:soso_e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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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3-6-5 20:23 |只看该作者
紫晶儿 发表于 2013-6-3 12:19
我已经麻木

买进容易卖出难,心控欲望最重要!{:soso_e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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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3-6-5 20:25 |只看该作者
蝶儿 发表于 2013-6-3 12:17
被套了吧.....

八九不离拾,心锁烦中间,那是肯定了哈{:soso_e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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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3-6-5 20:50 |只看该作者
南南 发表于 2013-6-5 20:25
八九不离拾,心锁烦中间,那是肯定了哈

我感觉身边的朋友被套的占大多数。。。极个别的赚钱。{:soso_e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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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3-6-5 21:06 |只看该作者
蝶儿 发表于 2013-6-5 20:50
我感觉身边的朋友被套的占大多数。。。极个别的赚钱。

近期炒金疯潮,生活时空版无人报道及个人分析很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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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3-6-5 21:10 |只看该作者
南南 发表于 2013-6-5 21:06
近期炒金疯潮,生活时空版无人报道及个人分析很可惜。

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我是不通,所以也不太懂,不过我倒是跟老公说过,赶紧买点黄金吧,但是迟迟也没有买。喃喃可以发起个相关的话题,因为你比较行家,感觉你是个理财行家。{:soso_e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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