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看了独醒客的《谈人性说制度》一文,在此谈谈偶的观感。 第一段、第二段,就没啥好说的了。独醒客先装出一副大腕的身段,先把鸡定位高于鸭。彰显一下鸡鸣才是天明的标志,还是唯一的标志。任何不站在他那个平台上附和的都是鸭的唾沫星子。 然后,独醒客以高高在上的姿态开始讲课。
鉴于此,当我们讨论人性的时候,也需要先对这个概念做一些必要的澄清。
查维基百科:人性,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其一,人所具有的性情。这其实更多是属于一个哲学的范畴。
其二,做为人应有的正面的积极的品行。如善良,正直。这更多是属于道德的范畴。 接着,他也客观的认识到:通常情况下,当我们谈论人性的时候。要结合当下的语境。比如说我们指责某个坏人没有人性,这个时候人性的含义自然是指第二种。
也就是说:人性包含了善良和正直。
接着,笔锋一转:但是当我们谈论人性的善恶时,就应该是指第一种含义。把人性的善恶与人性这两个概念混淆在一起进行所谓的澄清了。就好像把“人的鼻子、眼睛等器官=人”一样给我们澄清了他的平台。可他忽略了第一条的这其实更多是属于一个哲学的范畴。而哲学是人的后天思维方式和观点,不是什么先天的本性带来的。
接着:人性本善或者本恶,这个如同鸡生蛋还是蛋生鸡一样,是纠缠了两千多年的一个问题。其代表是法家和儒家,二者都可以拿出足够多的论据以支撑自己的观点。 这里呢,是以一种类似于,人的耳朵对人重要呢还是人的眼睛对人重要的问题。因为,人性本善或性本恶指的都只是人的本性,而非什么人性的概念。 不过呢,独醒客赞同的:王阳明先生的观点,即: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倒是很好的解释了人性是一种人的良知。 可是,独醒客在后面的论述并没有沿着这条路展开,而是回到人的本性那条胡同谈论人性。 既然如此,那偶也高攀一下那个平台吧。 独醒客举出了两个制度的方式。 其一是堵,用道德教育或者法律法规,限制人的自利行为。这里边就有一个问题,谁来教育?谁来设立法律法规?谁来管理人的自私自利行为? 然后我们接下来遇到的疑问是:这个管理者会不会自私自利?如果是的话,谁来处罚管理者? 然后举出延续两千多年的帝制,而不是现代社会法制的弊端。从而否定道德教育或者法律法规的作用,把那些说成是限制人的自利行为的工具,而不是限制人的自私衍生出的贪婪进而造成伤害的工具。这样的偷换概念的结果,自然得出自以为无懈可击,却让他人觉得可笑的其一不可取的论断。 至于独醒客所说的:第二种模式是疏。承认人的自私自利,承认每一个人的自私自利的正当性,让所有自私自利的人共同参与博弈。在博弈的过程中产生规则。然后让大家遵守。不过是几百年前亚当斯密的“第三只手”的翻版。 可是,在博弈的过程中产生规则。而这个规则是什么呢?恰恰是法律法规的含义。 独醒客接着说:为了这个规则能够得到贯彻执行,各自让渡出来自己的一部分利益,选出一个执行者。请注意非常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在他们授于这个执行者权力的时候,事先明白也承认执行者也是自私自利的,于是他们保留了自己最重要的权力:裁量权。(事实上就是选举权)。一旦发现执行者侵占了他们的利益,他们可以运用手中的裁量权,换掉执行者。 在这里,偶有点不明白了,讲述的是选出法律执行者的裁量权(好像应该说的是裁决权更合适。而裁决权实际上与选举权不完全一致,倒是更接近于罢免权。)问题,怎么和“渡让出自己的一部分利益扯在一起了?试问为了那个裁量权,每个人需要渡让出多少个人的利益?又以什么样的方式去渡让?渡让给谁呢?又由谁来管理呢? 独醒客接着说:这个时候,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形成一种均衡状态。麻杆打狼,双方都害怕。这就使得他们彼此都会尊重自己的契约。任何一方违犯,都会受到应有的惩戒。 这里,偶想问了:双方都害怕什么呢?是害怕共同制定的法律呢?还是割裂两者的联系,对立的相互害怕呢?既然是要求都遵重自己的契约(其实应该是共同制定的同一份契约),而惩戒的依据是看是否违法,那还是说明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那所谓的疏或堵,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呢? 至于说到国家之间的战争,看看历史就可以清楚。并不是必须强大到可以战胜对方后才会去发动。不要忘了,那只是汉民族的思维。而众多的少数民族可不遵守那个规则。都是奉行打得赢就抢,打不赢就跑的政策。 就连近代日本帝国对大清王朝的战争,甲午海战时,海军的军舰等实力并没有大清朝的海军实力强,并无必胜的把握。但干起来再说,这与实力无关,只于决心和勇气有关,胜利与战略战术的运用有关。 既然国家之间的关系如此,那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应该如何?这又是个什么道理呢? 既然,对第二种制度的设计并不清楚,又怎么认识到它的好处和优点呢?如果说说那是一个由天才设计的,然后傻瓜也可以运行的机制。请问你,那个天才就没有私心吗?怎么保证他会无私的为“傻瓜们“设计一个公平公正的机制呢? 洋洋洒洒一大篇,偶真的看不懂都说了些什么,只留下一大堆不解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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