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这三不孝所指:一是父母有错,子女不规劝;二是父母贫困,子女不救济;三是子女不生育,断了祖上香火。但实际上,这三不孝并非法定,而仅仅是乡规民俗所定,只会遭到道德上的谴责,而不会受到法律制裁。
古代法律规定的不孝,先是有六种:从隋唐到明朝,一千多年的时间里,如果法官判谁不孝,具体罪名不外乎以下六种:一是诟是双亲(打骂父母);二是别籍异财(强行与父母分家);三是奉养有缺(使父母挨冻受饿);四是居丧嫁娶(父母去世后三年内结婚);五是匿丧不举(父母去世,却不请假料理后事,依旧坚守岗位);六是诈称亲亡(谎称父母去世)。
到了清朝乾隆时,不孝又多了一种,叫做“忘亲”,就是父母在世时,儿女出门求学、经商、做工、为官,却长期不回家探望。《大清律例》写得明白:“游荡他乡、远离父母、不知归养者,均属忘亲不孝之人。”
增加“忘亲”这条罪名,换句话说,就是要求人们常回家看看。估计这也是只有中国才有春运这种特殊情况的历史原因吧?哈哈!
那么,按律,如果忘亲了,会受到什么处罚呢?首先,得看你是官还是民。如果你是民,则民不告,官不究,属于自诉案件。也就是说,必须经父母报官,衙门才会通缉你,抓到后,拘送归家----捆起来,强行遣返,有点类似如今被取缔了的收容遣送。费用你得自理不说,以后征用差役,还优先考虑你,而减免税负时,却没你的份儿!
但是,《大清律例》增加这条罪名后,档案里却无一例百姓因忘亲受罚的记录。这倒不是因为全民皆孝子、不忘亲,而是因为虽有不孝子女,却无狠心父母。儿女忍心忘亲,但父母却不忍心举报。
如果你是官员,犯了忘亲之罪,就不用父母去告发了,只要皇帝一知道,必定惩处,罢去官职,遣返回乡,长期不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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