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犟 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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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2 01: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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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4-5-22 02:08 编辑

      
      用“犟驴”来骂人,多半是因为驴那又傻又倔的脾性,朋友老周就是头犟驴,并因为倔强,而身陷牢狱。
      老周与我曾是同学,在监所管理处工作,四十五岁时,不知何故,离婚了,房子、孩子都改了姓,孤身一人,倒像是挺快活,成天呼朋唤友、钓鱼打牌,寻欢作乐。不久,他打电话邀我去他的新房子玩,我和几个同学去了。那是闹市区里的一套三室两厅,当时他说是花三十万买的,很便宜。大家吃喝一通,喝茶叙旧,天黑散去。
      大约一年后,老周请我们去喝喜酒,他又结婚了,娶了个做服装生意的女子,带着一个六岁小女孩,搬进了一套新房子。又过了一年,同学打电话给我说:“老周被纪委找去了!”我忙问:“为什么?”对方答复:“据说是受贿,你赶紧去找人想想办法,看能不能处理轻点。”我立刻一番“寻亲访友”,终于弄清了案情:
     老周在看守所分管的监号里,有个经济犯,在放风时,多次找老周攀谈,说他是冤枉的,要翻案,急需用钱打点,想托老周帮忙,便宜一点,把一套房屋卖掉变些现钱。房屋在闹市区,三室两厅,空置没人住,市面价值六十万,因为急需用钱,慌货半边价,只卖三十万。老周一听,哈哈,天上掉饼子呀!忙按地址和联系人接头,去看了房子,很是满意,决定自己买了!但一打听,没有房产证!那个经济犯解释说:“这套房子,是另外一个大经济犯抵押给他的,找他借了六十万,而且,这个大经济犯案子很大,关在河南,估计今生今世都只能吃牢饭了,出不来的。老周像面对钓饵的憨头鱼,见利不见害,掏钱买了这套房子。由于没有房产证,自然也就没有过户。一年过后,老周再婚,便想卖了这个房子,去新区买套新房。由于无证难于出手,他便找了个房地局的朋友,办了个假证,把房子卖了八十万。
     不料,此时,那一小一大的两个经济犯都翻案出狱了!大经济犯提着六十万找小经济犯赎房子,因为这时房价飙升了。小经济犯直言:“因为缺钱,你又逾期不赎,老子卖了!”大经济犯不信,跑到房子里一问住户,人家确实是买的!而且,还有房产证,卖房人还是一个姓周的,你妈,老子的新房成了三手房了!正所谓久病成良医,经济犯一般都多少懂点法律的,加上业余时也肯钻研法律,他一气之下,将房地局告上了法庭。
     房地局那个讲义气的倒霉蛋,只是喝了老周一餐酒,当然不会去冒充李玉和,况且,有人家复印的假房产证作为证据,赖也赖不掉,因此,一被传唤,当庭就把老周给供了出来。案情立刻通报到检察院,拟按受贿罪追究老周。
     起先,单位想保老周,让纪委书记去检察院协调,并找他谈话,让他认错,争取免于起诉,只做内部辞退处理。但他始终觉得自己花钱买房,不算受贿,托人办了个假证,也是因为急需买房,无奈而已,并指着纪委书记桌上的烟盒质问:“你不受贿,怎么抽得起这样贵的香烟?”气得纪委书记连夜把案子又交给了检察院。到了检察院,他依旧没有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对审讯人员拍桌子砸椅子,态度恶劣。
    检察院的朋友对我说:“老柳,不是我们不给你和朋友们的面子,是他自己放弃了机会!利用从属关系取得财物的都算受贿,何况是看守与囚犯的关系呢?又是明显低于市价,对吧?”我说:“当然当然,案子定性肯定没错!只是想请你们看在他刚结婚,有妻小......”
  “他自己都不考虑这些,你们也尽了情谊,没办法。”对方两手一摊,我知道,老周这个犟驴,把事儿惹大了!后来,他老婆哭哭啼啼的也来了,大家又帮忙找了很多关系,但都无济于事,最后,老周被判了十一年徒刑,依我看,确实也重了一点。
     前不久,我又去探监,给老周送去几条烟。他穿着囚服来见的我,显得很壮实。他依然告诉我说,他绝对是冤枉的,他在里面每天都在锻炼身体。我笑道:“怎么?你把身体锻炼得这么扎实,还想出来搞报复呀?”他没有回答,但眼睛里透露出的,还是驴一样的倔强目光。


                                                    柳二
                                                        2014年5月22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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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5-22 02:14 |只看该作者
{:soso_e123:}唉!看来,我的倔脾气,也要改一改了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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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5-22 02:29 |只看该作者
太困了,想睡觉了,明天再回。{:soso_e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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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5-22 05:59 |只看该作者
倔脾气注定要吃亏, 但不能有贪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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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5-22 07:34 |只看该作者
看来,这老周可是个法盲啊!犟得不是理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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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5-22 09:05 |只看该作者
亏啊!这老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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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5-22 09:09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4-5-22 02:14
唉!看来,我的倔脾气,也要改一改了哟!

变通变通,有变则通,一变就通,通则不痛,不通则痛,哪能由着自己性子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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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5-22 09:12 |只看该作者
{:soso_e123:}那位房地局犯渎职罪的伙计,得抽空去看看,也是太义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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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5-22 09:17 |只看该作者
益阳乐平 发表于 2014-5-22 07:34
看来,这老周可是个法盲啊!犟得不是理儿。

{:soso_e120:}他和我一样,法律专业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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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5-22 09:31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4-5-22 09:17
他和我一样,法律专业毕业。

看来,读书无用论还是有些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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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4-5-22 09:41 |只看该作者
此案有诸多疑点。不能因为反腐败时尚,就什么都当成腐败对待。
数年前,我拿着一份已被判决执行的判决书问省高法院长,判决书能用“看似”作定案依据吗?这老兄明确地说,不能。他妈的法官就这熊水平吗?扯他妈的闲蛋,放他妈的狗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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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4-5-22 10:49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4-5-22 02:14
唉!看来,我的倔脾气,也要改一改了哟!

{:soso_e120:}老周的倔脾气不大关心,倒想看看柳二的倔脾气,写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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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4-5-22 16:32 |只看该作者
死板的人就吃亏,太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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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4-5-22 19:0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剔透玲珑 于 2014-5-23 05:48 编辑

老周的错在于生活没有原则。
1、资产方面的交易随意性大。如买房子,居然不管房子的来源底细,办房证需要找熟人吗?只要是正规房源都可通过正规程序到窗口办理就行,而未必要通过熟人?
2、做事无程序无法律意识。公事私事大事小事概念不清白,浑为一团;处理事情缺乏前瞻性,只顾头不顾尾;无视法律法规,认定熟人是个宝,啥事能办到。
所以,不管公事私事,做人做事还是应该有个原则,有个准则。但愿老周能吃一堑,长一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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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4-5-22 23:06 |只看该作者
认准一个理{: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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