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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柳二叔 于 2014-10-8 20:59 编辑
【令箭自称是律师,并且是个专攻合同法和婚姻法的律师,他曾这样说过:“我是不可多得的合同法专家和婚姻法专家,我之所以选修钻研这两个方向,一个是与大多数人密切相关,另一个是这两部法律在中国法律体系内是比较规范的。”哈哈,其实,令箭的这段话,应该改为:我渴望成为合同法专家和婚姻法专家。我之所以选修钻研这两个方向,是因为它们与大多数人密切相关,比较容易哄到钱】
祝英台答应嫁给马文才,却又在马家迎亲车队经过孝恩陵园门口时,扑到梁山伯的墓前,撞碑而死,使得马家人财两空。马文才愤恨不平,要起诉祝员外,经墓歌推荐,找到大律师令箭,缴纳了律师费,委托其代理诉讼。令箭遂代为起草《民事诉状》一份:
民事诉状
原告:马文才,男,26岁(身份证号码:486900198802140331),住济宁市邹县马坡街251号2单元208室,待业,联系电话: 13971134670
原告代理人:令箭,男,43岁(身份证号码,4769001971081240044),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文学大街文联宿舍250室,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71229687
被告:祝员外,男,57岁(身份证号码:4988001957091140033),住济宁市邹县马坡街108号3单元102室,离休,联系电话:13786559355
案由:民事赔偿
事实与理由:
2014年6月18日,祝员外收受马郡守(马文才之父)为儿子定亲的聘金8万元及烟酒等礼物后(有银行汇款小票、一同前往的邻居王婆为证),当日即让女儿祝英台与马文才前往邹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证书号码:邹民婚字002014889903号 ,另附邹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双方约定于同年8月18号举办婚礼。婚礼当天,祝英台在迎亲车队行经孝恩陵园大门时,要求停车,祭拜亡故的初恋情人梁山伯。马文才同意后,祝英台竟跑入陵园,撞死在梁山伯坟墓的碑前,致使马文才人财两空,并遭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和不怀好意的媒体舆论谴责,附《邹县第二人民医院病历急诊页》、《邹县第三法医科研所伤势鉴定结论书》及当日《陇上日报》、同月《道听途说杂志》为证。
经当地刑事部门调查,祝英台属于殉情自杀,对于梁祝的相恋,马文才此前并不知情,其死亡结果也与马文才无因果关系,故马文才不负任何刑事或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和《婚姻法》有关规定,原告向法院提出以下诉求:
一、随着祝英台的自杀,马家向祝家邀约、祝家予以承诺的两家联姻的合同也因标的物灭失,而无法履行。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因合同无法履行所花费的聘金8万元、礼物费4756元3角4分、糖果烟酒费31145元,以及婚庆公司、酒店、车队、化妆、摄像等费用共计79891元,合计:壹拾玖万伍仟柒佰玖拾贰元叁角肆分。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遭不明真相群众殴打所花费的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伤势鉴定费和亲属探望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叁万捌仟零壹拾贰元(附车票、发票、收据)。
三、判令被告和《陇上日报》社、《道听途说杂志》编辑部负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壹万元,并在本市报纸、网站连续登载道歉文字七天,消除影响。
四、由于祝家造成原告新婚丧偶,原告急需重新寻找配偶,应判令被告对原告刊登征婚广告、网上相亲等活动给予适当补贴。
五、由于祝家女儿在新婚大喜之日当着原告的面自杀,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心理阴影和精神损害,经医学鉴定,将会影响原告今后的性生活和生育能力,属于一级精神损伤。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赔偿费壹佰伍拾万元。
六、由于婚姻关系的确立,祝家为女儿备办的嫁妆等财物,属于原告与配偶(即被告女儿)的共同财产,请求判令归原告所有。
七、在马祝结婚证尚未注销之前,若被告死亡,原告马文才作为女婿,有权按继承顺序继承被告的遗产。
八、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请求,合理合法,特具状呈上,恳盼法庭早日判决。
具状人:马文才
代理人:著名大律师 令 箭
2014年10月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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