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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踩着警察王文军的头发的法律 是否会松开【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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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着警察王文军的头发的法律 是否会松开【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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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8 16: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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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着王文军头发的法律,是否会松开

作者:温州徐雪芬律师
来源公众号:温州徐雪芬律师


这是王文军案发后本律师撰写的第5篇文章。如果您看得起该文请转载时一并注明作者和来源公众号。缺二、缺一均视为侵权。本律师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追究您的责任。

王文军一案,与其说是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不如说是一起“王文军踩头发”案。这一“踩头发”现象,自从王文军开始,后面接二连三地发生了一系列跟阵“踩头发”故事。毫无疑问,第一次是王文军先踩了周秀云的头发;接下来第二次是舆论踩了事实的头发;第三次是法律踩了王文军的头发。当然,当中也不乏浪漫小插曲,那就是某岛的律师在轮番慰问中,一马当先地被女人理了平头,因为牙舞爪的风把他的头发颠覆了。本案中,三次“踩头发”的不同点是,前二次“踩头发”现象,被踩的对象都是不会动的,是死的,被踩时间是短的;唯独第三次“踩头发”对象,是会动的,是活的, 被踩时间是长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这一罪名 一旦成立,王文军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死刑,最低刑罚是10年。这样的刑罚,“受害人”某律师通过媒体普法人民:这样的处罚仍然偏轻,应当以故意杀人定罪。

如果王文军与河南籍的周秀云不是世代结仇,如果王文军的精神鉴定未出现精神病结论,王文军喊着、对着执法记录仪拍摄自己犯罪全过程,是让人匪夷所思的。如是,王文军这种公然蔑视法律应当是唯一的。而且王文军还有一个“恶劣”的情节,他是当着众人的面推开可能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让自己横在当中犯罪。这种类似自杀式袭击的故意伤害,人们第一时间想到的只能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活腻了?

同样,该案中,有人硬是踩住王文军的头发大喊杀了他。这种公然蔑视法律也应当是唯一的。故意伤害,这个刑法中最常见的罪名,不能因为“农民工”和“警察”的身份而突然间变得复杂、高深起来。

我问过我公众号后台不少警察:“如果你碰到王文军案的执法情形,你能否做的比王文军更规范?”大部分回答:不能,少部分回答,做得可能更不规范。这就太可怕了。也就是说,遇到这样的执法现场,警察和犯罪嫌疑人的地位都将可能倒了个儿。

如果说王文军的“武功”没有那么高强;周秀云的体质没有那么温柔,活着的周秀云,现在的身份是一个讨薪的农民工?还是一个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还是一个妨碍警察公务的犯罪嫌疑人?本案王文军侦查阶段的辩护人透露当时周秀云的一系列行为是:周“先是坐在警车门口,阻拦警车回派出所,对王文军进行辱骂:‘你娘个屌,靠你娘’等,后又挠伤王文军脖子,捏伤王文军的下体,撕烂王文军的警裤,抱住王文军大腿6分钟”。

如果王文军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这种说法有事实依据,那么,周秀云当时的做法,可能已经涉嫌妨碍公务罪。如是,死者周秀云就不是受害人,而是妨碍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她还活着,她可能为此将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王文军一案与其表述为“警察打死讨薪农民工”,不如表述为:“警察徒手制止妨碍公务行为,导致一犯罪嫌疑人死亡”更为恰当。

即将开庭审理的王文军案,到底是要震慑抱着警察大腿妨碍公务的犯罪嫌疑人还是为了震慑摆脱、制止妨碍公务纠缠、犯罪的执法警察?在刑事法律服务领域,自古以来律师以擅长辩护见长。而到了该案,为什么律师的作用比公诉人更加激进?那就是王文军的警察身份。因此,该案王文军在执法现场到底是不是依法履行职务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警察之前对人民已经犯下了滔天罪行”。王文军,是天将踩头发于斯人也,必先哭泣法律,劳其舆论,饿其体制,空乏其械。警察是敌人,为警察说话也是敌人。如果一个国家的舆论是以这样的思维引导众人,众人也不独立思考哄抢民意,那么中国法律危机;民族旦夕。

《公安机关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条规定,公安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适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置措施。

那么,什么是由轻到重的处置措施?根据该规程第14条规定:处置措施,是指公安民警为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按照本规程采取的强制手段,由轻到重依次为:口头制止、徒手制止、适用警械制止、适用武器制止。从这里可以看出,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的轻重,不是你我坐在空调办公室想象的用力大小来衡量,而是由制止违法犯罪的形式、手段来决定的。

本案在7次口头制止无效后,王文军并非直接使用警械或武器导致周秀云死亡,而是严格按照该规程的处置轻重顺序使用徒手制止。因此,即使在徒手制止违法犯罪过程中导致周秀云死亡,其现场制止的行为仍然是合法、正当的。徒手制止,是指公安民警使用身体强制力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尽量避免人员伤亡,不等于避免不成功就构成犯罪。周秀云死亡,充其量只能做如下2种解释:一是王文军徒手制止犯罪,但是未能尽量避免人员伤亡;二是王文军徒手制止犯罪,虽尽量避免,但是仍造成人员伤亡。执法中遇到这2种情形,应该怎么办?难道就把执法警察押赴刑场来向撒娇的“人民”示好? 如是,那只能说是故意伤害罪的新用途了。

“ 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是什么意思?温州徐雪芬律师认为,“某些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是制止违法犯罪过程中无法避免的;或者是在制止违法犯罪过程中即使尽量避免但是仍然难以做到的,周秀云的不幸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形。

如果王文军依据该规程执法被判入刑,那么公安部的该规程应该及时修改。“公安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建议修改为:“公安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绝对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否则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追究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该条款为什么要使用“尽量”?就是因为考虑到现场警情是会发生变化的。

对王文军的审判,很可能就是一场“法刃法”。本案王文军高喊开着的执法记录仪,不是记载王文军故意伤害的犯罪证据,而是王文军向全国人民报告的110接处警工作实况。舆论可以宁可得罪全国警察,也不得罪妨碍公务的犯罪嫌疑人。但是,法律,不能。

王文军案正如祸福之辩证,全在收放之间。收则中国福,死者祸;放则死者福,中国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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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3-8 17:1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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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得有水平!转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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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3-8 17:26 |只看该作者
诗夊哥 发表于 2015-3-8 17:12
写得有水平!转得好!

这起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就改变不了舆论强奸法律的怪象,依法治国就难以迅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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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3-8 17:2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3-8 17:31 编辑

   太原当局当初认定为“意外”是正确的,舆论发酵后,又违心地认定为“滥用职权”、“伤害致死”,便暴露出了不敢担当、丢卒保车的一贯嘴脸和伎俩。这说明,我们的官员不是昏庸无能,而是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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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3-8 20:44 |只看该作者
今天早晨在微信中看到一位在银行工作的的朋友说,他们是弱势群体。中午同干警察的朋友喝酒,他们也说警察现在是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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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3-8 20:52 |只看该作者
荷静雅 发表于 2015-3-8 20:44
今天早晨在微信中看到一位在银行工作的的朋友说,他们是弱势群体。中午同干警察的朋友喝酒,他们也说警察现 ...

警察不是,管警察的官员们才是!一有舆论,吓得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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