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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文学 三味书屋 法无重典何以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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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重典何以震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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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发表于 2015-6-25 06: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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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闲散之人 于 2015-6-25 06:54 编辑

                    
                                                    法无重典何以震慑

       最近有个话题引起大家普遍的关注,话题是,有关拐卖儿童是否该重罪至死?

       很多年前看过一本印刷不精良的书,但是书的内容值得一看,书名也记得很清楚《古老的罪恶》说的就是有关人口买卖拐卖这一类的话题。当然,这本书里所涉及的远远不是儿童拐卖而包含成人的买卖等话题。

       话题是沉重的,也是让人愤怒的,把活生生的人作为商品,公然交易。当然这世界这样的事情今天还有,国门之外这样的事情不鲜见。

       记得当年在厦门工作期间,去一茶屋和朋友小坐,座位后面,是另外的两个中年男子也在喝茶打发时间,听到其中的一位,毫无顾忌的对另一人说:你去云南或者贵州帮我搞个男娃吧,价格好说,三岁以内的,我家里一个亲戚想要个男娃。

       另一个几乎没加思索就一口应允下来:没问题,过几天我过去的时候就给你办了。

       一座位之隔,我在这边听的瞠目结舌。这样的事情,居然如此不避讳的公然谈论,说的很随便,就像是在谈论一个很惬意的买卖。当然,后来也知道,在福建这种买娃的事情其实并不鲜见,只是不知道现在如何了。

       看到有关人们围绕拐卖儿童该不该死刑在争论,也看到有法学界的人士,有平民百姓,还有公安部打拐办的警官都在表达各自的观点,可以说,所站的立场和角度不同,观点也就不一样。

      法学界的人反对将拐卖人口的罪犯除以极刑,无非是从法理的角度上,本着少杀的原则。至于什么量刑过重,怕罪犯们走极端云云,在我看来,无非是一个借口罢了。我不能不说,这种理由也确实存在,也站得住脚,但是,并不适用。

       那就是,对罪大恶极的,对给许多家庭造成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惨剧罪犯,真的需要网开一面吗?

       我的回答是:不!

       所谓法无重典何以震慑,就是要体现出法的严厉和无情,就是要让所有的人知道,法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拐卖儿童的背后,是肮脏的利益,而失去孩子的家庭,是一种灭顶之灾,这话题即便是不展开说,都知道,所有那些失去孩子的家庭,是在一种何等的煎熬里,迎接每一个日出日落。

       所以,不放过罪大恶极者,让他们付出毕生的代价,并不过分。

       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说,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所以,在严打卖家的时候,一定不能放过买家。正是因为有了这种罪恶的流通,才会导致疯狂,所以,在治罪卖家的时候,千万不能放过买家,如果不从源头堵住,这种古老的罪恶就会存在。所以,把人口买卖里的买家卖家同样入罪就尤为重要。

       死刑,毕竟属于极端的刑罚,所以,不可以泛泛化,但是,对罪大恶极的,该用死刑就必须用,这是符合最基本我们现有的法理原则。

       至于说会不会因为处罚过于严厉而导致人口贩子们走极端,确实不排除这样的因素,但是,不能因噎废食,更不能投鼠忌器。

        所以,观点表达明白无误:

        对罪大恶极的拐卖少年儿童的罪犯,支持极刑。

        都知道新加坡的一些好,殊不知是重典治理的结果?明白无误的法律条款就摆在那里,敢触碰血淋淋的鞭刑等着你,不信者试试看。

       这就是道理。
      
                                                                         2015年6月25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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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6-25 07:34 |只看该作者
不是喷,而是讲道理了,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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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6-25 07:44 |只看该作者
《刑法》第240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规定,已经包括了死刑,你还要再重惩,怎么搞?诛九族?

240条: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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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6-25 07:4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6-25 07:49 编辑

估计闲散是把拐骗罪与拐卖罪弄混了。拐骗罪最高刑罚是五年有期徒刑,而拐卖罪最高是可以处死刑的,再高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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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6-25 09:0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6-25 09:11 编辑

拐骗与拐卖是两个不同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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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6-25 09:0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6-25 09:40 编辑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

     1、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    2、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3、犯罪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扣作人质,以此向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勒索钱财的,则不是拐骗儿童罪,应以绑架罪论处。    4、处罚不同 犯拐骗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可处死刑。    在量刑时,对于多次拐骗儿童的;对被拐骗儿童有奴役、虐待情节的;对被拐骗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对造成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忧虑成疾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应依法从重处罚,但最高刑期仅五年,这个显得确实轻了一些。

      据此可见,这两种罪名是不能混淆的,对拐卖儿童罪最高可以处以死刑,刑罚并不轻,轻的是对拐骗儿童罪的刑罚。估计闲散弄混了这两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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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6-25 16:58 |只看该作者
古人云“乱世用重典,沉疴须猛药”。
现如今这世道,算清平的,觉得对拐骗儿童犯用死刑,有点严打的味道,慎刑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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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6-26 01:28 |只看该作者
野妞 发表于 2015-6-25 16:58
古人云“乱世用重典,沉疴须猛药”。
现如今这世道,算清平的,觉得对拐骗儿童犯用死刑,有点严打的味道, ...

又来一个分不清的!闲散说了,是要对拐卖的判死刑;你更狠,说他是要连拐骗的也要弄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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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6-26 08:35 |只看该作者
一向支持楼主,只因文章的悲悯情怀
但这篇文章的论点有些问题,重典不是唯一选项
文明社会培育仅仅依靠强权重典,在某种程度上会走向反面
尤其在群氓喊杀而且杀声一片的状态下,粗浅情感下的偏狭正义代替防范强权侵害民众的理智思考,这种认识很不应该。
有个不合适的比喻,安倍晋三为什么死不承认侵略中国?他为什么敢抛弃村山谈话和河野声明?事实很清楚,他背后有日本社会强大的民意基础。
当我们指责日本人不理智的时候,我们自己理智过吗?
动辄重典用刑,这呼声打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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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6-26 08:4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觉得拐卖儿童适合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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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5-6-26 08:4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令箭 发表于 2015-6-26 08:35
一向支持楼主,只因文章的悲悯情怀
但这篇文章的论点有些问题,重典不是唯一选项
文明社会培育仅仅依靠强 ...

如果你看到有些被拐卖的孩童被弄残乞讨,你还会觉得死刑过了吗?《十宗罪》里有拐卖妇女儿童的情节,我自认为泪点不低,但都看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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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5-6-26 09:59 |只看该作者
蔷薇盛开 发表于 2015-6-26 08:42
觉得拐卖儿童适合死刑。

本来法律就已经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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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5-6-26 11:0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蔷薇盛开 发表于 2015-6-26 08:46
如果你看到有些被拐卖的孩童被弄残乞讨,你还会觉得死刑过了吗?《十宗罪》里有拐卖妇女儿童的情节,我自 ...

冲动执法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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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5-6-26 12:17 |只看该作者
野妞 发表于 2015-6-26 11:04
冲动执法不可取

对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处以死刑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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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5-6-26 21:4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野妞 发表于 2015-6-25 16:58
古人云“乱世用重典,沉疴须猛药”。
现如今这世道,算清平的,觉得对拐骗儿童犯用死刑,有点严打的味道, ...

是要根据情节而非一律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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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5-6-26 21:4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6-26 09:59
本来法律就已经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死刑。


因为有专家发文提议取消拐卖死刑判罚才有了争论,有了闲散的帖子。楼主意思是不要取消,执行现行刑法条款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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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5-6-26 21:5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野妞 发表于 2015-6-26 11:04
冲动执法不可取

不知前因后果瞎喳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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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5-6-27 00:53 |只看该作者
墓歌 发表于 2015-6-26 21:51
不知前因后果瞎喳喳

嗯 ,色妞这个极右份子,就喜欢喳喳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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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5-6-28 15:21 |只看该作者
棍棒下面出文明是有一定现实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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