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闲散之人 于 2016-4-14 06:46 编辑
这个判决值得商榷 发生在上海的女护士毒杀男友事件,一审判决结束,当事人被判处死刑。 就案件本身而言,死刑也许体现了“杀人偿命”的基本法理,但仔细追究起来,与最高法这些年来推行的“慎杀,少杀”是有悖的,所以,此判决值得商榷。
当然,涉案人的主观罪过就摆在那里,这种利用自己专业手段杀人,确实令人发指,理当严惩。问题在于,仔细看过这个案件的前因后果,多数人都会觉得这个女子杀人是“事出有因”的。也正因为如此,此案判决一经公布,网络上的民情民意,几乎都是一边倒的同情,认为判决过重,认为应当体现法律的宽严相济,刀下留人。
尽管网络的民情民意不能代表法律的严厉,但这种民情民意的传递,至少是一种可以供法律部门的参考。
为什么一个杀人犯能引来如此的一边倒的同情?是大家都倾向于恶么?
显然不是这样。
不想去复述这个案件的前后过程,只是觉得这样的一次判决,与民意完全相悖。
因为同样的案件,有的手段和结果以及影响力甚至不比这个案件差,结果都是当事人免于一死,有的死缓,有的只有区区十几年的刑期,有的甚至不足十年的刑期。面对汹汹的愤怒的民意,法院方面给出的解释是:少杀慎杀。
双重的标准,一直以来一直是存在于中国法律层面的一个客观的存在。这种双重的标准,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是对法律的亵渎,而正因为这种判罚不一的存在,才让人们在清晰的比对之后,愈发觉得上海护士杀男友案的判决相当值得商榷。
最高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中,进一步阐述了“少杀慎杀”的具体操作标准:“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注重发挥死缓制度既能够依法严惩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比对一下高法的这个死刑原则,再看看上海护士杀男友案的一审判决,显然是与高法的《决定》完全相悖的。
这样一个被民意都一致反对的判决,这样一个类比之后更觉得不公正的判决,是应当纠正的。而这种纠正也不能完全非要依赖最高法的死刑复核,完全可以依照最高法的“少杀慎杀”原则,直接给出令人信服的判决。
因为此案无论是客观社会影响,以及成因,都不足以构成“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相反倒是引来太多的同情和对此判决的微词。
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之内,同样有可比性的案件,能出现天壤之别的判决,本身就是法律的不严谨,而这种五花八门的判决结果,某种程度上也暴露了,太多的地方在法律的执行力和解读力上,是不过关的。
上海护士案,该领受严厉的法律判决,但,罪不当死。
所以,这个判决本身是值得商榷的。 2016年4月14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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