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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文学 三味书屋 这个判决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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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值得商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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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4 06: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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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闲散之人 于 2016-4-14 06:46 编辑

                          
                                                                 这个判决值得商榷
   
       发生在上海的女护士毒杀男友事件,一审判决结束,当事人被判处死刑。
   
       就案件本身而言,死刑也许体现了“杀人偿命”的基本法理,但仔细追究起来,与最高法这些年来推行的“慎杀,少杀”是有悖的,所以,此判决值得商榷。

      当然,涉案人的主观罪过就摆在那里,这种利用自己专业手段杀人,确实令人发指,理当严惩。问题在于,仔细看过这个案件的前因后果,多数人都会觉得这个女子杀人是“事出有因”的。也正因为如此,此案判决一经公布,网络上的民情民意,几乎都是一边倒的同情,认为判决过重,认为应当体现法律的宽严相济,刀下留人。

      尽管网络的民情民意不能代表法律的严厉,但这种民情民意的传递,至少是一种可以供法律部门的参考。

      为什么一个杀人犯能引来如此的一边倒的同情?是大家都倾向于恶么?

      显然不是这样。

      不想去复述这个案件的前后过程,只是觉得这样的一次判决,与民意完全相悖。

      因为同样的案件,有的手段和结果以及影响力甚至不比这个案件差,结果都是当事人免于一死,有的死缓,有的只有区区十几年的刑期,有的甚至不足十年的刑期。面对汹汹的愤怒的民意,法院方面给出的解释是:少杀慎杀。

      双重的标准,一直以来一直是存在于中国法律层面的一个客观的存在。这种双重的标准,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是对法律的亵渎,而正因为这种判罚不一的存在,才让人们在清晰的比对之后,愈发觉得上海护士杀男友案的判决相当值得商榷。

      最高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中,进一步阐述了“少杀慎杀”的具体操作标准:“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注重发挥死缓制度既能够依法严惩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比对一下高法的这个死刑原则,再看看上海护士杀男友案的一审判决,显然是与高法的《决定》完全相悖的。

      这样一个被民意都一致反对的判决,这样一个类比之后更觉得不公正的判决,是应当纠正的。而这种纠正也不能完全非要依赖最高法的死刑复核,完全可以依照最高法的“少杀慎杀”原则,直接给出令人信服的判决。

      因为此案无论是客观社会影响,以及成因,都不足以构成“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相反倒是引来太多的同情和对此判决的微词。

      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之内,同样有可比性的案件,能出现天壤之别的判决,本身就是法律的不严谨,而这种五花八门的判决结果,某种程度上也暴露了,太多的地方在法律的执行力和解读力上,是不过关的。

      上海护士案,该领受严厉的法律判决,但,罪不当死。

       所以,这个判决本身是值得商榷的。
      
                                                                       2016年4月14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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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4-14 08:00 |只看该作者
手机操作不了。。问好闲散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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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4-14 08:5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她蓄意杀人还有理了?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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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4-14 08:5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理由俺也看了,男方退迟婚期,附带跟女的网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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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4-14 11:43 |只看该作者
女人判极刑的的令人产生悲悯同情心。
但这个案子的判决,也反映出中国司法与国际现代司法理念接轨的迹象;谋杀与激愤杀人性质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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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4-14 13:32 |只看该作者
一个男子把发妻活活打死,判了不到十年,这样的案子太多了,同样是杀人,这个就必须死吗?我奇怪的是我们这个国家的法典到底是儿戏还是法典,居然没有一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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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4-14 15:45 |只看该作者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16-4-14 13:32
一个男子把发妻活活打死,判了不到十年,这样的案子太多了,同样是杀人,这个就必须死吗?我奇怪的是我们这 ...

您不要罔顾事实把俺们带到沟里去,发妻活活打死是怎样的事实俺们又不清楚,任凭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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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4-14 16:27 |只看该作者
薄谷开来的案子与这女护土很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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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4-14 23:16 |只看该作者
牛芒 发表于 2016-4-14 16:27
薄谷开来的案子与这女护土很近似.

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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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6-4-15 00:01 |只看该作者

  俩人都是下药谋杀。要商榷就要找近似的案子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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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6-4-15 08:00 |只看该作者
如果护士的男友对护士实施过人身安全威胁,护士为了保护个人安全而实施杀人,可以免除死刑,只是因为男友推迟婚期甚至移情别恋,都不是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至于别的案子怎么判的,也与本案无关,我国不实行样板案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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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6-4-18 21:3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十步杀一人 于 2016-4-18 21:36 编辑
疯老爷子 发表于 2016-4-15 08:00
如果护士的男友对护士实施过人身安全威胁,护士为了保护个人安全而实施杀人,可以免除死刑,只是因为男友推 ...

那叫“判例法”(同样的罪行,以前判的什么刑,以后就照例来判),不叫什么样板案例制度。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以制定法为主;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一直是以判例法为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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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6-4-19 06:15 |只看该作者
十步杀一人 发表于 2016-4-18 21:31
那叫“判例法”(同样的罪行,以前判的什么刑,以后就照例来判),不叫什么样板案例制度。我国 ...

上学学过,忘了,但和样板案例是同理,我厉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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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6-4-19 06:44 |只看该作者
疯老爷子 发表于 2016-4-19 06:15
上学学过,忘了,但和样板案例是同理,我厉害吧?

我也是86年学的,忘得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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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6-4-19 06:56 |只看该作者
十步杀一人 发表于 2016-4-19 06:44
我也是86年学的,忘得差不多了。

上学时印象最深的是讲紧急避险时讲了个西方的攻击避险,至今没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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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6-4-19 07:04 |只看该作者
疯老爷子 发表于 2016-4-19 06:56
上学时印象最深的是讲紧急避险时讲了个西方的攻击避险,至今没忘。

攻击性紧急避险,我国法律未提及,但司法实践中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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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6-4-19 07:13 |只看该作者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16-4-14 13:32
一个男子把发妻活活打死,判了不到十年,这样的案子太多了,同样是杀人,这个就必须死吗?我奇怪的是我们这 ...

本案中,没有一个情节是符合最高法规定的可以从轻的法定和酌定的情节。相反,作案前预谋、作案后制造假象逃避惩罚等等,都是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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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6-4-19 07:21 |只看该作者
十步杀一人 发表于 2016-4-19 07:13
本案中,没有一个情节是符合最高法规定的可以从轻的法定和酌定的情节。相反,作案前预谋、作案 ...

是刘二吧?穿马甲也别取这么恐怖的名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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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6-4-19 15:15 |只看该作者
疯老爷子 发表于 2016-4-19 07:21
是刘二吧?穿马甲也别取这么恐怖的名字呀。

《决定》中关于适用死刑的条款并非只有第45条。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并不等于废除死刑:

六、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43.必须高度重视死刑案件的审判。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犯罪,慎重适用死刑,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44.坚持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正确处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与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的关系。充分考虑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和公众的接受程度,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必须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5.贯彻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注重发挥死缓制度既能够依法严惩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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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6-4-19 15:21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4-19 15:15
《决定》中关于适用死刑的条款并非只有第45条。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并不等于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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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我老人家普及这法律条款有什么用?我又不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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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6-4-19 15:26 |只看该作者
野妞 发表于 2016-4-14 08:51
理由俺也看了,男方退迟婚期,附带跟女的网聊

  上海女护士这个案子,虽说也是由婚姻情感矛盾引发的,女护士王琳因为男友推迟婚期而产生不满,进而实施了杀人行为,但是,她杀人既不是在争执过程中的激情杀人,也不是失手造成的过失犯罪,而是有预谋地杀人:在杀人之前,她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包括在自己工作的医院开取安眠药、获取胰岛素、注射器,通过网络购买砒霜等,还包括其事后为逃避惩罚而做的的各种掩饰行为。这都是法院一审判其死刑的原因。
   
    关于杀人行为,各国的法律规定是不太一样的。美国法律设有谋杀罪,并根据犯罪人主观故意的程度分为一级谋杀和二级谋杀。一级谋杀罪是直接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心理态度,通常是有预谋的。“二级谋杀”有过失的成分在里边,不是积极主动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我们国家的法律也根据不同的情况、心理动因等,对杀人行为进行了具体区分,如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死等。每一种犯罪背后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这使我国法律设定更加科学,法律适用更加公平。
   
    自古以来,在社会生活中,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杀人犯罪都很普遍,但大多数属于激情犯罪或者过失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比如家庭暴力致人死亡的,比如在争吵过程中失手致人死亡的等等。像上海女护士这样纯粹预谋杀人的,属于少数。如果在美国法律中这大概算是“一级谋杀”了吧。
   
    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悲剧,很多时候并不是犯罪实施者一个人的原因,被害人可能也会有过错,甚至可能过错还很严重,这也就是为什么法院一般不会对此类案件直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因。但凡事总有例外,具体的案件还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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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6-4-19 17:12 |只看该作者
疯老爷子 发表于 2016-4-19 15:21
向我老人家普及这法律条款有什么用?我又不杀人

万一你和邻居吵架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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