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6-4-20 00:02 编辑
上海女护士王琳,因男友推迟婚期、在网上与其他女性聊天,遂顿起妒恨,暗生杀机,经网上购买砒霜、利用工作便利在医院获取胰岛素、安眠药、注射器等一些列准备活动后,将男友骗到住处,用安眠药致其昏迷,继而注射大剂量的胰岛素,致其死亡。作案后,为扰乱侦查、掩藏罪行、逃避惩罚,又用男友的手机向亲友发平安短信,并向侦查人员谎称男友是服安眠药自杀。最终,在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面前,被迫认罪,并被一审判处了死刑。
这起蓄意谋杀案件的案犯,被判死刑,应该说,绝大多数人都会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客观公正的,是绝对符合罪刑相等的原则的。
但是,闲散之人却不以为然,蹦出来嚷嚷,说什么大多数民意都认为王护士不该杀,并断章取义地搬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认为王护士是事出有因杀人,属于婚姻纠纷杀人,具有从轻情节,法院应该遵从民意,不应滥用死刑。可笑,哪起杀人案没有原因?谁规定了只要婚姻纠纷杀人就可以不判死刑?
哈哈,不过我还是很高兴看到闲大喷子能引用法规了。那么,我们就来看看《决定》里是怎么规定的吧:
六、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43.必须高度重视死刑案件的审判。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犯罪,慎重适用死刑,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44.坚持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正确处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与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的关系。充分考虑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和公众的接受程度,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必须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5.贯彻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注重发挥死缓制度既能够依法严惩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由上可以看出,一、《决定》要求的是慎用死刑,而非禁用死刑;二、《决定》要求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慎用死刑,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具有酌定情节”,而非只要是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就都不能适用死刑。
王护士杀人案,虽说也确是因婚恋纠纷引起,但并不具有任何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情节,她是有预谋的、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杀人,并非激愤之下的失手、伤害等过失而致人死亡,而且案发后,既没有投案自首、也没有真诚悔罪,而是通过发短信、说假话等来掩盖罪行,主观恶性极大,性质极为恶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俗话说:“要想美,露大腿”。闲大喷子为了吸引眼球,显露其为民请愿之“美”,撩起宽大的裤脚,露出其“知法懂法”的大腿,结果,却弄巧成拙,混淆了故意杀人与激愤杀人或过失杀人的界限,忽视了不判死刑应该具备法定或酌定情节的前提,以致用力过度,撩破裤裆,露出其“法盲”的腚眼来。
哈哈,嗯,就驳到这儿了。顺便说一句,判处死刑,并非就是要立即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