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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太原警察王文军“殴打讨薪民工”一案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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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警察王文军“殴打讨薪民工”一案的辩护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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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8 12: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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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梨园小生 于 2016-5-8 13:06 编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备受关注的太原12.13案件,终于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十分感谢法庭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程序,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体现了公平与公正,我也希望并且相信法庭能够把公平和公正坚守到最后的判决。

   上午我们向法庭播放了一组视频,希望法庭和诉讼参与各方能够通过视频对12.13案发现场的事实有一个梳理,将现场每一张面孔、每一个声音都牢记下来,特别是不要把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搞颠倒,如果把顺序搞颠倒了,很可能是非就颠倒了,责任也就颠倒了。

    在正式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要对本案的死者周秀云以及坐在“被害人”席上的王友志表示同情,这是出于一个职业法律人对生命的尊重,这的确是一场不该发生的悲剧。


    坦率地讲,为被告人王文军辩护我是有压力的,因为我要对被网友称作“*河蟹*”、被他的上司称为害群之马的王文军作无罪辩护;但同时我清醒地认识到我肩上的责任要远远大于压力,因为我不是在为王文军个案行为辩护,而是在为中国警察的执法权辩护。下面我分三个问题发表我的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王文军不构成起诉书所指控的故意伤害罪。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和公诉人当庭发表的公诉词对王文军和郭铁伟等人在12.13案发现场所实施的执法活动、处置措施给予了肯定,对此我很欣慰。本辩护人之所以认为被告人王文军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基本观点是:王文军对妨害公务的周秀云采取徒手制止措施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执法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下面从两个方面阐述理由。


   1、合法性和必要性。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的本质特征就是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某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甚至是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即便造成了损害后果也不承担刑事责任,比如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王文军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对周秀云所采取的处置措施,就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受法律保护的正当行为。

    其一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处理治安案件到达现场的第一要务就是“迅速恢复秩序”,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引用《警察法》第5、6、35条和《治安处罚法》第50条),我手里拿着的这本《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4条更是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采取的处置措施受法律保护。


    其二警情需要。通过视频证据我们把12.13案发现场的警情做一个归纳就会发现如下特点:一是王友志、周秀云一方人多势众,身份不明;二是法律意识、规则意识淡漠,根本认识不到强行进入工地和殴打保安的违法性;三是与警察情绪极端对立,对警察的要求和命令不屑一顾;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由于周秀云的突然加入,无所顾忌地对警察谩骂、抓挠撕扯使现场情况更加复杂,正如王文军、郭铁伟所说,像周秀云这样的女人很少见。我们看到事态发展到最后,就是周秀云紧紧抓住王文军的裤子不松手,王文军刚开始被迫挪动脚步,最后只好抓住头发将其控制。刚才公诉人讲在接下来长达七分钟的时间,“现实危险已经消除”,辩护人不同意这种说法。视频证据显示,这七分钟现场情况并不平静,有不断高喊“警察打人,警察打人”起哄的,有拿着手机到处拍摄,扬言要传到网上进行挑衅威胁的,甚至还有民工站到周秀云跟前说“别丢开他,他不敢动你”进行怂恿的,最为关键的是,周秀云紧抓警察裤子阻碍执法的行为属于持续状态。因此,现场的紧张气氛远不是我们坐在这个舒服的法庭内能想象得到的,王文军选择时机进行解脱是完全必要的。

    其三符合操作规程。王文军对周秀云采取处置措施完全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先提出警告后徒手制止。周秀云双手紧抓王文军裤子阻碍执法属于轻微暴力,王文军可以进行徒手制止。我们注意到王文军向周秀云连声命令“放开,放开”,然而周秀云坚定地说“不松,就是不松”,周秀云果真说到做到,就是不松手,于是我们便看到了下面的情况,王文军徒手将周秀云按到进行解脱,王文军的措施完全正当、合法。

   2、相当性和适度性。
我想从三个方面分析:
   
     一是相当性,就是指王文军采取的徒手制止措施的强度与周秀云实施的违法侵害行为的强度相当。先举个例子,比如警察面对一个持棍行凶的人,警察同样手持警棍与他对打,强度基本相当;如果对方拿的是棍,警察用枪还击,强度相当吗,如果各位有疑问,我可以告诉你这同样叫强度相当,因为前不久发生的庆安事件就是证明。由此看来,周秀云两只手紧紧抓着王文军的裤子,而王文军抓着周秀云的头发往下摁,这两个动作的强度是不是相当呢,我相信答案是肯定的。今天上午辩护人当天播放了一段视频资料,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制作的警务训练教材“擒拿格斗教程”,我个人认为它就是警察徒手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技术规范,完全可以实战应用,比起“教程”中的“拧颈解脱”,王文军对周秀云所采取的动作是非常轻微的,可以证明强度相当。

     二是适度性,就是采取徒手制止行为所用暴力的适度性。暴力是警察执法行为的特点,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暴力是国家法律许可并且保护的。就本案而言,王文军用两只手抓住周秀云的头发,没有击打动作,也没有起诉书指控的“扭”的动作,而是用了一个顺势往下压的动作,这个事实有河南民工徐前进和实习警察姬腾飞、目击者王红飞、杨轩忠可以证明。既然王文军处置措施强度相当,暴力适度,那么周秀云的死又说明了什么呢?我们不否认王文军的行为与周秀云的损伤之间存在联系,我们要强调的是,王文军的处置动作是合法的、适度的,还有一个大家都忽略了的原因,也是导致周秀云颈部损伤的重要原因,就是周秀云妨害公务拒不放弃抵抗的行为导致她颈部损伤致死。王文军连声命令“放开,放开”,周秀云坚决地说“不松,就是不松”视频显示,在王文军将周秀云摁倒的最后一刻她才松开紧抓裤子的双手。庭审中有一幕让我们印象深刻,鉴定人刘良教授出庭,王文军含着眼泪求助刘教授“如果在我往下按周秀云的时候,她及时放手顺着力的方向下去是不是可以避免这个结果发生?”刘教授明确回答“是的!”辩护人有理由认为,如果周秀云死于钝性暴力作用,那么这个“力”就是王文军合法的、正当执法的力和周秀云妨害公务、抵抗执法的力的相互作用产生的结果。

     三是合规性。按照《操作规程》的专家解释,徒手制止措施分为攻击型和控制型两种,第20条规定,警察采取徒手制止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本案被告人王文军没有实施击打动作,他采取的是控制性徒手制止的解脱动作。《操作规程》第3条规定“尽量避免人员伤亡”,我查了《中华大辞典》,“尽量”的意思就是“力求在一定范围内达到最大限度”,也就是要求行为人最大限度的努力,辩护人认为《操作规程》之所以规定“尽量避免”而不是“必须避免”,就是考虑到警察采取执法措施的复杂性和危险性,绝不可能万无一失,否则难以保障警察的执法权。综上所述,王文军对周秀云采取的处置措施是合法的、适度的,是没有社会危害性、受法律保护的,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王文军滥用职权罪的五种行为,辩护人经过分析认为,违法情节轻微,尚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1、将违法嫌疑人王友志等人带回派出所后没有经过批准,采取了违法留置措施,应当属于滥用职权,这一点,尽管王文军结合龙城派出所存在的管理问题作了解释,但辩护人是同意公诉人意见的。

    2、辩护人不认同公诉人关于王文军和郭铁伟在出警现场存在粗暴执法、激化矛盾的滥用职权行为。我记得在昨天的庭审中,有一名出庭证人河南籍民工李康,这位23岁的孩子说他之所以没有及时配合王文军核实身份,是因为王文军等人到现场后没有出示相关执法证件,可能是假警察,才敢于大声指责王文军和郭铁伟态度不好,于是,王文军厉声说出“对待犯罪嫌疑人还要态度好吗”便成了公诉人所说的“粗暴执法”。在这里辩护人不得不对警察的职能和警察的职业特点作一点分析,来澄清人们对警察执法的错误认识。警察是什么?是国家暴力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代表的是国家的权力和法律的权威,他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以及采取执法措施时具有明显的国家性和强制性。警察的职业特点也与众不同,执法对象复杂性,工作具有艰苦性和危险性,职业形象具有严肃性,其严肃性体现在纪律严明,警容严谨,形象威严。警察的工作语言带有命令性,他在事发现场提出的每一项要求都是必须执行的。我们或者可以把这样一种现象理解为警察的职业病,但是这就是警察,这就是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现场从事执法行为的警察。我们通过视频回放,发现郭铁伟和王文军刚开始是心平气和地去了解情况,然而十多名民工表现的情绪异常激动。不是王文军等出警警察激化了矛盾,而是十多名民工凭借人多势众引发事端,警察不得已采取了严厉的口头制止措施。公诉人将王文军根据警情需要发生的态度转变认定为“粗暴执法”毫无道理。我们同意王文军的说法,当时的言语不够规范,但是充其量是个违纪问题。

    3、关于脚踩头发侮辱他人的问题,辩护人认为王文军采取的是对嫌疑人后续控制措施,在当时是必要的,只是现在看来行为不够文明,传到网上影响扩大便成了侮辱他人,这是王文军意识不到的。


   4、所谓派出所内泄愤报复殴打王友志、李康,这一点辩护人不持异议。


   5、关于违法传唤王成的问题,我们注意到在现场王成本来并不是执法对象,本应配合警察执法,但是王成在现场有手持手机对着警察恶意拍照的行为,严重干扰了警察执法,所以辩护人并不认为将王成带回派出所是滥用职权。值得一提的是,警察对嫌疑人采取留置措施,或者叫带回派出所继续盘问,按照规定可以“先带回,后审批”,所以王文军的这个措施不构成滥用职权。

    第三,关于12.13案件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坏国家机关声誉的问题。辩护人坚决反对这种错误认识,起诉书把它作为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或者量刑条件,是不能成立的。

    1、12.13案件之所以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与王友志、王奎林等所谓的受害人谎言欺骗记者,个别媒体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借题发挥,一些别有用心的公益人士肆意制造一个又一个新闻事件,恶意炒作推波助澜有直接关系。从2014年12月26日中国网发布第一篇文章到2015年1月17日中央电视台发布“12.13案件系治安纠纷引起,与讨薪无关”,期间的全部主题都与“警察打死讨薪女民工”有关。请问公诉人,用谎言包装一个悲情故事,利用敏感的社会问题招来社会的广泛关注,这种恶果是王文军造成的吗?

     2、王奎林和不负责任的记者用视频截图制造轰动效应,让公众在不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的情况下产生错误判断,形成一边倒的舆论导向,造成恶劣影响。这不是12.13事件的真相,也就不可能是12.13事件的真实舆情。辩护人当庭已经举证,中央电视台2015年1月29日“焦点访谈”播出“不该发生的非正常死亡”节目之后,“凤凰视频”网站有1411位网友跟帖,可以发现真相揭露后有关12.13事件的舆情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我们把全部言论划分成四类,通过分析发现“支持警察执法,谴责受害人周秀云和王友志抗法行为”以及呼吁公正、公平处理该事件的网友占到了76%,而“同情死者,谴责警察*河蟹*”的只有24%。

     3、12.13事件产生了所谓的社会恶劣影响,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重要原因,就是王文军所在的主管机关太原市公安局和小店区分局,在事件发生后没有主动介入调查,作出调查结论,没有积极、及时地应对媒体,导致了事件迅速发酵而得不到控制,沿着有罪推定的态势发展。在此,辩护人不得不提到不久前黑龙江庆安车站派出所发生的警察开枪事件,这个枪击事件同样后果严重,但是公安部立即组织了一支专业调查队伍,及时作出了调查决定,认定警察是合法执法,使事件及时平息,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影响。辩护人还想指出,12.13案件发生后一些领导同志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进行表态,指责王文军是“害群之马”,也产生了一定影响,辩护人并不质疑“12.13执法警示日”,但我严重质疑“害群之马”的表态。事实上,关于本案的舆情还在继续发生着变化,随着判决作出,相信更多的人会作出正确的判断并得到有益的启示。

   尊敬的各位法官,辩护人在办理12.13案件的三四个月中也思考了很多问题,我们这个正在走向法治的社会需要怎样的警察,需要怎样的警民关系,我们的警察队伍如何树立执法权威;当涉及警察的侵权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如何及时介入调查和应对舆论,让警察的公信力不受影响。辩护人在办理12.13案件中,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向太原市的公安局和小店区公安分局提出要求,出具调查结论,但是到现在也没有出具,令人遗憾。通过这个事件,也希望能唤起全民守法的法治思维。鉴于本案前期受到了舆论的强烈干预和影响,辩护人恳切地希望法庭能够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建立防止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精神独立审判,公正司法,因为一个错误的判决,影响的不仅仅是两个警察的个人命运,它可能动摇一支队伍的职业信仰,这是十分危险的!

     在即将结束辩护发言之前,我想引用一个专家,就是我手中这本《操作规程》的作者、中国公安大学国际警务管理学院教授刘宏斌的一句话,他说,警察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确实很多,但是警察的权威不容削弱,警察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我们的管理体制,我们的国民教育,我们的媒体,我们的司法判例一定要尽其所能,为保障和维护警察执法权作出努力,如果听任各种侵警袭警事件、挑战警察权威的事件不断发生,我们的国家,我们全社会要为之付出沉重代价!





                                                                       谢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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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5-8 13:09 |只看该作者
有些喷子根本就不懂法,认为警察是不能使用暴力的。法律是什么?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你不遵守,就要运用强制力让你遵守,什么是国家强制力?那就是警察合法使用的暴力手段和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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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5-8 13:10 |只看该作者
太原市公安局那个姓汪的局长,草包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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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5-8 13:17 |只看该作者
为死者惋惜,但更同情那几个警察,好好的生活被几个无知愚昧而又难缠的人彻底打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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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5-8 13:20 |只看该作者
辩护词(二)


作者: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水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刚才第一辩护人柴冠宏律师对王文军的无罪辩护意见无可挑剔,我很感动,以至于我一时不知道该从何处开始发表我的辩护意见。


我们接受委托,为王文军做无罪辩护,压力是巨大的。连续五天的庭审,在我本人的律师职业生涯当中也是第一次,所以感触更深。于是,我想通过对话的方式完成我对王文军的无罪辩护。


我要对国家公诉人说,我们不能接受你们对王文军的有罪指控。

第一,我首先针对你们在公诉词里所作的定罪分析进行反驳。你们认定被告人王文军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两点理由不能成立。公诉人的理由可以概括为两个“没有必要”,一是“没有必要伤害周秀云”,二是“没有必要生气”。公诉人认为当时现场情况比较平缓,周秀云和其他民工并没有对警察造成攻击,所以王文军没有必要对周秀云采取制服和解脱措施。五天的庭审调查证实,周秀云当时对王文军的暴力妨害执法行为已经到了必须对她采取措施的时候。我认为,只要违法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妨害执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公安民警随时可以对其制服。本案的事实是,王文军和郭铁伟经过九次的口头警告“放开,放开”,周秀云坚定地说“不松,就是不松”,然后王文军才对她实施了徒手解脱措施,这种行为不仅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至于公诉人认为民警在遭受挑衅、撕扯抓挠等妨害执法行为后,应当保持冷静而不必生气的观点,本律师不能认同。警察是国家的暴力机器,但警察也是人,所以不能说警察就应该是机器人,他不能有感情和情绪。公诉人认为,有情绪就是有动机,有动机就说明有主观故意,本律师认为这种推定不能成立。事实上,王文军在执法现场遭到周秀云的辱骂、撕扯抓挠时只是想摆脱她的纠缠,根本没有想过要伤害她,公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文军有伤害她的故意。我想提醒公诉人注意的是,王文军对周秀云实施的徒手解脱行为不具有非法性,他是在正当履行职务,而周秀云的伤,是其暴力抗法的结果,王文军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我们同样不认同公诉方对被告人王文军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指控。公诉人认定王文军构成滥用职权的行为有五项,我们只同意其中的一项,其他四项均不是滥用职权的行为。公诉人认定的第一个行为是“粗暴执法”,“粗暴执法”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没有具体的行为指向,无法认定其中到底哪个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第二个行为“踩头发、侮辱他人人格”和第三个行为“泄愤报复,殴打他人”都不是滥用职权的行为,这与职权毫无关系,因为没有人可以享有这两种权利。


第三,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作为本案的侦查机关,存在一个乱作为的问题,被告人王文军的家属一致认为,王文军之所以坐在被告席上,完全是检察机关乱作为的结果。人民警察的任何一次出警都有可能造成重大伤亡。对这类案件,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对处理程序规定的非常清楚,即先由公安机关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作出调查报告然后根据调查报告作出处理。12.13案件发生到12月24日媒体曝光,也就是12天的时间,而黑龙江庆安民警枪击案从案发到出具调查报告也是12天的时间,一个被媒体炒作,负面效应被无限放大,一个凭调查报告而使事态平息。性质相同的事件,处理的程序不同,结果大不一样。我们认为12.13案件的教训实际上是庆安案件吸取的经验。基于这一点,我们认为在小店区或者小店区以上的公安机关没有对12.13案件现场民警的处置情况出具现场调查报告之前,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有罪指控是不能成立的,调查权应当前置于侦查权。


下面,我要对被告人王文军说几句话:

第一,你作为一名普通的基层人民警察,正当、合法的执法行为必须予以肯定。你要相信你为之服务、为之奉献的组织和国家以及广大善良的民众在知道了“1213案件”的真相后会理解你、支持你,毕竟包括你在内的广大公安干警是人民幸福安全的保障。如果没有你们的奉献,当暴徒挥舞砍刀的时候,就没有人以血肉之躯去和歹徒搏斗;没有你们的英勇斗争,中国十几亿人的大国不可能有今天的如此安宁。所以,你要坚信,正当执法行为是能够得到保护的,否则,不保护正当执法者的结果就会让统治阶级吞下难以下咽的苦果。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第二,你是相关责任人和媒体恶意炒作的受害人,我们辩护团队认为,你有错无罪。经过五天的法庭调查,我们有信心、很坚定地给你做无罪辩护。起码我们很坚定地认为,公诉机关目前对你故意伤害罪和滥用职权罪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


下面,我向法庭陈述我的意见:

第一,“12.13案件”影响巨大,各方势力、各路人马尽数出场、尽情表演,但终归要通过你们的判决结果使其尘埃落定,你们肩负的责任重大!


第二,对“12·13案件”的审判让法庭承受了太多的压力。但我希望对王文军的审判是公平的,对王文军的判决结果必须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法庭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顶住压力,不能因为闹访、不当舆论而制造新的冤案!


第三,要充分考虑本案判决所产生的社会效果,要充分评估本案不当判决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我认为,本案无论如何判决,都将注定成为中国法治进程史上具有标志性和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如果判决王文军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对全国警察队伍士气的打击和对警察队伍情绪的影响是不可想象的;如果判决王文军无罪,我认为就是弘扬了正气,就是对违法犯罪者的巨大威慑,就是给全社会一种具有安全感的信息传递。我相信,法庭会谨慎而智慧地利用这一千载难逢的轰动案例向社会各个方面传递正能量,并通过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使“12·13案件”给山西省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烟消云散!实际上,荣辱成败,往往就在执法者的一念之间!


第四,标志性的案件呼唤经典性的判决。“12·13案件”不是政治事件,纯属法律事件。这一事件发生在普遍性信仰危机、价值观念扭曲的社会转型期,可以说是一个可遇不可求的典型案件。典型案件的影响力往往是划时代的,他会让社会中的各个相关主体都能尽可能地去从该事件中找到自己的影子并重新深思之、传播之。所以,对“12·13案件”的判决必须要有超常的魄力和胆量、超前的意识和最公正的心,不能被社会舆论左右,要凭执法者的良心,要充分尊重案件查明的事实。本案判决是否公正,确实是到了考验执法者智慧和胆量的时候了!


第五,本律师认为:法庭应对以下主要事实进行评判:

其一、应当对警察在第一现场执法的正当性、权威性和尊严性予以明确肯定。警察作为执法者,国家赋予他的职责就是代表国家去执行公务,他的行为只要不违法或明显过激,被管理对象就应当充分尊重他的权威和尊严,并应无条件对警察的现场处置行为予以服从和配合。即使他的言语不当、身体肢体动作不规范,也不能由此就否定他的执法行为和行为的正当性和权威性,更不能因此就去挑战他的执法尊严。


其二、应当明确肯定在现场执法过程中民警与现场被管理对象的地位的不平等性,并明确公民在警察执行职务时的服从和配合义务。根据《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人民警察到达报案现场后,其对现场处置的权威与被管理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任何公民在警察处置过程中必须无条件的服从和配合,而不能借故发难,更不能以所谓的“态度不好”等理由去对抗执法人员执法活动。


其三、一审判决应当对王文军在现场处置警情过程中处置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当性予以肯定。根据现有的证据,王文军对当时现场警情的判断是准确的,其在周秀云对现场警员实施暴力(抓扯裆部)妨碍执行公务、经多次口头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徒手将周秀云顺势摁倒在地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周秀云的颈部伤害结果完全是在受其工友的鼓励下,决意将暴力抗拒民警执法行为进行到底并拼其力气与王文军进行较劲所产生的意外事件。


其四、一审判决应当对“12·13案件”发生后,相关舆论情况的起因以及媒体相关内容的真伪性以及由此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原因及归责问题予以评判。现有证据表明,“12·13案件”发生后,王奎林给相关媒体提供的资料存在严重隐瞒事实、编造虚假信息的情况,相关媒体的采编人员在未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将虚假信息发布并迅速被主流媒体转载是引发本案所称恶劣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和持续发酵的直接原因。而对这种由于虚假新闻或不实报道所产生的恶劣社会影响不应由王文军承担。


其五、一审法院应当明确国家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的普遍适用性。如果判决否定了该规程的普遍适用原则,将会导致公安机关公信力的丧失和人民警察在现场处置警情出现重大伤亡事件后的情况无法可依。我认为:《人民日报》在5月14日和5月15日连续两天刊发的专题评论文章《庆安枪案一波三折谁该反思》和《政府也要反思》,深刻评论黑龙江庆安民警枪击案件的处理结果,应该对“12·13案件”的处理有所启示!


最后,我要对全国所有的媒体及其从业者由衷的说几句话:


第一、感谢你们。没有你们,“12·13案件”作为一起普通的民警执法案件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不可能如此巨大;没有你们,民众对案件的关注度和舆论情况不可能如此高涨;没有你们,社会各界因本案可谈论的议题和争论不可能如此广泛;没有你们,一起普通的民警执法案件对中国未来若干年内的法治进程的影响不可能如此深远;没有你们,不会让我们全社会通过这个案件对现阶段中国存在的诸多社会矛盾等问题的思考和反思如此深刻。是你们 将“12·13案件”上升为中国法治进程史上具有标杆性意义的法律事件。如果本案处理得当,你们是当之无愧的头号功臣!


第二、你们需要反思。“12·13案件”之所以负面影响如此巨大,媒体应为始作俑者。通过参加“12·13案件”的公开审理,你们不但见证了媒体的力量,更见证了“12·13案件”的真相。过去对12·13案件的相关报道,确实存在片面性和误导性,也确实给民众的是非观和社会价值观造成了一定的错乱。反思是必须的,也是应当的!


第三、真诚的希望。“12·13案件”的公开审理很快就会成为历史。通过对“12·13案件”报道的反思,希望你们在对有争议的事件进行报道时,要保持客观、公正,要向全社会宣传正能量,要向全社会倡导尊崇法律、遵守规则、人心向善的核心理念,让正能量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成为主旋律。世界潮流滚滚向前,媒体已经成为引领潮流的重要力量,通过你们的宣传和引导,让国民对社会向前发展、向好的方向发展有一个良好的期待,让人们对未来充满信心。我对你们充满了期待。我相信你们具有传递正能量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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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5-8 13:28 |只看该作者
欢迎大磨叽来磨叽几句。哈哈,估计大磨叽没词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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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5-8 13:33 |只看该作者
贵阳周边有村民为多得拆迁款提前盖房子,根本无法居住的一种危房,俗称种房子,用三四百元平米造价种的房子,拆迁时补偿款变三四千元。种个一两千平米,弄个几百万,政府若强拆,他就玩命。这些现象,闲散们不了解,只会指责什么暴力执法。说这些人是刁民,山人又会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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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5-8 13:3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梨园小生 于 2016-5-8 13:54 编辑
牛芒 发表于 2016-5-8 13:17
为死者惋惜,但更同情那几个警察,好好的生活被几个无知愚昧而又难缠的人彻底打乱了。

妈的!检察官和法官还有那个公安局局长都是坐着说话不腰疼!他们居然把那么一个混乱的现场情况说成是“较为平静,没必要去制服”。  好,那我们也可以让王文军等警察的母亲去抱住主审法官、检察官和公安局长们的腿,死死扯住裤子不放,看他们怎么办?大家都有妈,谁怕谁呀?
  
  
      

  袭警无罪,撒泼有理,阻碍公务不必制服,这都是什么混账逻辑?




      看来,还是有妈好,今天母亲节,嗯,妈妈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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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5-8 13:51 |只看该作者
牛芒 发表于 2016-5-8 13:33
贵阳周边有村民为多得拆迁款提前盖房子,根本无法居住的一种危房,俗称种房子,用三四百元平米造价种的房子 ...

社会的复杂情况,岂是闲散、麻婆之流所能了解的?哈哈,他们也只能人云亦云了。
    老百姓种房子,也是受官商勾结种房子牟取暴利的启发,但没料到自己没有与官方的关系,所以遭到的往往是“冰雹”,落个颗粒无收,还亏了种子钱。官商勾结种房子,才能牟取暴利。例如:官员能提前知道某些地段的城市发展规划,哪里要修地铁、哪里要修道路、建桥梁等,尤其是在城郊结合部或城中村,于是,就勾结商人,向村里租用土地,建一些批发市场或仓储物流、大型游乐场、农家乐餐厅等,到了征地时,一律按经营用房赔偿,比民宅赔偿高的多!然后,躲在一起分赃。政府官员、银行行长、社会流氓勾结在一起干这个的很多,很多坐牢回来的社会渣滓,只要他们有亲戚在当官,突然就暴富了,也就不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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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6-5-8 15:00 |只看该作者
梨园小生 发表于 2016-5-8 13:28
欢迎大磨叽来磨叽几句。哈哈,估计大磨叽没词儿了!

老磨做梦都在怀念砸烂公检法那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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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6-5-8 16:15 |只看该作者
牛芒 发表于 2016-5-8 13:33
贵阳周边有村民为多得拆迁款提前盖房子,根本无法居住的一种危房,俗称种房子,用三四百元平米造价种的房子 ...

这种临时搭建所谓房子待价而沽的,我们这边也经常看到。。。但也不排除确实有暴力强拆别人住房的。。。一码事归一码事吧,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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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6-5-8 16:26 |只看该作者
没有时间多看长篇大论,在家里陪老妈呢。

就“辩护词”本身先说几句吧:

所谓辩护词,是律师的陈词,他在在法律基础上,尽可能做无罪辩护,或者把某种重罪说成其他轻判的罪。从维护当事人权益来说,律师如此辩护是完全正确的。但从司法程序而言,律师的辩护也不过是一面之词,还需要另一面对应的说辞,以及更多证据介入进行综合考虑。最后定案结论。


所以,柳二你拿着律师辩护词来,并不能说明就绝对有理,跟论坛的抗辩其实差别不大,它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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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6-5-8 17:54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5-8 16:15
这种临时搭建所谓房子待价而沽的,我们这边也经常看到。。。但也不排除确实有暴力强拆别人住房的。。。一 ...

我亲身经历了三年的拆迁工作。说句大实话,真正被强拆的,大都是指望靠拆迁发横财的胡搅蛮缠的人家。这主要是因为赔偿标准不统一,有暗箱操作的。大多数人都愿意拆迁,总有一些人提些无理要求,死活不愿意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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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6-5-8 18:00 |只看该作者
梨园小生 发表于 2016-5-8 17:54
我亲身经历了三年的拆迁工作。说句大实话,真正被强拆的,大都是指望靠拆迁发横财的胡搅蛮缠的 ...

嗯啦,你说“大都”,这个词,我绝对认可。但不能因为这个“大都”推及到全部。否则,那几个因强拆迁而自焚自杀的岂非死不瞑目,难道他们一条命就为了所谓的赔偿款?虽然他们思想和行为极端了些,但起码说明,他们不是为了赔偿款而讹诈——你认可我这个观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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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6-5-8 18:01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5-8 16:26
没有时间多看长篇大论,在家里陪老妈呢。

就“辩护词”本身先说几句吧:

这你就不懂了。律师的辩护词是在阅卷和会见当事人并对证据材料审核后,依照事实和法律形成的,在侦查卷宗里,会有对涉案各方的有利或不利情况的调查取证材料,而非一面之词。因此,比网络、媒体和糊涂官们所掌握的事实更客观,更全面、更准确,更能帮助大家正确的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别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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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6-5-8 18:0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梨园小生 于 2016-5-8 18:07 编辑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5-8 18:00
嗯啦,你说“大都”,这个词,我绝对认可。但不能因为这个“大都”推及到全部。否则,那几个因强拆迁而自 ...

我不认可,除了极少数是受到不公对待的、以自焚抗争的之外,其他的都是在为更高的赔偿款在闹,至于他们为什么会拿命来闹?那是因为他们并未预料到会死。一个地块,大多数人都签字同意拆迁,总是只有少数几户不同意,这就已经说明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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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6-5-8 18:1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梨园小生 于 2016-5-8 18:14 编辑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5-8 16:15
这种临时搭建所谓房子待价而沽的,我们这边也经常看到。。。但也不排除确实有暴力强拆别人住房的。。。一 ...

暴力强拆有非法的,也有合法的,应该谴责的是非法暴力强拆。只要履行了合法手续,暴力强拆无可厚非。有些官员不懂法,没有走程序,就去强拆,授人以柄,应该追责。至于强拆中发生暴力对抗,致人死伤的,那是组织指挥不恰当,也应该追责。
         合法的强拆,也是执法,不得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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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6-5-8 18:23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5-8 18:00
嗯啦,你说“大都”,这个词,我绝对认可。但不能因为这个“大都”推及到全部。否则,那几个因强拆迁而自 ...

想借机闹一笔横财的,多了去了!我们这里有一个老红军,住在首义广场附近部队的将军楼里,辛亥革命一百周年,要扩建广场,赔了他家几百万,签了拆迁协议。到了拆迁时,他的一个瘸腿儿子住了进去,带了两桶汽油,还有猎枪,声称必须再给他二百万买房子住,因为拆迁款都被他姐姐签字拿走了,他没分着!闹了几天,最后,因为要赶工期,又多给了一百多万。广场建好了,结果台湾的国民党没来,白忙活了。十月十日那天,剪彩晚会,来了好多要员,害我们在附近制高点的楼顶上站了半夜,吃的是盒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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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6-5-8 19:1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梨园小生 发表于 2016-5-8 13:28
欢迎大磨叽来磨叽几句。哈哈,估计大磨叽没词儿了!

呵呵,你个傻二又开始炒冷饭了?
你这是找来最新的辩护词吗?辩护词的谬论,有点面熟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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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6-5-8 19:51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5-8 19:16
呵呵,你个傻二又开始炒冷饭了?
你这是找来最新的辩护词吗?辩护词的谬论,有点面熟嘛

哪里有谬误?愿闻其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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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6-5-8 20:1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牛芒 发表于 2016-5-8 15:00
老磨做梦都在怀念砸烂公检法那年月

你个牛氓,把一线的天津国企倒卖完了又跑去贵阳倒卖三线的国企。你的贪婪啥时候是个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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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6-5-8 20:19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5-8 20:16
你个牛氓,把一线的天津国企倒卖完了又跑去贵阳倒卖三线的国企。你的贪婪啥时候是个头啊?

大磨叽,被打的到底是不是“讨薪民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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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6-5-9 01:1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柴冠宏和孙水泉二位律师的辩护词,让我看见了:狼狈为奸,巧言令色,虚张声色,色厉内荏。

作为一个律师,一个只代表委托人权益和自己利益的律师。柴、孙二位的辩护词里很多用语,既不符合公正的原则,也丧失了律师的操守。可以说那二位是律师中的败类。(重点:此话作为旁观者或法律的执行者可以那么说,作为周秀云的辩护律师不能那么说。)

既然“十分感谢法庭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程序,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体现了公平与公正,”那说明法庭在辩护之时,还是公平与公正的。那么“希望并且相信法庭能够把公平和公正坚守到最后的判决。”又是什么意思呢?是不是判决无罪就是公平正义,否则就是不公平非正义了?那如果周秀云的辩护律师也对法庭做同样的陈述,那法官应该如何坚守公平和公正?所以,作为旁观者说这样的话可以理解,而作为只维护自己的当事人权益的律师,这样说就有涉嫌迫坏法律的公平、公正,干扰法庭的正常依法判决。就好像,王文军的上司不能在法庭的陈述中说王文军是害群之马一样。

“不是在为王文军个案行为辩护,而是在为中国警察的执法权辩护。”?这大词捅的,是想干扰法庭依法公平公正的判决?公诉人和周秀云的律师也捅这些大词,也说不是在维护周秀云的合法权益而追究王文军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是为了维护中国的老百姓的合法权益。那法官是维护中国警察的“执法权”呢还是维护中国全体的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才算是公平公正呢?

“不要把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搞颠倒,如果把顺序搞颠倒了,很可能是非就颠倒了,责任也就颠倒了。”这段话说得很好。也是全篇辩护词唯一值得肯定的亮点。

“合法性和必要性。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的本质特征就是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按照顺序,这个原则应该首先适用于周秀云等民工们。作为警察的王文军们,接警后到达现场后,前面纠纷的种种事实真相并不清楚,只是听了纠纷一方的陈述而已。而现场并没有发生打砸抢的行为和现象。也就是说没发生具有社会危害的犯罪。而所谓的殴打,周秀云的儿子和那些民工们,因为保安的制止产生的肢体冲突认为是保安打人,他们的反击是正当防卫。这种一面之词和不是当事人的保安队长的一面之词一样。为何王文军们不采信民工们的一面之词,却只听信保安队长的一面之词,就认定民工们是“犯罪嫌疑人”呢?在还不能判定犯罪行为存在的情况下,就态度蛮横的询问激起民工们情绪的反弹,从而不愿意以平和的态度配合,这难道不是执法者警察的错误在先吗?这如何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这也是原先的人民警察,很多现在却得不到人民支持的重要原因。因为,那些“害群之马”以他们的蛮横无理玷污了人民警察为人民那个荣耀。也使得现在很多的民众不是爱戴保护他们利益的警察,而是害怕欺压他们的警察。

“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处理治安案件到达现场的第一要务就是“迅速恢复秩序””我不明白了,在一个停工的工地上,在一个门卫室里的争吵,破坏了什么“秩序”?在事实没有调查清楚之前,如何确定纠纷的哪一方在破坏“秩序”?是民工们因为认为周秀云儿子被保安殴打而跑来说理呢?还是保安队长认为民工们殴打保安呢?纠纷双方的争吵,既没影响工地的正常施工,也没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有什么需要迅速恢复的秩序?莫非警车胡乱占道影响了马路上其它车辆的正常通行?那好像应该是警察破坏了秩序。

在调查纠纷的真相后,在轻微的民事纷争的情况下,警察们完全可以口头训诫一下违规的民工们,让民工们离去从而迅速的恢复秩序。为何要恶狠狠的将民工们带往派出所?是想罚点黑钱呢?还是想帮保安队长出口恶气?从后来派出所发生的违法野蛮殴打事件,很难不让人不产生那种疑问。

公诉人说的“现实危险已经消除”,柴某不同意这种说法,说“王友志、周秀云一方人多势众,身份不明”那我想问了,人多势众有在殴打保安们和破坏财物吗?有在袭警或干扰其它民众的正常生活吗?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正在发生,人多势众又怎么了?不违法吧?难道警察们没向保安队长调查王友志及工友们是否工地的民工们?如果调查了,何来的身份不明?如果没调查,那王文军等警官们来干啥呢?只是为了耍威风来的?

事态的发展,得按顺序来不是?先是警察的态度蛮横,使得民工们不愿意配合调查。接着警察高喊民工是犯罪嫌疑人,并违法动用了手铐,使得事态进一步恶化。造成情绪的对立,责任首先在警察吧?那些高喊“警察打人,警察打人”起哄的,拿着手机到处拍摄,扬言要传到网上进行挑衅威胁的,也是发生在警察违法动用手铐之后。手机拍摄违法吗?难道不是一种对执法行为的正当监督吗?难道警察依法执法还会害怕民众的拍摄吗?那些拍摄正好能够成为执法正当的证据补充。怎么会是挑衅或威胁呢?能够构成挑衅或威胁的,只能是对那些违法执法的黑警察。这是很浅显的道理。

而周秀云的谩骂、抓挠、撕扯都是发生在警察违法抢夺了周秀云的手机之后而不是之前。从视频中可以听见周秀云高喊:为什么抢我的手机,凭什么抢我的手机之类话语。之前的警察们给民工们使用手铐时,周秀云只是在用手机拍摄并无过激行为。哪条法规规定警察执法时,旁人不能拍摄了?警察可以随意的抢夺他人的手机了?周秀云索要自己的手机难道不合理吗?在警察们野蛮的不予理睬的情况下,周秀云的过激行为虽然是错误的不应肯定。但警察们完全可以动用手铐给予制止吧?不要说手铐没了哦。因为,那些被戴手铐的民工们都很老实的坐在了警车里配合,并无反抗的行为或危险举动的迹象,他们手上的手铐完全可以解除嘛。而王文军采取所谓的解脱行为,是不是属于“非常轻微”的“强度对等”,如果死因鉴定是周秀云死于钝性暴力作用,那“非常轻微”解释的通吗?法官和公诉人及民众们都是傻子?

王文军说:“如果在我往下按周秀云的时候,她及时放手顺着力的方向下去是不是可以避免这个结果发生?”很可笑啊,请问王警官和柴大律师,你们把周秀云看成是一个活生生的人呢?还是一根能順力任由你摆布的木头?就好像,某杀人犯举枪瞄准他人脑袋开枪打死人后,哭着喊:如果死者在我举枪瞄准开枪之前,他能及时的反应躲避,那死亡的结果是不是可以避免?我想,所有的人都会回答:是的。(柳二和牛氓会例外。)如果,杀人犯和他的律师以此理由为他的杀人罪辩护,不知道这种不看结果,只是想当然的荒谬会产生出什么样的奇葩果?是不是杀人犯不是杀人犯,死者倒成了找死和该死的笨蛋了?

如果,柴孙二位律师是在做罪轻辩护,很多说的有些道理。可做无罪辩护,那就很荒谬也是在害王文军们啊。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王文军滥用职权罪的五种行为,辩护人经过分析认为,违法情节轻微,尚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1,将“违法嫌疑人”王友志等人带回派出所后没有经过批准,采取了违法留置措施,仅仅是应当属于滥用职权?把人的肋骨都打断了,还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显然柴某自己也说服不了自己。所以,只能同意公诉人的意见。既然同意公诉人的意见,那就是说承认王文军等“犯罪嫌疑人”有一条罪在身了,那还胡扯什么“无罪辩护”啊?真是比柳二和牛氓还厚颜无耻嘛。

2,既然知道李康等之所以没有及时配合王文军核实身份,是因为王文军等人到现场后没有出示相关执法证件,可能是假警察,才敢于大声指责王文军和郭铁伟态度不好。那么,王文军等人为何不能在民众质疑他们的真实身份之时,及时的出示相关的执法证件?现在的社会,假警察、假警车都不叫事,假警察讹诈民众钱财那样的事件发生过多起。如果及时出示相关的执法证件,消除了民工们的疑惑,也许就不会有后来的恶果。执法者的言语不够规范,只是充其量是个违纪问题?而按照顺序,这个违纪问题,恰恰是矛盾激化的导火索。没有这个导火索,也就不会有后面民工们的情绪激动。王文军等人,不但不认识这个导火索的危害,反而变本加厉的厉声说出“对待犯罪嫌疑人还要态度好吗”这还不算粗暴执法?这样的“职业病”都是些什么样的警察才会犯?只有黑警察吧?我接触过那么多人民警察可都没有这个职业病。

3,既然知道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处理治安案件到达现场的第一要务就是“迅速恢复秩序”那么,王文军在已经控制住了周秀文以后,还不将不再反抗并已失去反抗能力的周秀文迅速押往派出所,而要继续踩着她的头发?其后续措施的是什么?“人多势众”的民工们,可没有围攻警察解救周秀云的行为和意图吧?等待救援警力增援的目的是什么?视频中可以看出,只是为了收缴所有民工们的手机。为什么那么害怕那些拍摄?因为,没有了那些拍摄,就不会有什么舆论的声讨?就可以随得警察们指鹿为马?黑白就可以任由警察们说了算?报道中,王文军高喊:把执法记录仪一直开着,可结果呢?关键的一些东西,执法记录仪的记录都是空白。这又说明了什么?王文军等不但不去“迅速恢复秩序”,还在靠耍威风踩着周秀云的头发拖延秩序的恢复,那是在制造秩序的混乱吧?这仅仅是不够文明那么简单吗?这种“必要”的合理性体现在何处?耍威风的必要吧?

4,不持异议?柴某第二次为他的“无罪辩护”抽了自己的耳光。

5,不是执法对象,为何非得配合警察执法?不配合不构成犯罪吧?那么多路过不配合的民众都得停下脚步来配合警察的执法才行?那些围观的民众也必须得配合警察的执法才行?对着警察拍照就是恶意的行为?为什么不能是监督警察,配合警察执法的行为呢?拜托柴某找出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好不?

至于关于12.13案件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坏国家机关声誉的问题。

1,扯那些有意义吗?法庭是在审理王文军的行为是否违法。而柴某的辩词,和那些“恶意炒作”一样的“别有用心”。法庭难道只是根据网络舆情判案的?

2,一边倒的舆论,有什么权威数据?1411位网友跟帖,又能说明什么?76%和24%的网络数据,水军们很容易就制造出来,也许都不需要十个人就行。

3,黑龙江庆安车站派出所发生的警察开枪事件,那个事件,与王文军的事件完全不同。那个警察是在死者采取了封闭正常通道,阻碍其他没有和他产生矛盾的旅客正常通行后,才出警制止的。他制止的是一种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他的制止,是为了“迅速恢复秩序”的第一要务。他的行为,是正当的合法执法。他保护的,是所有民众的正当权益。哪怕他后来的执法有瑕疵,但初始的错误是死者而不是他。引发后来事态变成悲剧的导火索是死者而不是警察。所以中国公安大学国际警务管理学院教授刘宏斌的一句话,只适用于黑龙江庆安车站派出所的那位警察,而不适用于王文军等野蛮执法,置人于死,打人伤残的黑警察。

柳二,牛氓之类的喷子们,和柴某孙某一样不是不懂法,而是故意歪曲法律。柴某孙某是为了名和利。柳二是为了以后好胡乱使用暴力手段,不被关进监狱?牛氓则是以后能够让他倒卖国企的行为,能够继续得到黑警察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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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6-5-9 05:0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梨园小生 发表于 2016-5-8 20:19
大磨叽,被打的到底是不是“讨薪民工”啊?

严格的来说,只能说被打的民工是“讨薪民工”。
因为他们是民工吧?法院没判决之前,不能叫“违法民工”。他们已结束了工地的工作,不能称“工地民工”。他们不离去的原因,是因为还有工资没结清,留下是为了讨薪。那说是“讨薪民工”并无不妥。
傻二,你能说个更妥帖的称呼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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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6-5-9 07:10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5-9 05:06
严格的来说,只能说被打的民工是“讨薪民工”。
因为他们是民工吧?法院没判决之前,不能叫“违法民工” ...

你该吃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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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6-5-9 09:1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梨园小生 发表于 2016-5-9 07:10
你该吃药了。

你和牛氓一样,没词了就只会耍流氓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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