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老烟袋 于 2010-2-24 17:08 编辑
:dizzy:
七年前,山西女子刘翠珍以“故意杀人”的罪名,被忻州市中院先后两次庭审,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死刑。2005年,山西省高院以“原判违法取证,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为由,再次发回重审。之后忻州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刘于当年被释放。不料重获自由只有两年,2008年1月,刘翠珍向忻州市检察院和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两天之后,她被闪电拘捕,10月刘又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之后,此案又被移送长治市审理。2009年12月,长治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刘再获自由。
这是2月23日的《瞭望东方周刊》上报道的一桩历时七年的离奇冤案。这七年中刘翠珍受尽折腾,她被忻州中院判了一个死刑,一个死缓,一个15年徒刑;她被山西高院3次发回重审;她总共被羁押了1494天,其中第二次被关押了694天,她的母亲也因此被关押58天,据称她们还受到刑讯逼供;她被两个市级检察院不起诉;她至今没有得到一分钱国家赔偿……
咱们小老百姓本来就对国家法律充满着敬畏,惊吓之下更看不懂了。咱对国家《刑事诉讼法》虽然知道的甚少,不明白刑事程序应该是怎样的,但最起码的一点咱明白,国家机器是用来捍卫法律尊严的,应该是用来保护人民的,不是某些执法人员手中的指挥棒,可以反复启动,朝令夕改。
刘翠珍的案子现在看是结束了,但又远远没有结束。如果她不吸取前次教训,继续申请国家赔偿怎么办?在未来的某一天,司法机关会不会又“掌握了新证据”,重新启动指控她的刑事程序,再一次将她投入监狱?
阿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