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闲散之人 于 2022-9-17 08:57 编辑
扔下几句前言不搭后语的“答辩”老柳以打麻将的名义嗖一家伙跑了,从昨天下午到现在,其实我知道老柳没走远,此时此刻也许就坐在电脑前,抓耳挠腮,脸憋的像俺们屯子里要下蛋的鸡。
但是,老柳也是个“实诚人”,面对这个吃饭不买单的破事儿,居然坦荡的认定为“刑侦需要”,那解说词就是可以不买单,职务需要,工作需要。
我看了老柳的这个答辩,觉得笑不出来了。因为我隐约的感觉到,老柳也是有这样的故事的,而且轻车熟路,否则绝不会为自己远方杨浦的“警友”如此辩护。
办案和吃饭不矛盾,谁都要吃饭,何况是人民警察,这无可挑剔。
但是,怎么吃,吃什么,这一定是问题。
就这么几个问题,很清楚需要解答。
第一,真的是办什么案子就需要做什么样的事情吗?抓销售野生保护动物,就要吃了才能坐实?是这样吗?那么我昨天问过,是不是取缔抓捕卖淫嫖娼你们也要先实践然后再提上裤子抓人?是吗?
第二,如果是刑侦需要,时间线明显有问题。这个我不说了,自己去看,人都抓了,然后要吃顿野味,喝瓶茅台,这是要补充证据还是庆祝破案?
第三,杨浦区的警员,到闵行区的饭店执法,这个没有地域管辖吗?如果有人举报,难道不是森林公安派出所,或者是动物保护环境部门联合执法吗?
第四,所在地的法院面对一起民事诉讼居然以“行政行为”而不接受诉讼,这是相当荒诞甚至是不作为的无耻,因为此举太容易让人联想司法一家的猫腻。犯法当查,当处,这毫无疑问,但是,吃饭不买单,这和你执法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和因果?我绝不相信我们的公安部,会有这样的规定,允许警员以办案的名义白吃白喝。
第五,当事警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是无比清晰的,而其所在派出所为他做出的“刑侦行为”的认定也是错误的,别把职务行为这张牌打的这么烂,以至于吃瓜的都看不过去。
......
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
一是职权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履行职务行为。
二是时空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比如某市的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纠正另一城市公务员管理中的错误。
三是身份性。即在通常情况下,凡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如公务员人员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宣布代表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都以职务行为论。
四是目的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是职务行为。
不科普,就事论事,老柳你拍着你的没心没肺说,吃饭不买单是职务行为吗?
能不能不狡辩,对就是对,错就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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