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卖真方子的 于 2023-4-15 18:55 编辑
程序上的公平原则:
自然公正和程序正当
法治对人类尊严极为重要,这一认识有助于人们理解程序公正或者说程序正当原则的特殊重要性。对自然公正和程序正当的要求,给了人们一个在不利于本人的判决作出之前公平说明其意见的听证机会。此外,确保了那些为了公共利益而采用的一般法的实施。因此,听取某人的异议或者抗议,允许他对法律的适用提出质疑,或者就判决对其特殊的情况产生的影响进行解释等,也是有帮助意义的。政/F及其官员为了实现其既定的公共管理目标必须以更高的敏感性行使其权力,因为这将对特定案件的事实产生影响。与其密切相关的一个原则是那些要求驳回判决的,这些判决的作出要么基于不适当或不相于的事实,要么是一种欺诈,要么听从了未经授权的人或团体的指示,要么是一种对阻碍自由裁量权自愿承担的法律或政策的盲目服从。为了防止判决以不相干的理由作出,程序公正原则,自然要求判决表明对相关因素的考虑,并且在有争议的部分以有证明价值的证据为基础。
除此之外,程序上的公正原则有其本身的重要性。允许个人参与与其利益相关的判决等于承认了其作为人的尊严。在作出判决的过程中加人其作用,这种协商将其作为一个公民来对待,力图寻求其理性的合作,而不仅仅是为了执行。如果他曾被询问过,他会更易于将该判决视为自己的决定而去执行,即便实际上它是错的或不公平的。基于同样的原因,对一个人作出不利于其的判决时应该说明理由——不仅仅是为了让他知道是否有理由去质疑(如果存在上诉或复审的可能),更因为程序公正的主要目的在于寻求他的理解和接受,并且表明为了更广泛的民众的利益不得不采取这样的判决。正义不应该仅仅被做到,理想的状态是应该被看着做出:因判决而利益受损的人不能与此等同。同样,对于一个独立的法官或法庭,不应该心存怀疑或心存偏见:任何关系到该纠纷结果的利益都将使其丧失资格。
在刑事审判中,被告具有听证的权利是程序公正的一个特殊要求。起诉状向被告提出,指控其违反了法定义务;定罪表明了其所应受的处罚——这不仅仅是惩罚的前提,而且也是一项诉讼程序的结论,该程序力图证明对被告所实施的道义谴责是有理由的。要求听证的权利不仅是要求参与对被告有严重影响的判决的权利,而且也是要求对其指控作出答复的权利。在此意义上,听证是其作为被告的内在要求。由此,在辩论中要求听证的权利是刑事审判不可能少的部分〔见杜夫(Duff),1986:110—19]。
除此之外,程序正当不应仅局限于审判行为本身。警察和检察官方面不合法或不适当的行为同样可能影响随后审判的公正。例如,对以不正当方式获得的证据的承认,可能破坏审判的公正,这只是在由政F官员对被告进行调查的案件中出现的情况。The preept nemo de bet prodere se ipsum 或反对自证其罪说明了为什么要排斥诱供或骗供——不仅因为其不可靠性可能诚弱判决的准确性,也因为其使用是不公平的:对嫌疑犯应给予一定的尊重或尊严,这与让他不情愿地或不小心而成为于其不利的证据或证人是相矛盾的(见阿兰,(Allan),1992]。
在 Bennett 诉 Horseferry Road Magistrates"Court一案中,上议院认为违反引渡的正当程序而将一个人暴力绑架到国外然后遭送回国是程序的滥用,法庭为了维护法治原则在行使其职责时可以终止执行。但是,在强调法庭在保护人/权和审查行政行为中的特殊作用时,法官忽视了公正原则的适用范围,假设被告要求公正审判的权利不受他先前所受处置的影响。准确地说,审判的公平和判决的公正因先前警察和检察官的不当行为而有所削弱。由此,法庭保护程序公正的要求就是法治最主要的证明(见阿兰,1995)。
-------摘选自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新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大辞典。Rule of Law》 即“法治”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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