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两句题外话。公某一直不屑于拿专业上的东西说事儿。而高隐们质疑公某的水平,从我来六星不久就开始了,至今已无数回了。今天就破例举个栗子,满足一下他们的“好奇心”。公某还是年轻教师那会儿,一篇化费极少经费的专业论文就被权威(院士)评价为代表了本专业最高理论水平,而获本专业全国学术会议唯一一篇理论性优秀论文奖(其余优秀论文均为应用型,靠科研经费砸出来的)。
至于公某参加学术会议的规格,就不说了。说出来,会吓着高隐这种没见过世面的。
现在回归正题。公某偶然在红袖杂谈看到高隐一个不知天高地厚,骂骂咧咧的狂妄跟帖,并随手写了个评论帖,指出其三段文字全部有问题。他反驳不了,又不肯闭嘴。于是,发了主帖《 公大教授,你是真有水平的教授么?》,展示其最拿手、公某却不熟悉的论题,以挽回面子。
高隐引述了英国人约翰.格雷在《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中的一段话。我不清楚他为何要选此人那么一段足够浅显的表述,作为他的靶子。或许是我对他的期望太高,这个选择本身,就多少暴露其水平。
他前面的废话无需提,下面逐段列出他反驳这位英国学者的全部实质性内容,并做简单点评。
1】【即便不可能确定有完满无缺的***清单(事实上在理想乌托邦社会之前,这种完满无缺的***清单本来就是约翰在这里的子虚乌有的预设),也不等于不应有一些最基本的***清单必须被确定为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不可动摇的普遍伦理(既然格雷前面指出权利不是脱离法律或伦理的理论),正如任何社会都确定无疑地普遍存在某些最基本的道德原则一样。如杀人偿刑、欠债还钱、以证定罪、买卖公平。等等等等。】
这头一段话就翻车了——高隐不仅存在范畴与概念上的错误,思维更缺乏起码的严密性。
“也不等于不应有一些最基本的***清单必须被确定为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不可动摇的普遍伦理”。
格雷所言的权利清单,与高隐口中的普遍伦理不是一回事。前者具有立法前提特征,后者则不是,而是一种道德普遍主义的“公约数”,与底线道德伦理有接近的内容,但概念有别。高隐这里犯了混淆范畴、概念不清的错误。
而高隐的举例,进一步暴露了其简陋的思维与严密罕见有缘。“杀人偿刑、欠债还钱、以证定罪、买卖公平”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不可动摇的普遍伦理或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吗?错!
在茹毛饮血的原始社会,就不存在这几种所谓的普遍伦理,这点很难理解吗?
在未来某个高度发达的社会——“乌托邦”,实现了按需分配的情况下,买卖都不存在了,还需要什么买卖公平?
当高隐侈谈什么“任何时代任何社会”的时候,他根本不清楚自己那点底子不足以应对这类需要高度严密思维的论题。
2】【而这正是格雷前面所未能意识到的“早已存在的真理”。这里首先就涉及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至少在交易领域的平等诉求等等最原始的基本权利。当然除此还有同样最原始的言论自由以及被人道对待等基本权利。不一而足。因为这些都是任何人与生俱来的意愿。】
什么叫“早已存在的真理”?高隐根本不知道自己在侈谈什么。即使普遍性权利清单,也具有认为规定属性(立法性质),这一条就与真理相去甚远。高隐还是连基本概念都不清楚。
“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至少在交易领域的平等诉求等等”,这些东西充其量只是一种有限范围的伦理愿望,而非“最原始的基本权利”。理据同前。
“还有同样最原始的言论自由以及被人道对待”,历史地看,这些虽然属于人们与生俱来的意愿,但并非基本权利。
3】【要是连这些最基本的权利清单都因时而变以至无法确定,那么所谓的人类利益要么空洞得毫无意义,要么无异于丛林世界里禽兽的欲望。在这样的逻辑下,奴隶制也好,猪笼浸寡妇也罢,所有这些人类之恶在因时而异的所谓人类利益面前,无疑都会变得合法甚至合理了起来。】
高隐式逻辑太奇葩!随着人类历史的演进,文明的进步,人之基本权利清单也在不断变化,这是客观事实,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高隐后面这些理由简直如三岁小儿的呓语。已经没有值得分析的必要了。
最后,回到约翰.格雷。其观点正体现在对这个客观事实的把握上:当对人类利益的威胁改变了时,这些利益也因时而变。普遍权利针对普遍的人类之恶提供保护。没有关于这类权利一劳永逸的清单……
高隐这里所谓的批驳,连人家的皮毛都动摇不了,差了不知多少个量级。高隐从来不清楚自己几斤几两,动辄针对名家,口出狂言。我至今还在等待他对马克思“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论断“严重不同意”的主帖反驳。
一句话,高隐充其量就一两脚书橱,永远只会生搬硬套些囫囵吞枣的死概念,不要说融会贯通,活学活用,就是准确理解,他都很难做到。
就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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