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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咱也不知都在说些啥,且旁观人家怎么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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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也不知都在说些啥,且旁观人家怎么说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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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 11: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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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关法治与自由,三种言说方式




伯林是自由主义理论大家,写的《自由论》不堪卒读;他的弟子泰勒反自由主义,著《自我的起源》,是半个世纪以来的名作。名与实的理论撕裂,个体与整体的实践分割,传统与当下的历史断层,导致现实的危机,自我迷失。鉴于此失,泰勒重构自我,置之于历史与传统的framework中。framework相当于一个参照系,汉语翻译成“框架”,不雅。我译作“格”,中国传统文化讲“格物”之格。地球仪上划分经纬,经线纬线交织成格,地理显像于诸格,这是格物。格物的同时,人心也在同构成人格,人格致知。物格而有天地经纬,行路而不迷;人格而见胸中丘壑,作息而无失。现代人讲法治与自由,法治不过是国家里区分的格,自由不过是人心里界划的格。出格则违法,越界则不自由。

到底违法不?究竟自由么?这不可由辩论知,不可从逻辑推,只能反求诸己,一格套一格,仿佛描红,格格事上磨,自悟,自明。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叶公白话给孔子:“家乡有个正直的人,见父亲偷羊,便告发于官门。”孔子说:“我乡亲也正直,只是有不一样的正直之心法:父亲隐爱儿子,儿子隐恻父亲。正直在恕道之里。”

叶公和孔子的格有同有异:人格劲,物格直,这是孔叶相同处;叶家用物格格人格,用心躁也急;孔家用人格格物格,用心静而缓。

论语里写子路断案,非常像叶家乡亲:“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断狱要兼听两造之辞,而子路偏听片言片语,用心何其躁也。

孔子自己若断案,则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句话古往今来没有正确的解,我給出唯一确切的翻译:

“审理诉讼案,法官犹如自己在诉讼。最终结果,务必等诉讼者撤诉。”

法官听讼如自讼,则能尽听当事人的讼辞而悉知其情。—>如此则充分敬畏民意与民权,不会割裂法的原文与愿意。

“等诉讼人自动撤诉”。—>这是诉讼人的理性自主,自治和自由。

孔子断案听讼,兼顾法治与自治,曲尽人情与规则,唯一的办法是有情,是敬畏民情。子路断案的法子,以言取信,则很容易以“法”抑“情”。

论法治,论自由,皆是论人情世故耳。《名公书判清明集》专集此类案例,然而又有以情夺法之失。可知自由刑,经济惩罚与道德训诫,难于和解与平衡

现代自由主义强调主体性,然而主体性实在难以在法理与实践中明确区分个体性与社会性,于是争讼纷兴。若人能理性自主,多些自省与自明,多些宽容,便容易止讼。也就是说,自由主义应建基于最基本的理性自明与道德自省之中。自由主义的道德基础越薄弱,争讼越烈。自由主义,能“无讼”乎。




美国宪法修正案曾有27个,因为修正案21删除8,所以现在实际上剩下25个。25个修正案里,第14/15/19/26案可归于法案1。攸关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修正案可分为两类:

修正案1也叫权利法案,主旨是:意志自由
修正案2即人民持枪案:主题在:人身安全

持枪法案2莫,须有诸多歧义:说它是保护个人自由也行,说它妨害个人自由也行。其他国家没有类似法案2规定的权利,实际生活中丝毫不影响自由。法案2也完全可以视为美国警察部门的渎职也就是妨害公共安全。

我个人的看法儿,法案2是个毒瘤。吸食大麻,同性婚姻,与法案2自由持枪一样,都是违反自然法的。

续说一件与修正案2有关的人和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斯卡利亚是个著名的原教旨主义法学学派的领袖。在“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案中,他引用《1785年军事法案》等文献,论证“bear arms”一词在第二修正案中意为“携带武器自卫”,而非仅指民兵服役,多数意见书里结案陈辞说: “第二修正案的核心是一项个***利,与民兵服务无关……这一权利属于所有人,正如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权一样。”他又旁征博引论证第二修正案中“the people”与第一和第四修正案中的“人民”同义,均指个体公民。

我曾细读原教旨主义法学观,知其类似于中国传统“法先王”与“法后王”之争辩。有明见也有偏见。明见于法的传承性和一致性,偏见则是只明见其一莫明见其二。比如:

解释 “the people ”与"bear arms "之用词固见尊重文本之切,却忽略与这两个词攸关的其他关键词,则实属糊涂。析如下:

人民持枪权,这是第二宪法修正案。第二宪法修正案所处的历史背景早已发生变化,置此历史变迁于不顾,只坚持“the people ”与"bear arms"片面之词的原文与愿意,妥么?

当第二宪法修正案成立时,美国处于土地扩张之中,人民土地权并未一一明确划分,联邦警力也不足。坚持“the people ”与"bear arm " 的历史含义时,法的文本的各种关键点包括上述两个历史背景自当在同一尺度上得到全面坚持,既坚持“the people ”与"bear arms " 两词的历史含义,也一并承认历史上土地权不清与联邦警力不足。

“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案发时,土地权已经明晰,联邦警力充足,法律完整。当斯时也,若仍坚持“the people ”与"bear arms" 的历史含义便是不尊重确定无疑的现实,也是不尊重甚至不信任宪法对土地权的充分保护,也是不尊重甚至不信任联邦警力的建设。尊重历史文本,不尊重社会现实,这是原教旨主义法学观的内在矛盾。

不以辞害意,不以辞害法,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也不免失于短视偏见。《周易·讼卦》:“终凶,讼不可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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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5-4-1 11:2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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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5-4-1 11:2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一直以为名家早就绝迹无传人了,想不到隔了三千年,你们又复活啦。
我要找庄主借个古董大碗,乘今天傻子节的好日子,给你们敬酒祝驾一下。
节日快乐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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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5-4-1 11:2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扯孔子这段,简直主观得不象话。
孔子如生在今天,坐上了周永康的位置,这么说我倒能够理解。毕竟,吻腚压倒一切就是他提的。
但把孔老二强行还魂到康哥身上,这不是科幻过头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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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5-4-1 11:3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坐忘庄 于 2025-4-1 11:35 编辑
按倒就亲 发表于 2025-4-1 11:27
扯孔子这段,简直主观得不象话。
孔子如生在今天,坐上了周永康的位置,这么说我倒能够理解。毕竟,吻腚压 ...

哈哈哈

扯伯林,比老高还老高不像话,像神

俩心里都住一神,自我成神,还有令箭。

神,雄霸天下,论坛起点。
人是神话粉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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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5-4-1 11:3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告诉教授个基本常识,刑事案件不但不鼓励当事人撤诉,而且想撤也不由人。提起公诉的不说,即使自诉案件也不是想撤就撤的。
因为违法犯罪行为,伤害的不仅是受害人,还包括法律本身。你让孔子借尸还魂,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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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5-4-1 11:3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坐忘庄 发表于 2025-4-1 11:32
哈哈哈

扯伯林,比老高还老高不像话,像神

是的。这两位学问是满满的,但都缺了生活。因为没法印证,所以主观多了,客观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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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5-4-1 11:4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讲个“止诉”的真实案例教授听,典型的稳定压倒一切,摆平就是水平。但个人并不认为此案值得表扬。事实上,细究起来,有很多枉法之处。

九十年代末,我直接领导、党组书记的儿子,师范毕业。因专业不对口,又是中专,无法顺利进入本系统。于是曲线救国,送到一个重点希望小学去支教,计划两年后以此为跳板再回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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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5-4-1 11:4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但是可惜,这小子支教期间,引诱一个六年级女生,并导致怀孕。山里人封建,没什么法制观念,首先想的是脸面: 孩子以后怎么能嫁人,我们以后在村里怎么面对别人议论?

族间综合考量,最好的结果是谈判,要那小子承诺,等女娃满十八了娶她结婚。否则,就不堕胎、告强 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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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5-4-1 11:4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我被拉着陪同参与了几次谈判。最后结果,一个诱 奸未成年人致怀孕的案子,确实达到了教授说的孔子思维,止诉熄火,内部消化了。

这样的事例并不少见。但这并非法制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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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5-4-1 11:5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那么,请问教授,这个女孩及其父母,真的是在享受撤诉的自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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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5-4-1 11:53 |只看该作者
按倒就亲 发表于 2025-4-1 11:46
但是可惜,这小子支教期间,引诱一个六年级女生,并导致怀孕。山里人封建,没什么法制观念,首先想的是脸面 ...



最后呢,娶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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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5-4-1 11:54 |只看该作者

只要不走极端,在一定框架内的法治与自由都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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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5-4-1 11:56 |只看该作者
按倒就亲 发表于 2025-4-1 11:52
那么,请问教授,这个女孩及其父母,真的是在享受撤诉的自由吗?




你如果真读明白孔子那段话和我的解释,就知道这件事上按孔子遗意该当:

那个男教师自主想明白,然后自首。

……所以说,这件事办成这样子,锅甩不到我身上,也赖不上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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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25-4-1 11:5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5-4-1 11:54
只要不走极端,在一定框架内的法治与自由都好理解。

法律不是自洽体系,所以法律永远是度的衡量,体现为对公民自由的动态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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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25-4-1 11:5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至于洋人持枪权,懒得口水。但可以告诉你的是,即使我们这个系统的人,认为公民是否该拥有持枪权,同意反对也是各有一半。
如果抛开本能冷静分析,赞同的还会增加。而事实是,如果真的实现,首先会受到人身威胁的,正是数量最多站在一线的底层衙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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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25-4-1 12:0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5-4-1 11:53
最后呢,娶了吗?

没有。几年后再谈判,赔钱。
男孩进了财政局,女娃想办法安排去了行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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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25-4-1 12:0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徐公孰 发表于 2025-4-1 11:56
你如果真读明白孔子那段话和我的解释,就知道这件事上按孔子遗意该当:

那个男教师自主想明白, ...

哈哈你个呆子还在狡辩,人家孔子的话不是你这么解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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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25-4-3 04:06 |只看该作者
这乱七八糟的,写的什么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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