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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为什么会有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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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有恶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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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1 11:0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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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不是因为法律要违反道德,违背立法者道德的东西,如果被确定为法律,立法者本身就会内耗。所以法律,大体上与社会主流道德是一致的。

   那为什么会有恶法?
   比如对少年犯的特殊保护,被公认为恶法。这是因为,二战后,中国加入了一个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
   这个公约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加入的国家,都有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入刑的年龄略有差别,中国是12岁,别的国家有高也有低于12岁的,最低是7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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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5-8-21 11:1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浅浅珍珠蓝 于 2025-8-21 11:12 编辑

   另外,道德是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社会生活发生变化,道德也会随之变化。就是说,道德是活的,人的认知会改变。
   但是法律相对来说是死的。修改法律很麻烦,普通法律的修改,需要全国人大占一定比例的代表去提议,制定草案,讨论,表决。。相当麻烦。所以,法律其实不一定完全跟得上社会和道德认知的变化,于是出现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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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5-8-21 11:2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浅浅珍珠蓝 于 2025-8-21 11:23 编辑

   再次,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有些被认为道德的行为,比如替天行道,劫富济贫,大义灭亲什么的,这些以个人的道德认知去惩治别人,对社会秩序是有害的,所以这些行为虽符合道德,但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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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5-8-21 11:2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有恶法的存在,必然就有纠偏的系统。比如,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人大代表在网上都有实名认证的联系方式。
    法律草案出来后,一般都要在网上发动全民讨论。。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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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5-8-21 11:4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也有可能,选出的代表不能做到代表所有人的意愿。比如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权利,那些正室,肯定气疯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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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5-8-21 11:4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你会有认为有恶法?
因为法律不来自你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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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5-8-21 11:4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8-21 15:07 编辑

“恶法非法”是一个深刻且经典的法学、哲学问题。

“恶法非法”这一命题中的“恶法”,并非指技术上存在瑕疵或内容上令人不悦的法律,而是特指在道德和伦理上存在根本性缺陷,严重违背了正义、公平和人全等基本价值的法律。

简单来说,“恶法”之所以“非法”,是因为它虽然可能具备法律的形式(由立法机关通过、有强制力等),但因为它丧失了法律应有的正当性内核,所以不配被称为真正的“法”。

要理解“恶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核心特征把握:

“恶法”的核心特征

1. 严重违背基本人全和人性尊严是“恶法”核心。任何法律,如果其目的或结果是系统地剥夺人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平等权),或践踏为人之固有尊严,就是恶法。
· 例子:纳粹德国的《种族净化法案》、美国的《吉姆·克劳法》(种族隔离法)、南非的《种族隔离法》。这些法律系统性地剥夺了特定人群的基本权利,将其非人化。

2. 目的非正义性,法律本身是为实现某邪恶或不道德目的而制定。不是为维护秩序和公正,而是为压迫、剥削或迫害。
· 例子:政府不经审判即拘禁或处决公民的法律,其目的是制造恐怖、镇压异见,而非保障安全。

3. 程序与内容的极端不公。即使程序合法,但其内容本身是极端不公平的。它可能制造不可逾越的阶级鸿沟,或赋予一部分人不受制约的特权去伤害另一部分人。
· 例子:规定某种姓或种族为“贱民”的法典,或规定奴隶主对奴隶拥有生杀予夺权力的法律。

4. 缺乏普遍性,专断任性。真正的法律应具有普遍适用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恶法常常是针对特定群体、为特定人的私利服务的,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和专断性。
  · 例子:“口袋罪”,即法律条文极其模糊,可以被执法者随意解释用以打击特定对象。

5. 拒绝任何救济途径 一个合理的法律体系会提供纠正错误的机制(如上诉、司法审查)。而恶法通常会堵塞所有救济渠道,使得受迫害者无处申冤,法律成为纯粹的压迫工具。

“恶法非法”背后的法哲学流派

该命题源于法学中自然法学派与法律实证主义的论战。

· 自然法学派(Natural Law Theory):支持“恶法非法”。 该学派认为,在人为制定的实在法(Positive Law) 之上,存在一个更高的、普世的自然法(Natural Law)。自然法源于神意、理性或人本性,它包含了永恒正义和道德准则。一部法律只有当其内容符合自然法的道德要求时,它才是真正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如果它违背了自然法(即正义),那么它就不配被称为法律,人民也没道德义务遵守。代表人物:西塞罗、阿奎那、洛克、富勒。

· 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主张“恶法亦法”。 该学派主张,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好坏是另一回事。法学研究应聚焦于“法律是什么”,而不是“法律应该是什么”。只要一部法律是由被社会认可的权威机构(如议会),按照既定的正当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它就是有效的法律, regardless of its content(无论其内容如何)。遵守法律的义务来自于其来源(权威和程序),而非其道德性。代表人物:奥斯丁、哈特。

著名的历史实例

1. 纳粹德国的法律:战后纽伦堡审判中,许多纳粹战犯以“我只是在执行法律”为自己辩护。法庭最终依据“高于纳粹法律的自然法原则”(即反人类罪、战争罪)对其定罪,这实际上是对“恶法非法”理念的一次司法实践。

2. 种族隔离法律:如南非的种族隔离制度和美国曾经的种族隔离法,最终都被国内外的正义力量谴责为非法,并予以废除。

3. 奴隶制法律:允许奴役他人的法律,在今天被公认为根本上违背了人性和正义的“恶法”。

结论

因此,“恶法非法”中的“恶法”,指的是那些虽然在形式上可能符合立法程序,但在实质内容上严重背离了人类最基本的道德良知、正义观念和普世人全的法律。它挑战了我们关于“法律权威从何而来”的根本认知:是来自于强权与程序,还是来自于其内在的正当性与正义?

尽管“恶法亦法”的观点在学术上有助于我们清晰区分法律与道德,但在面对历史上极端不人道的法律时,“恶法非法”的理念为公民的抵抗权(Right to Resistance) 提供了道德基础,即人们有权利甚至有义务不遵守、甚至反抗这种暴虐的“法律”。

——DC对于一些常识性问题的解读还算靠谱。除了哈特,哈特是新法实证主义者(本人关于规则的观点就来自哈特),我觉得他应该并不同意“恶法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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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5-8-21 11:5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浅浅珍珠蓝 于 2025-8-21 11:55 编辑

二位说的是选的代表,不能代表人民意志。

所以制定的法律,也不能反映民意。

除了珍惜选票,还可以在法律草案公示的时候,有理有据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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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5-8-21 11:5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在论坛,看到有人说没有选票,选票是五年一次,按社区公示。我是分在单位所在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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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5-8-21 14:50 |只看该作者

也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诞生的吧。

比如六星的首版负责制,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是为了平息版面的纷争慢慢摸索出来的。法律也一样,恶法也是根据当时的需要制定的,如果后期发现已经不适用了,可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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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5-8-21 14:51 |只看该作者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5-8-21 11:58
在论坛,看到有人说没有选票,选票是五年一次,按社区公示。我是分在单位所在社区。



但是你的选票上面,选谁是固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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